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优秀民事行政办案团队事迹材料五篇
检察院优秀民事行政办案团队事迹材料五篇
第1篇:检察院优秀民事行政办案团队事迹材料
绛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材料之一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项:
一、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做好提请,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出席再审法庭等工作。
二、对于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法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违法情形进行监督,并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调查有移交。
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对于不符合立案、抗诉等条件的申诉案件积极开展息诉
工作,对有和解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积极引导、促成当事人达和解。
四、民事支持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受害人有起诉意愿但因证据收集困难等客观阻碍尚未起诉的,检察院可以支持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等侵害农民、农民工等弱势体利益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纠纷,因环境污染、垄断经营、产品质量缺陷等侵权行为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纠纷。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
六、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监督的内容:对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执行程序的开始、停止、结束有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活动中作出的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等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迫使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违法采用执行强制措施的,办理委托审计、评估、鉴定、检测、拍卖等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委托资质等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进行审计评估、鉴定、检测、拍卖等活动的,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手续不全或者委托代理无效、是查不严允许其参加执行活动的;在进行参与分配的执行中,没有依照法定的清偿顺序清偿的;执行活动中存在拖延执行、执行不力或执行瑕疵及工作失误等事项的;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有贪污受贿、挪用执行款、执行裁判失只或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七、对调解案件进行监督。
绛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材料之二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业务范围
一、什么是民事行政检察及其法律关系
民事行政检察是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简称,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依法进行监督的诉讼法律制度,也是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中的一项重要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检察监督的原则。
民事行政检察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照法律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与人民法院以及民事、行政诉讼参与人所形成的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律关系。在民事行政检察法律关系中,其主体主要包括监督主体和被监督主体,其中被监督
主体又包括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
二、民事行政检察申诉案件受案范围及条件
(一)受理申诉案件的范围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或者国家权力机关、其他部门、团体移送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案件;其他需要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违法侵害应当提起民事行政公诉的案件;需要支持起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对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渎职犯罪行为进行调查的案件。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1、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申诉人须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3、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4、当事人在原审中申请撤诉或者被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
5、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的;
6、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立案、终止审查、不提请抗诉、不抗诉决定、不提出(提请)检察建议等决定不服,再次向该院提出申诉的;
7、、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
(三)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一、二审或再审判决、裁定书;
2、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事实和依据);
3、申诉证据材料或相关证据的线索。
三、当事人提出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后,按照有关规定分送到有管辖权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
绛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材料之三
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申诉指南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2)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理由;(4)自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出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3)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但涉及财产分割的除外;(4)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的;(5)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终止审查、不投请抗诉、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向该院提出申诉的;(6)、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处理的案件。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应提供什么材料
申诉人应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有律师代理申诉的,须提供申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申诉书应写明哪些事项
四、人民检察院如何处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1、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决定不立案的,在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送《水立案决定书》、决定立案的,在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送《立案决定书》,向对方当事人发送申诉状副本及《立案通知书》。对方当事人接到申诉状副本后,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反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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