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领事馆
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领事馆都是主权国家在建交的国家设立的外交代表机构名称。在两国达成建交协议后,建交双方在对方的首都各自设立与外交代表等级相应的外交代表机关。外交代表机关通常分为三级:以大使为馆长的称大使馆(以高级专员为馆长的称高级专员公署);以公使为馆长的称公使馆;以代办为馆长的称代办处。建交双方政府有义务对对方建馆给予协助与便利。
19世纪,只有大国才能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现在世界上建立的一般都是大使级外交关系,所以多是大使馆负责处理两国间的一切有关事宜。
领事馆是一国驻在他国某个城市的领事代表机关的总称,有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代理处等几种,负责管理当地本国侨民和其他领事事务。
外交代表机关的主要职能有:
1. 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2. 代表本国政府同接受国政府进行联系和办理各种交涉,商谈两国关心的国际问题和交涉两国关系上存在的问题等等;
3. 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保护本国及其侨民和企业在接受国中的利益;
4. 通过一切合法手段,即通过接受国公开的报刊、出版物、广播以及同接受国官方机关接触等途径了解和调查接受国的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的情况和事态,并向本国政府做出报告;
5.促进本国和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等。
此外,外交代表机关除执行外交职务外也可行使领事事务的职能。
大使公使代办
常驻外交代表等级的划分最初是在1815年维也纳国际会议上统一的。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决定明确把外交代表划为大使、公使和代办三级。1818年11月亚琛会议决定增加驻办公使一级,置于公使和代办之间。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又取消了驻办公使,再次恢复为大使、公使和代办三级。
根据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外交代表分为以下几类:
(一)使馆馆长(二)其他外交人员
1、大使1、参赞
2、公使2、一、二、三等秘书
3、临时代办3、陆、海、空军武官
大使是最高一级的,通常都授有“特命全权大使”衔,是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公使次之,代办又次之。它是一国外交部长向另一国外交部长派遣的外交代表。代办与临时代办不同。当大使(公使)不在任时,由使馆人员临时代理职务,称为临时代办。
另外,参赞、秘书、武官、商务代表等,都是一国派往外国的外交人员。
不受欢迎的人
—个国家的外交代表的任命,获得驻在国政府的同意,即为“受欢迎的人”。驻在国不同意,或者因为从事了与外交身份不相符合的活动,驻在国要求派出国召回的代表,即为“不受欢迎的人”。
外交特权与豁免
为了保证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以及外交人员进行正常外交活动,各国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和有关协议相互给予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一种特殊权利和优遇。这种特殊权利和优遇,在外交上统称外交特权和豁免。外交特权主要有:人身、办公所、住所、公文档案、财产不可侵犯;免受驻在国的司法裁判和行政管辖;使用密码通讯和派遣外交信使;免纳关税和其他一些捐税。但是—切外交代表,都有尊重驻在国法令和不干涉驻在国内政的义
务。
我国古代就有“两国交兵,不斩来使”之说。在欧洲,从13世纪起就开始出现常驻使节,他们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受到特别的保护。当然,当时他们所享有的特权尚无成文的国际法为依据。到17世纪后半期,互派常驻使节成为一种普遍的制度后,使节享有的特权和豁免逐渐形成为一种惯例。以后,随着国际交往日益频繁,有些国家对使节享有的特权与豁免订立了专门的协定,以条约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成为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各国所公认。
国书照会备忘录白皮书最后通牒
国书是派遣国元首为了派遣或召回大使、公使致接受国元首的正式文书。国书有派遣国书和召回国书两种。派遣国书是派遣国元首的信任状。国书中一般写明外交代表的任命和等级,表示发展两国关系的愿望以及请求接受国元首对该外交代表所进行的工作给予信任等内容。国书的文字简练,格式规范化,由派遣国元首亲笔签署,外交部长副署,大使或公使亲自呈递接受国元首。召回国书,一般由大使或公使在职务终止时向接受国元首递交,但在实践中却往往由继任者递交派遣国书时一并递交。现我国已将召回国书与派遣国书合并为一个国书,由新任使节递交。
照会是国家间外交往来的一种文书,用以表明意见、态度、立场或通知事项等。照会有三种:正式照会、普通照会、通知照会。正式照会意味着照会所叙述的问题有重大意义。
备忘录是说明某一问题事实经过的外交文件。备忘录写在普通纸上,不用机关用纸,不签名,不盖章。备忘录可以当面递交,可以作为独立的文件送出,也可作为外交照会的附件。现在备忘录的使用范围逐渐扩大,有的国际会议用备忘录作为会议决议或公报的附件。
