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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补助省卫生健康委2020年度中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补助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2.07
【字 号】冀财预复〔2020〕127号
【施行日期】2020.0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补助省卫生健康委2020年度中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补助资金的通知
冀财预复〔2020〕127号
 
省卫生健康委:
  为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预拨2020年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20〕3号),经研究,现批复省卫生健康委机关(361002)2020年度中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补助资金5000万元,支出列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004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029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3029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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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贵委参照《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20〕14号)有关要求,优先保障省本级医疗卫生机构确诊、疑似患者救治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援鄂医疗队相关支出,以及省本级医疗卫生机构购置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直接相关的专用设备及诊断试剂支出。
  后续中央和省级财政将根据上述两项文件要求及有关规定据实结算。请贵委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资金批复用途,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加强资金管理,同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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