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出⼝的相关税务如何处理
代理出⼝是指外贸企业或其他出⼝企业,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办出⼝货物销售的⼀种出⼝业务。代理出⼝业务的特点是,受托单位对出⼝货物不作进货和⾃营出⼝销售的帐务处理,不负担出⼝货物的盈亏。在代理出⼝业务中受托⽅收取⼀定⽐例的⼿续费。委托企业属⾃营出⼝销售。
⼀、准予办理退税的企业范围及货物范围:
1、⽣产企业的⾃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产产品、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003号⽂件规定的贵重货物);
2、有出⼝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供销、外贸、⼯贸等企业收购的按规定准予退税的货物。
3、对⽆出⼝经营权的流通性公司经营的货物及⽣产企业外购货物委托出⼝企业代理出⼝的,⼀律不予办理退税。
委托⽅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1)代理出⼝货物证明;
(2)出⼝货物报关单(出⼝退税联);
(3)出⼝货物收汇核销单(出⼝退税专⽤),协议规定由受托⽅收汇核销的除外;
(4)代理出⼝协议(合同)副本;
(5)出⼝货物销售明细帐。
受托⽅将代理出⼝的货物与其他货物⼀并报关或收汇核销的,委托⽅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经受托⽅主管出⼝退税税务机关签章后的出⼝货物报关单(出⼝退税联)或出⼝货物收汇核销单(出⼝退税专⽤)复印件。
⼆、代理出⼝货物证明如何办理:
委托代理出⼝业务,1995年7⽉1⽇起由受托⽅办理退税改由委托⽅办理退税,受托⽅向委托⽅提供“代理出⼝货物证明”。在⼀般情况下,《代理出⼝货物证明》由受托代理出⼝企业在代理出⼝货物已实际结汇后,到主管出⼝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应及时录⼊证明的有关内容,并与有关电⼦数据核对⽆误后出证。在办理“代理出⼝货物证明”时,受托代理出⼝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代理税务1、委托代理出⼝协议;
2、受托⽅代理出⼝的“出⼝货物报关单”(出⼝退税联);
3、出⼝货物外销发票;
4、出⼝货物收汇核销单(出⼝退税专⽤),协议规定由委托⽅收汇核销的除外。
出⼝企业将代理出⼝的货物与其他出⼝货物⼀并报关出⼝或收汇核销的,还应附送出⼝货物报关单或出⼝收汇核销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份。
三、委托代理出⼝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代理出⼝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根据退税税款归属原则,应在代理出⼝货物的委托⽅进⾏。
1、委托⽅是⽣产企业的退(免)税规定:
若委托⽅是⽣产企业(不论⽣产企业是否具有进出⼝经营权),其委托代理出⼝货物⽐照⽣产企业的⾃营出⼝货物,分别不同情况按“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计算退(免)税款;若委托⽅属于⼩规模纳税⼈,其委托代理出⼝的货物,⼀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2、委托⽅是有出⼝经营权的其他企业的退税规定
根据现⾏政策规定,委托⽅是有出⼝经营权的其他企业,如外贸企业、⼯贸企业等,代理出⼝货物的应退税款,应依据该货物增值税专⽤发票的⾦额和相关退税率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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