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第3辑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规范的重要途径。法律文书公开作为检务公开的重要一环,对于保障人民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意义重大。2014年9月18日最高检印发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以来,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公开工作不断推向深入,但不可否认,此项工作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不足,离人民众的期待尚有差距,必须予以重视并采取措施解决。
一、当前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开的可操作性不强
根据《规定》,公开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的前提条件是“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但存在的问题是,在司法实践中判决、裁定是否已生效,检察机关很难在第一时间知晓,往往依赖法院的告知。为掌握判决、裁定生效情况,某些检察院商请法院定期将近期生效的判决、裁定以清单形式送达检察院。这种方式虽然畅通了检察机关的信息获取渠道,但清单送达时很多案件的判决、裁定早已生效多日,造成文书公开不及时,从而背离信息及时公开的原则。
(二)公开的文书类型相对较少
根据《规定》,能够在互联网发布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
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以及最高检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法律文书,内部工作性文书不公开。由于“其他法律文书”的范围不够明确,导致实践中公开的法律文书类型相对较少。从目前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看,检察机关公开的法律文书类型只有《规定》明确要求公开的4类,即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和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虽然法律文书公开栏有“其他法律文书公开”一项,但其下无内容。
(三)公开程序的科学性有待提高
《规定》第五条规定,案件办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案件信息公开的密级确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承办人在公开法律文书前,要“对需要公开的法律文书作出保密审查和技术处理”。但通常来讲,案件承办人不具有保密专业知识,要求其对自己办理的案件进行密级确定和保密审查,很难起到预期效果。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赵江伟*
*赵江伟,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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