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什么
宪法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什么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有: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1)立法权。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其次,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再次,解释法律的职权。最后,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2)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如下职权。首先,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其次,根据院长的提名,任免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最后,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3)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质询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国务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
(5)重大事项决定权。包括:①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②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进人战争状态。③有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④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人紧急状态。需要注意的是,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权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共同行使,国务院的行使范围小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的范围为省、直辖市、自治区之内的部分地区进人紧急状态的决定。⑤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国务院对一般条约有权缔结,国务院可以签署重要条约协定,但是必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由公布。⑥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⑧决定特赦。
(6)其他职权。根据我国《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有以下职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
    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样,除了宪法和基本法律外,大量的立法工作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这样便于从立法的角度及时回答和解决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准确实施。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由它行使这一职
权,便于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这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由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院长的提请,任免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这一职权包括: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
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上述职权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执行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并组织他们视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等等。 以及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