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从诉讼实质上讲,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补救性程序,或称救济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
1、审理对象。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和裁定;
2、提起主体。审判监督程序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
3、提起条件。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极严格的法定条件限制,即必须是经过法定主体认
真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才能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4、提起期限。法律没有作任何限制,目的旨在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5、审判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来的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上级法院,还可以是由上级法院依法指令再审的其他法院;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一)审判监督程序是使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的可靠保障。刑罚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其判决和裁定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就具有了稳定性,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轻易变更或撤销。但是,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应当建立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性和客观真实性的基础之上。然而刑事案件错综复杂,虽然经过侦查、起诉和审判,甚至还经过了二审、死刑复核等程序,仍然可能有错误,或冤枉无辜、轻罪重判,或放纵犯罪、重罪判刑畸轻,尽管这种确有错误的裁判是极少数的,但是也没有理由去维护其稳定性和虚假的权威性,
而应当按照司法公正的要求,依据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因此,审判监督程序是使国家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的最后保障。
(二)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实现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诉及办案过程中,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通过提出抗诉或提审、指令再审的方式,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行监督,纠正错误。而下级人民法院通过接受抗诉和重新审判案件,发现自己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以便及时纠正错误并且有针对性地总结教训,改进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
(三)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刑事诉讼当事人既包括被害人、自诉人,也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这表明法律既支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也支持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由于刑事判决和裁定是对被告人生命、自由、政治和财产等权利的处分,事关重大,如果处分不当,就会造成对被告人权利的剥夺或侵犯。同时刑事裁判也是
对被害人、自诉人的控告、起诉、上诉及其请求等权利的处分,如果处分错误,也会给他们造成损害,因此,我国审判监督程序是保护当事人双方利益的重要程序。但是,基于我国实行教育改造刑而非报应刑的刑事政策,所以更加注重为被判刑人的利益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改判原审被告人无罪
第二节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及其审查处理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刑事诉讼法》第203条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议案。
(三)人民众的来信来访。
(四)司法机关通过办案或者复查案件对错案的发现。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对生效裁判反映的意见。
二、申诉的法律效力和申诉的理由
(一)申诉的法律效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等提出申诉,不能停止对原裁判的执行。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方面是因为要保持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严肃性,不能轻易改判;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些案件情况复杂,而且时过境迁(如刑罚正在执行或已执行完毕),原判是否正确,仅凭一纸申诉就判断出原判确有错误是不可能的,因此,在未作出改判之前,不能停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
(二)申诉的理由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
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包括适用实体法错误,如罪与非罪不
清、此罪彼罪不明以及轻罪重判、重罪轻判等,也包括适用程序法错误,如应当回
避的人员未回避等。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上述申诉理由,只要具备其中之一者,人民法院就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
案件进行重新审判。
三、对申诉的受理和审查处理
(一)对申诉的受理
根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自己受理的申诉案件的审查和处理,大都采取"分级负责、就地处理"原则。
1、人民法院对申诉的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审查申诉案件,一般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如果未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坷以转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当事人仍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
院可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的审查处理,无论是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还是由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或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处理,都应当建立申诉卷。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一审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对核准死刑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
2、人民检察院对申诉的受理。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等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向本院提出申诉的,首先由控告申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分别受理,依法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
(二)对申诉的处理
1、人民法院对申诉的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经审查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重新审判;对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申诉人对驳回仍
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样认为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2、人民检察院对申诉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申诉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决定提出抗诉的,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关于审查处理申诉的期限,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为了及时处理申诉案件,在《解释》第302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
2、和上级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1、原判在认定事实上的错误。
2、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3、违反刑事诉讼程序。
第四节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
一、重新审判的方式
(一)开庭审理
开庭审判一般情况下对下列案件:(1)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重新审判的案件;(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3)依照第二审程序重新审判的原判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案件;(4)对原审被告人不利的再审案件及虽对原审被告人有利但被告人要求重新开庭审判的案件;(5)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二)不开庭审理
可以不开庭审判的案件,一般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或者提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以及其他不具备开庭审理条件,例如原审被告人已经死亡的案件等。
二、重新审判案件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该规定表明,再审中重新审判案件的程序,应当按照第一审或者第二审程序进行。
三、重新审判案件的审理期限
1、一般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2、特殊期限。为了更好地使抗诉案件的接受与审理方式相衔接,《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又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四、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核准。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仍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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