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送达方式
刑事判决书送达⽅式
如果犯罪嫌疑⼈、被告⼈涉嫌到刑事犯罪的,对于公诉案件,是需要由⼈民检察院向⼈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如果是⾃诉案件,需要⾃诉⼈向⼈民法院提起⾃诉。⼈民法院需要依法判决,那么,刑事判决书送达⽅式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刑事判决书送达⽅式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
送达是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定⽅式,将法律⽂书、诉讼⽂书交付给应当收受⽂书的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的诉讼⾏为。
关于刑事判决书的送达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书应当送达当事⼈和提起公诉的⼈民检察院。
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规定:判决⽣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是单位的,应当送达被告⼈注册登记的⼯商⾏政管理机关。
以上规定对刑事判决书的送达范围作了合理的完善。
送达机关仅限于执⾏刑事判决的基层派出所,是以执⾏为⽬的的送达。为体现刑事诉讼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刑事判决书还应送达刑事案件原侦查机关。理由如下:
1.刑事判决书送达侦查机关,有利于侦查机关了解承办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侦查机关可以通过刑事判决书了解案件的最终判决情况,了解最终认定的犯罪事实,刑事证据采信、证据的证明⼒等,是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案件在判决后的最终信息反馈。公安机关根据刑事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了解被告⼈所受到的刑事处罚,掌握刑事侦查⾏为的效果,增强其打击刑事犯罪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2.将刑事判决书送达侦查机关,真正实现公安机关与审判机关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作联系⽐之于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相对来说联系较少,沟通渠道不畅。刑事判决书的送达有利于两机关加强联系、沟通,真正实现两机关的互动。
3.刑事判决书送达侦查机关,有利于加强侦查机关对法院审判⼯作的监督,实现相互制约。
侦查机关对刑事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准确有发⾔权,对判决量刑、认定的罪名和减少认定的犯罪事实等,侦查机关均有权提出异议,并通过⼈民检察院向⼈民法院提起抗诉,对法院的审判⼯作进⾏⾏之有效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很有⼒度的,对法院的审判⼯作增加了⼀道外部监督制约的途径,并
可防⽌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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