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
【中文标题】中国特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
【英文标题】 
【作者】齐吉敏 
【写作时间】2008  
【学科类别】检察院 
【关键词】 
【原文出处】 
【唯一标志】335588432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A.044112
中国特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
齐吉敏

【全文】
  中国特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在中国古代御史文化的基础上,吸收大陆法系检察制度传统,以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为指导,结合中国国情,经过不断发展而形成的。由于深受中国与西方国家和前苏联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的影响,与西方国家和前苏联检察制度相比,中国特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有着鲜明的不同和特。
  一、在文化基础上,我国检察机关是以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文化为基础而建立的
  御史制度是中国古代特有的政治法律现象,它初创于秦汉,发展于魏晋南北朝,日臻完善于隋唐及宋,高度完备于明清, 经历了监察御史、御史台、督察院、都御史等不同形式,贯穿于中国整个封建社会的始终。御史组织的职权主要有两个:一是代表中央集中统一监督法律和法令的实施,对违反朝廷法令的官吏进行弹劾。二是通过参与或干预审判活动,监督审判权的行使。虽然从形式上看,御史制度随着清朝封建统治的灭亡而消失,但其作为一种集权统治下的监督制度的实质却一直延续下来。北洋军阀政府成立了肃政厅,行使对文武官员的弹劾权。国民党政府设立了监察院,追究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尽管御史制度与现代检察制度有天壤之别,但是御史制度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对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中国检察制度的某些内容就可以从中国御史制度中到源远流长的文化传统,如在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法律监督方面,法律定位、职能设置、追诉犯罪等方面,具有历史相通性。 可见中国古代御史制度文化,为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文化渊源。由于西方国家中央集权制远没有中国发达,他们没有建立御史制度或者御史制度远没有中国的御史制度健全强大,也就谈不上御史制度文化对他们检察制度的影响,或影响甚微。因次,与西方国家检察制度相比,深受御史制度文化的影响是中国检察制度的特。
  二、在思想渊源上,我国检察制度是以列宁关于法律监督的理论为指导思想而建立起来的
  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列宁在《论双重领导和法制》、《怎样改组工农检察院》、《宁肯少些,但要好些》等重要著作中,提出了苏联社会主义法律监督制度的设想。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该是统一的,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有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分立,独立行使职权;检察长的唯一职权和必须做的事情只是一件,即监视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了解,不管任何地方的差别,不受地方的影响;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不仅是国家的公诉机关,更重要的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所监督的内容不仅是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还包括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全部法律的施行。 彭真同志在1979年《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列宁在十月革命后,曾坚持检察机关的职权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我们的检察院组织法运用列宁这一指导思想,结合我们的情况制定的。 这充分说明是列宁的社会主义法律监督理论为中国检察法律监督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我国的检察法律监督制度正是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融合我国国情特点和自身需要,根据中国特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情况,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创新,形成了中国特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而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是以资产阶级思想家和法学家的有关理论为理论基础建立起来的。与西方国家检察制度相比,建立的理论基础截然不同,是中国检察制度的一大特。
  三、在国体制度上,我国检察机关是以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制度为基础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即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自由权,与之相反,对于人民的敌人则实行专政,限制或剥夺其自由权。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法律监督制度的宪政基础。法律监督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政权是以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律监督制度理所当然应当以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为基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决定了法律监督的性质、职能和任务,决定了法律监督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由此建立起来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担负起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任务,担负起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实现人民民主的历史重任。而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则不同,它是建立在资产阶级专政基础之上的。因此,建立的国体基础不同于西方国家是中国检察制度的特。
  四、在政体制度上,我国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产物
  根据中国的政治、历史、文化传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选择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政体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议行合一的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家权力统一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行使国家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这些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法律监督的权力基础。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为了保证国家权力的高效运作,宪法又把国家权力中的行政权赋予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把审判权赋予人民法院行使。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只是宏观监督,而不是一种经常性的具体的监督,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具体执法活动也就缺乏相应的监督,因此有必要设置一个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常规性的监督职责,来监督这些国家机关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发挥以权力制约权力的作用,防止行政权、审判权的滥用,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能够统一正确的实施,因此法律监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产物。而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建立在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政体制度基础之上,检察权隶属于行政权。可见,中国与西方检察制度建立所依据的政体制度基础有质的区别是中国特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
  五、在性质定位上,我国检察机关被定位于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而非单纯的公诉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以下特点:法律监督具有国家性,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权人民检察院行使的。法律监督具有专门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专门性表现在,检察机关是运用法律赋予的专门手段对特定范围内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且这种监督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检察机关是行使这一监督权力的特定主体,任何其他社会主体都无法行使这一权力。法律监督具有规范性,法律监督的对象、范围、程序、手段等都有法律规定,严格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具有程序性,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同时,监督的效力也主要是启动相应的司法程序,检察机关一般没有实体性处分权,更没有行政处分权和司法裁决权。正是因为法律监督职能的这种程序审查和程序启动功能,使它与国家的其他职能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关系,而且这种监督制约关系不具有凌驾于行政、审判等国家职能之上的可能性。法律监督具有强制性,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依法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法律措施是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有一定的强制力。在法律监督权的具体运作上,检察机关是通过履行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达到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目的。法律监督性质在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中也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但由于这些国家通常将检察机关定位于公诉机关,其监督的力度和效能并不明显,更没有在宪法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上将检察机关明确定位于法律监督机关。因此,在宪法和法律上,明确将检察机关定位与法律监督机关是中国特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
  六、在权力隶属上,检察权属于国家而非地方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的规定揭示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指出了检察机关的国家性。检察机关的国家性表明了我国检察机关行使的权力属于国家,它是国家的名义履行职责的,代表了国家的意志,检察院是国家的检察院,而不是属于地方政府的检察院,更不是代表地方政府意志。 为了确保这种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国家意志的贯彻,防止地方权力的干扰,现行宪法确立了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领导关系,并规定了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命须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特殊程序。在有些西方国家,尤其是实行联邦制国家的检察制度中,检察权分别属于中央政府权力和地方政府的权力,而且两者之间互不隶属。 因此中国特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权力隶属上也具有自己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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