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纵横顺欣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与王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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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纵横顺欣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祥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焕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婧,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该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王萍,*,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北京纵横顺欣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欣公司)与被告王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婧、王燕,被告王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 供暖时间
顺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承担2012年11月15日至2021年3月15日的供暖费用共计人民币23468.4元;2.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交纳供暖费的违约金暂定人民币5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专门从事供暖及为相关供暖系统提供维修、维护的供热管理公司,被告系北京市昌平区某房屋的业主。2017年7月30日,原告与北京纵横三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北公司)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金科物业公司)签订了《供暖三方协议书(帕提欧项目)》,约定由原告替代原供热单位,概括转移原供热单位权利义务。其中包括原告为被告所在的小区提供供暖服务,并由原告向被告所在小区的供热使用人收取供暖费。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所在的小区提供供暖服务,被告作为用热人却至今仍未交纳2012年至2020年度的供暖费用共计人民币23468.4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应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供暖费用。目前,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被告长期拖欠供暖费用的行为也构成了违约。供热事业的发展对促进本小区的经济建设,提高小区全体用热人生活水平,保障首都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为了维护被告所在园区所有供热使用人的权益,满足广大使用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原告一直按时按质提供供暖服务。在此期间,原告通过多种形式要求被告交纳上述费用,被告根本不予理睬。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王萍辩称,一、《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物业按每户的缴纳情况开启供暖,业主可以在供暖前一周物业报停暖,缴纳每平米10元的停暖待机维护费。该规定均有法律效力,应受法律保护。《供热系统运营管理合同》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供暖工作所必须的相关资料包括售房合同复印件,从而认可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停暖约定,被告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供热三方协议书》约定丙方同意接受乙方在原《供热系统运营管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因此《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停暖约定也应该具有法律效力。二、原告的主张超出诉讼时效。根据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告起诉的供暖费应当仅支持2019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1日的供暖费,其中2020-2022年度两个采暖季的供暖费5215.2元,本人正常使用同意按照正常标准交纳;2019年3月2日至3月15日属于空置房已报停暖,且自2017年11月8日由供暖处关闭供暖阀,应当按照10元停暖待机维护费交纳或者不交纳。三、2012-2013年度采暖季报停暖不畅,报警110后得以在金科物业工作记录表做报停暖记录;2013-2017年度四个采暖季均报停暖不畅;2017-2018年度供暖季供暖公司人员关闭供暖阀门;2018-2020年度两个供暖季报停暖未果后房屋继续处于关暖状态。四、原告提交的张贴采暖通知单照片存在伪证嫌疑,通知单大小比例不对,张贴高度也不对,且房屋空置期间原告在涉案房屋门上张贴收费通知无意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2月4日,王萍与北京金科兴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兴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合同附件七为物业服务和临时管理规约,规约第十九条约定,涉案房屋采暖方式为集中供暖,每个采暖周期取暖费按照实测建筑面积每平米不超过30元人民币收取,如政府部门调整收费标准,取暖费相应调整,物业公司每年按每户的暖气费缴纳情况开启供暖。如果业主要办理停暖必须在供暖前一周或不供暖时间物业报停,每个采暖周期办理停暖后仅需向物业公司缴纳实测建筑面积每平米10元的停暖待机维护费。
2012年6月18日,北京纵横三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三北公司)与重庆市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甲方,以下简称金科物业公司)签订《供热系统运营管理合同(帕提欧项目)》,约定乙方负责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顺沙路91号帕提欧小区的供热管理服务事项。乙方直接按政府规定与用户签订供暖、温泉水协议,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向业主提供服务外,供暖、温泉水服务还应执行如下标准:(1)供暖时间:
每年11月7日至次年3月22日,如北京市政府届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供暖开始时间要求提前或供暖结束时间要求延后的,按北京市政府最新的规定执行……乙方按北京市政府规定的标准直接向用户收取供暖费,在温泉水水源保证的情况下向用户收取温泉水费。如遇北京市政府调整收费标准,则按北京市政府最新的收费标准执行。由于政策、能源、水资源价格等外部环境因素变化而导致的乙方经营压力,由乙方依据北京市政府、北京市热力集团相关规定及指导价格与业主协商提高收费标准解决。此外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7年7月30日,金科物业公司(甲方)与三北公司(乙方)、顺欣公司(丙方)签订《供暖三方协议书(帕提欧项目)》,将《供热系统运营管理合同(帕提欧项目)》中三北公司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顺欣公司:1.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将原合同中乙方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丙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供热运营管理、收取供暖费、热水费等费用、供暖补贴申报等全部工作),同时丙方也同意接受乙方在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2.自2017年8月30日起,乙方在原合同中所有的权利、义务全部由丙方享有、承担,乙方不再享有、承担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在2017年8月30日前本项目所有用户、业主所欠交的供暖费用、热水费用,由乙丙双方另行达成该部分债权的转移协议,具体由乙丙双方按移转协议的规定执行,甲方认可乙丙间债权转移协议的效力。此外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
项。此后供暖季一直由顺欣公司为帕提欧小区提供供用热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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