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房管部门管理房屋锅炉供暖收费请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7.11.13
北京 供暖时间∙【字 号】京政发[1987]141号
∙【施行日期】1987.1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房管部门管理房屋锅炉供暖收费请示的通知
(京政发[1987]1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市房管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房管部门管理房屋锅炉供暖收费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调整锅炉供暖收费是一项很细致的工作,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市房管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工作,加强管理,切实搞好冬季供暖。
市城建开发总公司和区(县)房屋开发公司系统的锅炉供暖收费办法,可参照市房管部门的办法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87年11月13日
关于调整市房管部门管理房屋锅炉供暖收费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1978年以来,我市对市房管部门直管和代管的有锅炉供暖的房屋实行免费供暖办法,即单位不再向职工发放16元取暖补贴,房管部门也不向职工收供暖费。市房管局直管房屋的供暖费用,由市财政局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96元的标准核销,代管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51元向单位收取。由于近年来设备和消耗材料等不断涨价,现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实际供暖费用已达6.50元,供暖费用入不敷出的情况日益严重。1986年底,市房管部门直管和代管的房屋为740万平方米,该年度用于供暖的市财政补贴达1298万元。此外,从1978年到1986年,房管部门还垫付2725万元房屋维修费,用于供暖设备维修,使本来紧缺的房屋维修费更为不足,长此下去,难以为继。
为了改变这种长期靠财政补贴免费供暖的办法,根据财政部(85)财文字668号文件关于同意我市“对统管住宅的取暖费用改由居住职工向所在单位报销”的批复精神,我们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劳动局等单位,进行了调查研究,参照北方一些城市锅炉供暖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本着供暖部门“不亏不赚”的原则,从1987年度供暖期开始,对我市房管部
门管理房屋的锅炉供暖收费作如下调整:
一、收费标准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供暖费用6.50元,折算为使用面积收取供暖费8.65元,由房管部门按住户使用面积计算,向承租人所在单位(无单位者向个人)收取。
凡本市享受免费供暖的职工,单位仍不向个人发取暖补贴,职工个人亦不向房管部门交供暖费。
二、收费范围
凡承租市房管部门直管或代管有锅炉供暖设备的房屋,以及中央和部队在京单位所住房屋,由北京市房管部门供暖的,均按此执行。
三、收费时间
收费时间定为当年的5月1日至10月30日,一次收清。超过期限不交者,按日累计加收1%的滞纳金,供暖开始仍未交清者,停止供暖,直至收清为止。1987年度的收费时间,从12
月1日至1988年4月30日止。
四、收费手续
凡本市职工(包括中央和部队在京单位职工)承租市房管部门直管或代管有锅炉供暖设备的房屋,其每户承租人的所在单位(承租人无单位的由个人)应在供暖前的规定时间内,与所在地区的房管部门签订《供暖协议书》;新进住的承租人亦必须在进住前办理上述手续。
对单位收费,采用银行托收办法进行结算。个人则到所在地区房管部门交付。承租人无单位,又确属生活困难,无力缴纳供暖费的,经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由市房管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
五、费用来源
行政机关交付供暖费从其他支出中列支,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企业单位可列入成本(费用)。
六、具体收费办法由市房管局另行拟定。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执行。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
198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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