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学2021年普通本、专科招⽣章程(含艺术类)
新疆师范⼤学
2021年普通本、专科招⽣章程
第⼀章总则
第⼀条为保证学校全⽇制普通本、专科招⽣⼯作顺利进⾏,规范招⽣⾏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民共和国⾼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条学校全称:新疆师范⼤学,国标代码:10762。
第三条办学地点:学校共三个校区,分别为温泉校区(新疆维吾尔⾃治区乌鲁⽊齐市⽔磨沟区观景路100号)、昆仑校区(新疆维吾尔⾃治区乌鲁⽊齐市沙依巴克区新医路102号)和⽂光校区(新疆维吾尔⾃治区乌鲁⽊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16号)。
第四条办学层次和性质:普通本科,公办全⽇制普通⾼等学校。
第五条新疆师范⼤学具有学⼠、硕⼠和博⼠学位授予权。普通本、专科学⽣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新疆师范⼤学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颁发新疆师范⼤学学⼠学位证书。
第⼆章招⽣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校党委领导下的普通本、专科招⽣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教师代表、在校⽣代表和校友代表组成,承担学校招⽣⼯作的建议决策和民主监督等职责;成⽴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学院负责⼈组成的招⽣⼯作⼩组,负责审议学校招⽣章程、招⽣政策、招⽣
计划,讨论决定招⽣⼯作重⼤事宜。
第六条学校普通本、专科招⽣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普通本、专科招⽣⼯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的⽇常⼯作。教务处负责按规定编制年度招⽣计划和招⽣录取期间的计划管理。
第七条学校招⽣⼯作接受校纪委、考⽣、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计划
第⼋条招⽣计划
学校根据⼈才培养⽬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治区、直辖市)⾼考⼈数、⽣源质量、区域分布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和执⾏情况,综合确定分省招⽣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招⽣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录取批次
学校2021年分省招⽣计划按照各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次进⾏录取。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条学校招⽣⼯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化考试为主要⼊学考核形式(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还需参考专业成绩),对考⽣的德智体美劳全⾯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条体检标准执⾏教育部、原卫⽣部、中国残疾⼈联合会印发的《普通⾼等学校招⽣体检⼯作指导意见》和⼈⼒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部《关于进⼀步规范⼊学和就业体检项⽬维护⼄肝表⾯抗原携带者⼊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考⽣如有⾝体状况不适合从事教师职业的,建议慎重考虑是否报考师范类专业。
第⼗⼆条英语专业(本科)、英语教育专业(专科)、翻译专业(本科)、乌尔都语专业(本科)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其他专业⼀般不限考⽣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在本、专科公共外语教学中,仅使⽤英语教材和英语教学,请⾮英语语种考⽣慎重填报。
第⼗三条进档考⽣专业安排办法、特殊类型招⽣专业录取规则及其他录取要求
1.普通类专业进档考⽣专业安排办法
对进档考⽣,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不设专业级差,考⽣⽂化课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志愿相同时,同分排序规则与各省(⾃治区、直辖市)的同分投档排序规则⼀致;各省(⾃治区、直辖市)份未规定同分投档排序规则时,⽂史类依次按照“语⽂、⽂科综合、数学”的⾼考科⽬成绩排序;理⼯类依次按
照“数学、理科综合、语⽂”的⾼考科⽬成绩排序,优先录取排序在前者。同排位考⽣分配专业时参考考⽣的⾼中综合素质评价。考⽣所填报专业有单科成绩要求的,需达到相应要求。
2.特殊类型招⽣专业录取规则
(1)填报我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志愿的考⽣,⾼考⽂化课成绩须达到所在省(⾃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的投档分数线(包括政策性降分);所在省(⾃治区、直辖市)组织相应艺术类专业或体育类专业统⼀考试(以下简称“统考”)的,考⽣还应按规定参加统考并取得合格证。除满⾜上述要求外,我校组织校考的省(⾃治区、直辖市),考⽣在填报我校相应艺术类专业志愿前还需参加校考并取得合格证。实⾏平⾏志愿投档的省份,执⾏各省(⾃治区、直辖市)的投档原则。
(2)美术学、绘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录取规则:⽂理兼招,志愿优先,对⾼考⽂化课分数达到⽣源所在省(⾃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的投档分数线(包括政策性降分)的进档考⽣,按照统考专业成绩从⾼到低录取。
(3)⾳乐学专业录取规则:组织校考的省(⾃治区、直辖市),参考⾼考⽂化课成绩和校考专业成绩录取;未组织校考的省(⾃治区、直辖市),参考⾼考⽂化课成绩和统考专业成绩录取。将进档考⽣的⾼考⽂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折合成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100×60%+⾼考⽂化课成绩/⾼考⽂化课满分×100×40%),按照综合分从⾼到低录取。
(4)⾳乐表演、舞蹈学专业录取规则:⽂理兼招,志愿优先,组织校考的省(⾃治区、直辖市),参考⾼考⽂化课成绩和校考专业成绩录取;未组织校考的省(⾃治区、直辖市),参考⾼考⽂化课成绩和统考专业成绩录取。将进档考⽣的⾼考⽂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折合成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100×70%+⾼考⽂化课成绩/⾼考⽂化课满分×100×30%),按照综合分从⾼到低录取。
(5)表演专业录取规则:⽂理兼招,志愿优先,对⽂化课分数达到所在省(⾃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的投档分数线(包括政策性降分)的进档考⽣,按校考专业成绩从⾼到低录取。
(6)体育教育专业录取规则:⽂理兼招,对于⽂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的投档分数线(包括政策性降分)的进档考⽣,先按照招⽣计划数1.5倍的数量(如结果⾮整数,则直接舍去⼩数部分不进位)划定⽂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再按照“体育加试专业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如投档考⽣⼈数不⾜招⽣计划数的1.5倍,则按照各省(⾃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的最低投档分数线划定⽂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
