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1期法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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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调整及其互涉案件程序的探讨
郭 华*
摘 要:
我国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删除了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确定了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修
改了侦查的概念,增加了中国海警局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侦查权。检察机关基于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获得了对监察委员会移送案件的补充侦查权,以至于架构了对部分案件的自行侦查权、机动侦查权和补充侦查权的侦查权体系。由于检察机关因侦查权的结构变动,致使其侦查的案件与监察机关调查案件存在的互涉案件遭遇复杂情况,特别这类互涉案件不再采用以主罪为主来确定案件侦查与配合的侦查主体关系,致使特定条件下补充侦查趋于困难。应当厘清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应有的衔接机制,重构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行使程序,以保证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有关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有效实施。 关键词:刑事案件 侦查概念 侦查权配置 互涉案件 侦查权行使
*作者简介:郭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基于《监察法》的规定与监察制度改革删除了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补充侦查作了不同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补充侦查的规定,特别是检察机关侦查权限上有关其侦查权的调整与变动,致使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与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权在行使过程中存在的互涉案件相当复杂。这些变动与调整不仅涉及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案件范围限缩,还需要对变动后的侦查概念予以重新理解,更需要对侦查权配置结构予以重新认识。刑事案件侦查权的重新配置必然会衍生检察机关侦查权与监察机关调
查权在实践中的冲突与执行中的磨合,尤其是不同法域在犯罪侦查与调查制度上安排了不同权力配置,以至于检察机关侦查与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在权力结构上呈现出多向度。如何保障重新配置后的检察机关侦查权在刑事诉讼整体框架未变的情况下能够在其程序得以公正、合理、有效地发挥其作用,是目前实施修正案亟需研究与探讨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以侦查概念变化作为上述问题探讨的起点,分析检察机关自侦权配置的新模式,进而研究检察机关侦查权与监察机关调查权在互涉案件及其关联性案件中如何依法规范运行,以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DOI:10.16224/jki33-1343/d.2019.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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