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述案件材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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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x,女,19xx年xx月xx日生,回族,初中文化,住xx市市中区xx街xx号。2007年3月2日因涉嫌罪被xx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xx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市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原审判决,依法认定上诉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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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审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是错误和歪曲的。
原审认定错误一:2001年至2002年,被告人以办理党x、杨x、李x到山东师范大学上学,通过党xx,以交学费、赞助费、花钱请客送礼等接口党xx及党x、杨x、李xx家现金65400元。该查明歪曲事实真相。
精算师报考条件上诉人在与党xx等人交往过程中,并没有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他们的梦见母亲去世
财务。主观上更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上诉人在办理上述几名学生的事宜时,均是他们主动到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为其提供帮助。上诉人并没有虚构事实、夸大自己的能力,诱骗他们上诉人帮忙。而且上诉人在接受他们的委托后反复、多次往返xx-济南两地,积极主动为他们所托事宜奔波操劳。而且随时将所托事情的进展情况告知他们,并未隐瞒任何真相。在此过程中,上诉人不仅仅耗费了许多时间和精力,而且还动用了自己大量的社会关系,支出了较大数额的费用。上诉人的行为完全是一种受人所托的委托代理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据此,上诉人在为其办理受托事务时要其垫付相关费用不仅仅合乎情理,也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况且,在接受他们委托之初,上诉人就一再向他们承诺:如果办不成事,就把所收费用退还给他们。在2002年9月,上诉人还专门为此出具了一份保证书,郑重承诺:如果办不成事就把钱退还给他们。
因此,上诉人主观上既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他人财物。原审的此项认定是错误的。
原审认定错误二:2001年至2003年,被告人以办理于x、孟xx到山东省公安专科学校上学为由,以办理高中毕业证、请客吃饭、花钱送礼等借口,于xx、于x现金52600元。该查明歪曲事实真相。
上诉人在办理上述事宜时,同样没有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他们的财物,主观上更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上诉人不仅想方设法安排于x、孟xx到枣庄市体校上学、到山东省体校参加暑期训练、为其办理了高中毕业证书,而且在他们二人未参加高考、不是应届毕业生的情况下,想方设法使二人成为山东大学法学院网络班学生。现在二人均已毕业,取得了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如前所述,上诉人为二人办理上学事宜在法律上应认定为委托代理行为,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理应由二人及其家长承担;并且在上诉人成功完成受委托事务的情况下,亦有权获得一定的劳务报酬。
Xx市体校老师孙xx承认:;我的朋友刘xx,原是山师大的老师,后来自己办了个武术院,他和山师大有协议可以报考山师大的单招生因为刘xx与山师大有合作关系,可以优先录取,他想扩大生源,我就把这个情况给周xx说了;。该证言证明,在办理于x、孟xx上学的事情上上诉人即使有部分信息不完全符合实际,也不是上诉人故意编造或者虚构出来的。而是相关教育机构及其负责人员不真实的陈述所造成的。
山东大学法学院2001年公开发布的招生简章明确表明:;录取方式,参加2001年国家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总分400分以上;学制4年。成绩合格,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山东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而于x、孟xx二人既不是应届毕业生,其考试成绩更不可能达到400分,之所以能够顺利入学并最终毕业,完全是靠上诉人多方努力的结果。原审法院置上述事实真相于不顾,错误的认定:;只要交费就可以上学,学校也没有他们的正规档案;。并据此认定上诉人构成罪显然是错误的。
原审认定错误三:2004年8月,被告人以帮助办理对冯xx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减轻崔x、李xx等人罪责为由,以缴纳鉴定费的名义,骗取许xx现金5000元。该查明歪曲事实真相。
上诉人收取许xx5000元现金时,曾明确向其表示:如果重新鉴定的事办不成就把钱退给她。并且为了表明自己并未占有此款的诚意,上诉人还将一张5000元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收款凭证交给了许xx。上述事实充分表明,上诉人从一开始就告知许xx:事情能否办成功只是个未知数。上诉人客观上毫无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
并且,上诉人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许xx财物的故意。5000元取保候审保证金收款凭证,是上诉人为上诉人之子文x办理取保候审时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的收款证明。根据法律规定,
取保候审期间如果文x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该笔款项将被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果文x遵纪守法未违反相关规定,则该笔保证经将退还上诉人。从物权法上来说,该保证金在未被没收之前其所有权人仍为上诉人。从这个意义上看,该凭证可以视为是一种预期可以得到返还的利益。因此,上诉人将该保证金凭证作为抵押交由许xx持有,毫无欺诈意图可言。而且,在上诉人无此收款收据证明的情况下,即便取保候审期满,上诉人也很难索要回该笔保证金。上诉人自身都将损失5000元,更谈不上骗取非法利益了。
因此,许xx与上诉人之间的5000元纠纷,其法律性质理应视作普通债权债务。原审法院认定构成扭曲了事实真相。
奥运会几年举行一次原审认定错误四:2006年6月至11月被告人以帮助郑xx给郑xx重新进行伤情鉴定为由,以鉴定费、借款、跑腿好处费等名义,骗取郑xx现金25900元
上诉人曾经帮助郑xx给郑x办过伤情重新鉴定一事是事实,但上诉人从未收取过原审判决所认定的25900元现金。
2007年3月份,上诉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还随身携带着郑x的体检报告、健康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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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从未懈怠自己受托事务,一直积极寻求解决方法。如果上诉人意图,又怎么会在9个多月之后还在为他的事情奔忙操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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