一国政府或议会正式发表的重要文件或报告,各国依其习惯使用不同颜的封皮,白的叫白皮书,蓝的叫蓝皮书(如英国政府),还有红皮书(如西班牙政府)、黄皮书(如法国政府)、绿皮书(如意大利政府)等。使用白皮书和蓝皮书的国家最多,特别是白皮书已经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正式官方文书。
白皮书可能是一本书,也可能是一篇文章。白皮书作为一种官方文件,代表政府立场,讲究事实清楚、立场明确、行文规范、文字简练,没有文学彩。白皮书既可以是系列的,比如,中国国防白皮书自1998年以来就是每两年一次;也可能是在某个特定环境下专门发表的,
领事馆大使馆如为驳斥西方国家对中国人权政策的攻击,我国相继发表了若干有关中国人权状况的白皮书。
最后通牒来源于拉丁语,音译为“哀的美敦书”,意思是谈判破裂前“最后的话”。一般是一国就某个问题用书面通知对方,限定在一定时间内接受其条件,否则就将采取某种强制措施,包括使用武力、断交、封锁抵制等等。
正式访问非正式访问国宾
正式访问是指一国领导人应另一国领导人的正式邀请,对邀请国进行的访问。正式访问也有称为友好访问或正式友好访问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进行的正式访问,称为国事访问。这类访问礼仪一般较为隆重。
非正式访问包括:国家领导人以私人身份进行的访问,称为私人访问;出访时途经某国时进行的访问,称顺道访问;由于某种原因不便公开的访问,称秘密访问。这些都是非正式访问,礼仪活动一般都从简。
外国来访的国家元首(包括国王、总统、主席等)和政府首脑(包括总理、总理大臣等),称为国宾。其他领导人则不能称国宾。
国籍双重国籍无国籍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资格。具有某一国国籍的人,对这个国家有其权利和义务。每一个国家都有权制定其国籍法,即有关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等方面的法律。国籍的取得的主要有出生和入籍两种方式。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的方式中,各国的立法原则不一:有采取血统主义的,即确定一个人的国籍以他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准,不问其出生于何国;有采取出生地主义的,即本人的国籍以出生地所属的国家为准,不问其父母属何国籍,多数国家的立法原则兼采取这两种方式,但有的以血统主义为主,有的以出生地主义为主。入籍是指个人根据本人的申请、婚姻关系或被收养等原因而
取得他国国籍。
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双重国籍主要是由于各国法律存在的差异以及因种种情况产生的国籍变化而形成的。其最基本的差异是一些国家在自然国籍确定上采用血统主义,而另一些国家则采用出生地主义。例如,美国采用出生地主义,即出生于美国的自然人,均取得美国国籍,而不问其父母的所属国籍。菲律宾采用血统主义,即一个人的父亲或母亲具有菲律宾国籍,该人就取得菲律宾国籍,而不管这个人是在何地出生的。这样,侨居美国的菲律宾公民在美国所生子女,即具有双重国籍。此外,由于结婚、被收养等其他原因,可能产生双重国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主张采用一人一籍的原则,我国按照国际惯例,主张凡属双重国籍者,均可按自愿原则选择一个国籍。
无国籍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籍。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于1954年9月28日通过《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规定“无国籍人”的定义是:“本公约所称‘无国籍人’一词是指任何国家根据它的法律不认为它的国民的人。” 公约规定了无国籍人的权利义务,如:“每一无国籍人对其所在国负有责任,此项责任特别要求他遵守该国的法律和规章以及为维持公共秩序而采取的措施。”
无国籍人通常当作外国人对待。
政治避难引渡驱逐出境
政治避难是指一国公民因政治原因向另一国请求准予进入该国居留,或已进入该国后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的行为。享受庇护的外国人,通称“政治避难者”,在所在国的保护下,不被引渡或驱逐。政治避难者的居住、迁移和行动方面的管理,原则上按照一般外国侨民待遇,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其个人地位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引渡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引渡是根据引渡条约进行的,除非国家间签订了引渡条约,否则一国没有引渡的义务。
驱逐出境就是把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驱逐出国境之外,由法院判决“驱逐出境”。我国刑法规定,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驱逐出境,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护照签证
