云南省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自行成交版)
合同编号:号
云南省二手房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自行成交版)
出卖人:
买受人: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定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二、本合同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二手房买卖。二手房是指通过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房屋。
三、本合同文本签订之前,有关当事人应当出示必须由其本人提供的真实有效的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出卖人应告知买受人所售房屋、附属房屋及配套设施等存在的瑕疵和房屋权利受限制等情况。买受人应对出卖人出售的房屋具体状况予以充分了解。
四、本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全部条款,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合同中对其进行明确约定。
五、为体现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自愿原则,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六、对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的内容,各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各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七、买卖双方应当慎重选择交易资金的交割方式,为保护房屋交易的资金安全,可选择银行托管的方式交割房款,以减轻风险,避免引起纠纷。通过设立“专用帐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所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八、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买卖双方应当如实申报交易价格,不得以低报、瞒报、漏报等方式逃税,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九、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卖双方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二手房买卖合同
(经纪成交版)
出卖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住所】:;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证号:;通讯地址:;::;:;【委托】【法定】代理人:;【户籍所在地】【住所】:;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证号:;通讯地址:;::;:;(出卖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买受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住所】:;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证号:;通讯地址:;::;:;【委托】【法定】代理人:;【户籍所在地】【住所】:;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证号:;通讯地址:;::;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出卖人、买受人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房屋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二手房买卖合同。
第一条房屋状况
(一)房屋基本情况
1.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登记坐落为:。该房屋为【楼房】【平房】【其他:】。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层,所在楼层为第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
共同出卖的附属房屋:。
购买二手房贷款
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见附件一。
2.该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其他:】。
(二)房屋权属情况
1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证号(不动产权证)证号:。
2.共同出卖的附属房屋单独登记的,所有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证号如下:。
(以上应如实填写所有房屋所有权人及所持权属证号)
(三)该房屋抵押情况:【抵押】【未抵押】。
抵押人:,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权人同意该房屋转让的证明或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详见附件。
(四)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下列第种情况。
1.出卖人未将该房屋出租。
2.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若承租人不是买受人,出卖人承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租赁期限:年月日—年月日。
3.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协商一致,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至出租期限届满期间的房屋收益归【出卖人】【买受人】所有。
4.其他约定:。
(五)出卖人对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出卖人保证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处置权,出卖意愿真实,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买卖双方约定如下:
(六)出卖人、买受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已知晓,如房屋存在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居住权,房屋买卖不影响已登记的居住权。
第二条房款支付
(一)房屋价款
买卖双方约定该房屋(含一并出卖的附属房屋、设施设备、装饰装修及相关物品)成交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元整)。签订本合同时,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人民币¥:元(大写:元整),该定金于【交付首付款】【】时抵作房屋价款。
(二)房款交割方式约定为【资金监管交割房款】【自行交割房款】。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二。
买卖双方选择资金监管交割房款的,买卖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与资金监管机构签订《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三)关于贷款的约定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方式,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其中,【公积金贷款】¥:元(大写:元整),【商业贷款】¥:元(大写:元整),由买受人于年月日前,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手续,买卖双方应当于年月前,提供办理贷款手续所需的资料。
1.如银行未批准买受人的贷款申请,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于(约定时间或条件)前,以现金方式支付。
(2)解除合同,终止交易,买受人支付的房价款(含定金)应如数返还,买卖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贷款申办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3)。
2.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少于买受人申请的贷款金额,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如下约定处理:。
第三条房屋交付及有关事项
(一)买卖双方定于(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正式交付该房屋。出卖人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买卖双方在交房当天一起到场查验房屋。查验情况符合双方约定的,出卖人将该房屋钥匙移交给买受人,即视为房屋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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