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能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近年来,经过全国各级民事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努力工作,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通过我们对案件的抗诉工作,在社会各界和广大众中已树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权威,得到了各界人士的认可。但在民行检察工作的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点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当前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制度存在不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飞速发展的今天,大量的诉讼案件是民事行政诉讼,因此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尤其重要。但是,我国目前现有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有的地方存在一些缺陷,民事行政监督的内容不全面,范围过窄。如:《民诉法》第14条和《行诉法》第10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问题。但这一规定把监督权仅限于审判活动,因而严重的制约了民行检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
2.民事抗诉案件环节多,审查期限长。
申诉人从申诉开始到检察机关的提出抗诉,再到法院审结,一系列期限过长,致使申诉人不愿到检察院申诉。现行民诉法没有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使一起申诉案件至少需要经过两级院办理,程序复杂,且不影响执行,有时需要数月方能启动再审程序,使申诉人失去耐心和信心。而法院的再审程序则相对快捷,能使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处理完结。因此,申诉人宁愿向法院上诉或申请再审,也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
3.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监督手段比较单一。
民事诉讼大多面向普通众,涉及面广,通过对诉讼过程进行监督,在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也十分明显,监督手段比较单一,对诉讼过程中的某些环节监督乏力,直接影响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4.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没有保障,实际操作举步维艰。《民诉法》、《行诉法》都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中应该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及依照何种程序行事这些权利,法律没有
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在审级、调卷、再审出庭、审理期限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上产生争议,以至于监督权的形式、权限完全取决于有关法院的认可程度,导致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举步维艰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