护照是国家主管机关发给本国公民出入境和在国外旅行、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和国籍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一般分为三种:普通护照、公务护照和外交护照。普通护照又分为因私普通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发给出国的一般公民、国外侨民等。因私普通护照有效期一般是5年。外交护照是发给驻外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的公务护照,发给驻外代表机关的技术和辅助工作人员。
签证是主权国家准许外国公民或本国公民出入境或经过国境的一种许可证明。即在出国旅行者的护照上或者在其他有效的旅行证件上盖印签注的手续,表示准许其出入或经过该国国境。
一个公民如果想出国旅行、移居或者留学、结婚等,除了需要持有护照以外,还必须持有相应的签证。护照是持有者的国籍和身份证明,签证则是主权国家准许外国公民或者本国公民出入境或者经过国境的许可证明。
签证一般都签注在护照上,也有的签注在其他旅行证件上,有的还颁发另纸签证。如美国的移民签证即是一种申请表,新加坡对外国人也发一种另纸签证,但必须与护照同时使用方能发生效力。
对外国人,一般均是根据申请者的身份和入境目的发给不同的入境签证,如旅游、探亲、移民、留学、工作等签证,并限制入境后的居留时间。
因签证种类不同,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也不一样。一般对以短期居留为目的的申请限制较少,等待批准的时间也较短。对以谋职和长期居留为目的,申请则限制较多,待批的时间也较长,这已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国际政治关系的发展,旅游业的兴旺,许多国家的签证规定趋于简化。各国之间也有互免签证或简化签证手续的协议。
领土领海领空
领土是指地球上隶属于国家主权的特定部分。领土是国家的要素之一,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事物的最高权力称为领土主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和事件拥有排他的管辖权;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具有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权利。领土不可侵犯,领土完整是国家独立的重要标志。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层领土。
领陆是指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领水是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连的一带海域,即内水和领海两大部分。
领海是连接国家陆地领土及内水或岛水域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是沿海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
领空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领陆和领水上空的空气空间。
底层领土指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包括地下水和资源等。底层领土完全受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
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一种双边的贸易协定,是指在国际贸易条约中,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
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根据关贸总协定的原则,最惠国待遇是缔约国之间贸易自由的核心,是规范缔约国之间贸易关系的基础。
早在17世纪初,商业条约和协议的条款中,就含有保证这种贸易机会均等的尝试性措施。1860年由理查德•科布登和米歇尔•谢瓦利埃商订的英法条约成为以后许多协议的典型。这些协议在全世界建立了一套连锁的最惠国待遇所赋予的关税优惠。这种待遇主要是用于征收进口货物的关税上。但特定条款已使最惠国原则扩大到国际经济交往的其他领域中,如一国国民在他国领土上开设企业,在领水中的航行,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专利、工业设计、商标、版权、著作权等无形产权,政府采购,外汇分配,捐税等。
1978年8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经过10多年的努力拟出了《最惠国条款最后草案》,该草案第5条把“最惠国待遇”定义为:“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者与该受惠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不低于该给惠国给予第三国或者与该第三国有同样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第4条认为最惠国待遇条款是“一国据以对另一国承诺在约定关系范围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一种条约规定”。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前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的另一方。后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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