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涉嫌集资罪一案之初步法律分析及应对方案
敬启者:
经与蓝天妻子白云等人的当面沟通及对网络新闻媒体报道的了解,我们了解到蓝天涉嫌集资罪一案的基本事实,在对案情进行法律分析后,现针对本案目前了解的案情提出初步法律意见如下:
一、蓝天涉嫌集资罪一案的基本案情
广州市厚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土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18日,法定代表人为夏某,股东为李某、朱某、甘某,注册资金壹仟万元,旗下设立中大财富网络投资理财平台(以下简称中大财富平台),该平台分有业务部、财务部、风控部、网络运营部、法务部、行政人事部、后勤保障部,其中网络运营部又分为客服部,技术部,网络推广部,市场部,档案部,财务部。蓝天担任中大财富平台风控部总监,负责带领整个风控团队的运作,工资待遇为1.5万元/月,没有提成,也不存在其他利润分红等收益。
根据相关新闻报道显示:中大财富平台是一个专业的网络借款、投资理财的网络平台,立足于广州市某大型纺织品商圈,独创“商户贷+大业主”连带担保的零风险商业模式,为有借贷需求的商圈内商户和有理财需求的投资人搭建一个专业、安全、高效、透明的全国专业市场网络借贷平台,该平台承诺的投资年
化收益率高达22.4%。同时,网络显示该平台的广告语为“独创商户贷+大业主连带担保”、“零风险商业模式”、“中国最安全,最具特的P2P金融服务项目”、“收益可观、安全稳健”等。
dnf老是网络中断2014年12月,因中大财富平台出现延迟提现、限制日提现额度等拖延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最终在2015年1月26日时,资金断裂,无法提现,多名投资者前往该投资平台办公室追计欠款未果而报警。
同时,报道显示警方调查结果为:犯罪嫌疑人甘某等3人利用掌握的广州中某布匹市场环某纺织城6年(自2012年到2017年)经营权的便利条件,使用纺织城商户个人身份信息、工商营业执照等资料,借商户名义虚构借款事实,以“商户贷”的形式进行公开“约标”。同时,甘某还要求商户提供银行账号、即时转账委托书等资料,便于其将骗取的贷款转移。
2015年4月16日,蓝天因涉嫌集资罪被天河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且正处在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当中。公司涉案金额约7000万元左右,而蓝天本人涉案的金额在600万元左右。
二、蓝天涉嫌集资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幅度分析
(一)根据本案了解的基本案情,如相关信息属实,则厚土公司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罪,蓝天作为公司风控部总监,系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亦极有可能因知悉公司内部运作模式仍继续协助公司运营骗取他人资金而被认定为集资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使用方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
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罪定罪处罚;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罪定罪处罚”。郑爽整容后张翰惊呆
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通常是
指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为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标准,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全面分析行为人无法偿还集资款的原因,若行为人没有进行实体经营或实体经营的比例极小,根本无法通过正常经营偿还前期非法募集的本金及约定利息,将募集的款项隐匿、挥霍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既指未经批准向社会募集资金,也指虽经批准但已经被撤销,仍然继续向社会募集资金。
“以的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不论其采取什么欺骗手段,实质都是为了隐瞒事实真相,诱使公众信以为真,错误地相信者的谎言,以达到其进行进而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综上,如新闻报道的情况属实,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骗取集资款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罪。
同时,根据我国《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二点第(八)项规定:
霜降日历“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我国法律认可的P2P网贷平台仅具有中介性质,仅提供媒介服务。
另,我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以及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
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最新网络游戏排名结合本案案情及上述法律规定分析可知,公安机关据以认定厚土公司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法律事实为甘某等人利用对某纺织城经营权,假借商户名义,向投资人虚构借款项目,募集大量贷款并隐匿据为自有。如公安机关认定的该法律事实为真,则厚土公司确实存在《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
另,根据厚土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财务信息咨询;商品信息咨询;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市场调研;企业营销策划;计算机软硬件开发;设计;维护;网页设计”显示可知,厚土公司并不具有向社会公众或集体募集资金的权限,故而被公安机关将其旗下中大财富平台募集资金的行为认定为。
其次,依据我国法律对P2P网贷平台的中介性质定性及《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新闻报道的中大财富平台上大量存在的诸如:“独创商户贷+大业主连带担保”、“零风险商业模式”、“中国最安全,最具特的P2P金融服务项目”、“收益可观、安全稳健”等广告宣传用语,已明显使得中大财富平台超脱了我国法律对P2P网贷平台中介性质定性,以“大业主连带担保”的形式免除投资人的疑虑进
给女朋友的新年祝福语而达到募集资金的目的,同时,其所谓的“零风险”、“最安全”等广告用语亦违反了我国《广告法》对于广告用语的限制性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厚土公司的此类广告词当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中大财富平台在向投资人展现担保责任主体、发布“虚假广告”的同时,亦向投资人承诺高达22.4%的投资年化收益率,如此“零风险”、“高回报”投资方式,必然吸引大量投资人投资其平台项目,进而达到其募集巨额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这就是公安机关认定的厚土公司存在的“以的方法”骗取投资人资金的形式。
综上,如本案现有案情属实,则厚土公司极有可能被认定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罪。
蓝天作为本案厚土公司风控部总监,与公司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共同负责中大财富平台的运营。且其带领的风控部主要职责是通过多方尽职调查向投资人提供平台所展示的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报告,并保证该报告信息的真实、可靠性,间接向投资人保证着该投资项目的安全性。如果公安机关最终固定的证据材料显示的案件事实与本案目前了解的案件事实一致,厚土公司确实存在利用对某纺织城经营权,假借商户名义,向投资人虚构借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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