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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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概念
税收征管法的特征
2001年《税收征管法》的第二次修订
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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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概念
从广义上说,税收征管法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
行政法规和有关税收征管的规章制度等。税收征管法属于税收程序法,它是以规定税收实体法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是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税收征管法不仅是纳税人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也是税务机关履行征税职责的法律依据。
从狭义上说,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就是指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历经1995年2代理税务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修改和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的《税收征管法》。它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税收程序法,也是我国税收征管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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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的特征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同原有税收征管法规相比,具有以下突出特征:
1.统一了对内税收和涉外税收的征管制度,实现了一切纳税人在适用税收征管法上的平等。
2.强化了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增强了税法的刚性。
3.完善了对税务机关的执法制约制度。
4.完善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度。
5.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
6.确立了税务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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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税收征管法》的第二次修订
(一)2001年修订的必要性
《税收征管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调整征纳关系以及改善税收征管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试穿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税收征管法逐步暴露出许多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的弊端:
1.税收征管的基础管理还存在一些漏洞、不足。
2.税收征管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需要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
3.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和执法措施不够用规范、完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利尚需进一步明确和保护,税收征管工作中还需进一步协调和处理号与有关方面的关系。
4.现行税收征管法施行以来,我国陆续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修订了《刑法》,现行《税收征管法》需要与这些法律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更好地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地合法权益,制止和惩处税收违法行为,《税收征管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强化税源管理,健全基础制度,堵塞税收漏洞。具体内容有: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地配合,促使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加强对纳税人银行帐户的管理,有效监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加强税收监控;从严控制过期纳税;确立国家税收优先原则,保证税款的收缴;明确企业重组的缴税办法,防止税款流失等。
2.进一步完善税务机关执法手段。增加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进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务核算场所进行税务检查;扩大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的范围;增加规定税务家关注税收检查时可以采用税收保全措施。
3.明确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加强对税务机关的执法监督。
4.对法律责任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和补充。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下限;明确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增加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违反税收征管法的处罚。
5.其他修议。包括滞纳金比例的下调,与刑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衔接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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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税收征管法》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就现行有效税种而言,具体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车
辆购置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已暂停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筵席税、屠宰税、证券交易税等征收管理。但是,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该法有不同规定的,则依照有关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目前,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税收征管法》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关于由海关负责征收的关税以及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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