(7)以上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投档分数相同时的排序规则为:依次按照⽂化课成绩、语⽂单科成绩、英语单科成绩或民族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排序,排序在前者优先录取。
3.运动训练专业执⾏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实⾏提前单独招⽣,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及体育总局有关政策执⾏。
4.中国少数民族语⾔⽂学(维吾尔语⾔)专业,按照“民汉双语翻译⼈才培养计划”相关政策执⾏。
5.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分两类招⽣,⼀类为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类为公共事业管理(宗教事务管理)专业。公共事业管理(宗教事务管理)专业,按照⾃治区相关政策执⾏。
6.⼩学教育专业(本科)按照⼤类招⽣,⽂理兼招,新⽣⼊校后进⾏分班考试,按照⼩学教育(⽂科⽅向)、⼩学教育(理科⽅向)、⼩学教育(英语⽅向)三个专业⽅向分班。
7.对⾼考综合改⾰试点省(⾃治区、直辖市)的考⽣,按照当地省级招⽣主管部门公布的选考科⽬及要求执⾏,并根据教育部有关⽂件规定进⾏招⽣录取、安排专业。
8.单科成绩要求文科专科有哪些专业
(1)报考数学与应⽤数学专业,普通类考⽣⾼考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单列类考⽣⾼考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2)报考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统计学专业,普通类考⽣⾼考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单列类考⽣⾼考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50分。
9.专业调剂或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意见。
第⼗四条对考⽣有弄虚作假⾏为的,按《普通⾼等学院招⽣违规⾏为处理暂⾏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第⼗⼀条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考⽣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如实记⼊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学前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学后发现的,取消⼊学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信息,伪造、⾮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考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考综合素质评价、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招⽣报名考试中,提供虚假材料(含在⽹上提交的艺术类专业考试视频、作弊等)、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学,由他⼈⼊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校招⽣规定的弄虚作假⾏为。
第五章新⽣⼊学
第⼗五条新⽣⼊学时,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学⼿续。因故不能按期⼊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特殊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资格。
第⼗六条新⽣⼊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全⾯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录取⼿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本⼈及⾝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档案等是否⼀致;艺术类学⽣的专业⽔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活等。复查中发现学⽣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按相关规定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奖助措施
第⼗七条学费标准
学校按⾃治区物价局现有规定标准收取学费。艺术类本科专业6000元/⽣·年;理⼯类本科专业3500元/⽣·年;外语类本科专业3800元/⽣·年;体育类本科专业3300元/⽣·年(其中,运动训练专业4500元/⽣·年);⽂史类本科3100元/⽣·年。理⼯类专科专业3300元/⽣·年;⽂史类专科专业2900元/⽣·年;外语类专科专业3500元/⽣·年。
⼩学教育专业按⼤类招⽣,第⼀学年学费标准为3500元/⽣·年;按专业⽅向分班后,⾃第⼆学年起,⼩学教育(⽂科⽅向)按照⽂史类本科专业、⼩学教育(理科⽅向)按照理⼯类本科专业、⼩学教育(英语⽅向)按照外语类本科专业的收费标准执⾏。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上级调整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
第⼗⼋条中国少数民族语⾔⽂学(维吾尔语⾔)专业为“民汉双语翻译⼈才培养计划”,学费由⾃治区财政承担,学⽣免交学费。
第⼗九条公共事业管理(宗教事务管理)专业学费由⾃治区财政承担,学⽣免交学费。
第⼆⼗条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设⽴⼊学“绿⾊通道”,不让任何⼀名学⽣因家庭经济困难⽽失学。在读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可申请奖学⾦、助学⾦、勤⼯助学、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等,以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附则
第⼆⼗⼀条学校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从事“招⽣中介”活动。假借我校名义开展招⽣培训、招⽣宣传、招⽣录取等活动的机构和个⼈,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条本章程由新疆师范⼤学普通本、专科招⽣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章程适⽤于2021年普通本、专科招⽣⼯作,经上级审核批准后,⾃公布之⽇起⽣效。学校原有招⽣⼯作相关制度、规定、简章等与本章程不⼀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公布后,如遇上级有关政策或规定发⽣变化的,以上级最新政策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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