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法机关的构成
我国政法机关的构成,各政法机关的基本性质和任务有什么?
    中央委员会下属中央政法委员会:领导党的政法建设工作,指导国家的政法建设工作。
政府:
    公安部门:基本执法部门,负责治安维持,抓捕,审讯等工作。
    司法部门:司法执行部门,管理监狱、劳教所等。
    安全部门:有关国家安全的执法机构
    其他由公安部和其他部门共同管理的警察机构(如铁道警察,民航警察……
    另外:武警(公安)边防部门拥有公安部赋予的部分执法权,而其他武警(包括同样列属公安部领导的警卫部队和消防部队)均无执法权。
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各级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公诉和监督。
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审判工作。
政法机关包括的部门为: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安全局、监狱管理局等部门。
平时我们经常说的政法部门,仅指公检法(即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政法委全称中国共产党党委政法委员会,它既是政法部门,又是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是同级党委加强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其主要职责是: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一)指导督促政法各部门贯彻执行中共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及同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 
(二)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对一定时期本地的政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三)组织推动政法部门开展新形势下加强和改革政法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同级党委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各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五)研究指导政法执委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协助组织部门做好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科、处、队、庭、室干部的考察和管理。 
(六)切实履行政法委职能,抓好执法督促工作,支持和督促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关系,重大业务问题和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七)指导下级综治委、政法委工作。 
(八)地方政法委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政法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
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公安局是公安机关的组织形式,是主管一公安工作的政府部门。 
公安局按级别通常有:直辖市公安局、省会城市公安局、地级市公安局、县级公安局,除县级公安局外,前几者均可按城市的区下分区分局。特定公安局一般受所在地政府领导、受上级公安厅、局指导。公安机关的最高部门是公安部,指导全国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级公安局。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部门的公安部门,有别于地方政府的公安局比如:铁路公安、森林公安、民航公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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