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刑事起诉书范本
检察院刑事起诉书范本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侦查后,应该将案件转交给检察院,检察院审查案件的相应材料后作出起不起诉的决定。如果检察院决定起诉的应该写起诉书,那么检察院刑事起诉书范本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检察院刑事起诉书范本
被告⼈杨××,别名杨×冬,男,1980年9⽉2⽇出⽣,⾝份证号码××××××,汉族,初中⽂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1⽇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11⽇经××市⼈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逮捕。
被告⼈熊××,男,1980年11⽉10⽇出⽣,⾝份证号码××××××,汉族,初中⽂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4⽇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11⽇经××市⼈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逮捕。
被告⼈李××,男,1978年3⽉16⽇出⽣,⾝份证号码××××××,汉族,⼩学⽂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4⽇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11⽇经××市⼈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杨××、熊××、李××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2年×⽉××⽇已告知三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依法讯问了被告⼈,听取了被告⼈杨××的辩护⼈沈××、被告⼈熊××的辩护⼈于××、被告⼈李××的辩护⼈包××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抢劫
2001年8⽉9⽇晚,被告⼈杨××、熊××、李××聚集在××市××招待所202室内,杨××提议抢劫,各被告⼈随即附和,共同密谋策划实施抢劫。8⽉10⽇晚10时许,由被告⼈杨××带领,三被告⼈潜⼊××市××宾馆,选定809号客房的港商张××为作案⽬标。当晚10时30分,杨××让李××以派出所查夜为名,骗开张××住宿的809号客房门,李××望风,杨××、熊××冲⼊室内,持事先准备好的西⽠⼑对推张××喉咙,逼迫张××交出随⾝所带全部财物,计有美元5000元、港币11000元、⼈民币5800元、以及24K⾦项链—条(重150克)、24K⾦戒指⼀只(重98克)。赃款除分给熊××、李××每⼈⼈民币2000元外,其余赃款、赃物⼀律由杨××⽀配。
2001年8⽉20⽇晚,被告⼈杨××、熊××、李××碰到⼀起后,熊××提议“没钱花了,再做⼀票”,并提出将⼀同来本市打⼯的郑××作为作案的对象。晚上11时许,⼆被告⼈窜⾄本市××路×号郑××租住房,熊
××把门叫开,李××望风、杨××、熊××闯⼊室内,⽤“挖眼”相威胁,迫使郑××交出现⾦1000元,随后将郑××捆绑,并⽤⽑⼱堵嘴,三被告⼈随后逃离现场。被告⼈杨××、熊××各得赃款400元,李××得200元。
1999年9⽉5⽇晚12时许,被告⼈杨××、熊××、李××在××公路桥西1000⽶处,持⽔果⼑、棍棒,以实施暴⼒相威胁,拦路抢劫过往⾏⼈蓝××、纪××⼈民币230元,钱款被三被告⼈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张××、郑××、蓝××、纪××的陈述;
2.从被告⼈杨××住处提取的作案⼯具西⽠⼑⼀把;
3.指纹鉴定结论,
4.各被告⼈的供述。
⼆、盗窃
1999年6⽉19⽇晚8时许,被告⼈杨××、熊××窜⾄本市××居民区1幢1单元l01室周××家,趁周××家中
⽆⼈之机,⼊院,⽤螺丝⼑橇开门锁⼊室,盗⾛⼈民币870元、爱⽴信×型⼿机⼀只(价值⼈民币1000元)。后销赃得款500元,⼆被告⼈均分,赃款870元由被告⼈杨××⽀配。
l999年10⽉8⽇晚10时许,被告⼈杨××、熊××、李××窜⾄本市××路×号柳××杂货店,由李××望风。杨××、熊××⼊店,窃得××牌⾹烟5条(价值⼈民币350元)、××牌⽩酒⼀箱(价值⼈民币420元)、⼈民币100余元。三⼈共同挥霍。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周××证⾔;
2.从杨××住处提取的螺丝⼑⼀把;
3.涉案物品××牌⾹烟,××牌⽩酒;
4.报案笔录;
5.各被告⼈的供述;
6.××市价格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估价证明。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杨××、熊××、李××以⾮法占有他⼈财物为⽬的,以暴⼒相威胁、冒充警察⼊户抢劫,数额巨⼤,其⾏为已触犯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三条,具有第(⼀)项“⼊户抢劫的”、第(四)项“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的”、第(六)项“冒充军警⼈员抢劫的”情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他⼈财物,数额较⼤,其⾏为已触犯《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杨××、熊××在抢劫、盗窃中起主要作⽤,系主犯,应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之规定予以严惩;被告⼈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系从犯,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之规定,应予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中级⼈民法院
检察员:邵××
⼆OO⼆年×⽉×⽇
(院印)
附:
1.被告⼈杨××、熊××、李××现押于××市看守所;
2.证⼈名单、证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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