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张林,*,199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新城街道十里堡村295号,身份证号:37*******************。
被告:潍坊睿智会计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虞河路与玉清街交叉路口以北东侧锦绣苑小区33号楼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宫志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艳,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林与被告潍坊睿智会计代理记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林,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宫志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班费共3467元;3、判令被告补缴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的职工社会保险。4、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1768.42元(2019年1月、2月、3月,2020年3月、5月、8月工资1468.42元,绩效工资300元),病假工资854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9月到被告处就职,后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9日。原告被聘任为工商专员,每月工资为2000元,实习期间1800元,每月20号支付工资。任职至2019年9月,被告才给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并另外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2020年12月7日前后,原告因急性腹胀腹痛请假,遭到被告的拒绝,并责令离职,后多次沟通未果,被告2020年12月17日出具《辞退说明》一份。原告认为被告应该补缴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的职工社会保险。原告在职期间,被告要求原告除每周正常工作5天外,星期六还要求原告加班,但被告却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给原告安排补休,也没有按规定支付原告加班费。从被告发给原告的工资条可以看出,原告的加班时数、加班工资均为零,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2000元为基数,2018年9月至2020年11月间,被告拖欠原告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以(2000元/21.75*2倍*8个小时*39天)标准计算。另,被告自2020年4月有300元左右工资一直拖欠原告,告知
离职后会一同发放。被告还应当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被告收到的起诉状和开庭传票上记载的被告的名称与被告实际名称不符,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如下证据:原:银行流水复印件8张、交接表2张、劳动合同复印件3张、钉钉截图2张、门诊病历2张、医院病历2张,证明我于2018年9月份入职公司工作,劳动时间签订时间是2018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9日,月工资2000元,实习期1800元,每月15日前支付工资,公司2019年9月为我办理社保,在仲裁时被告称我没有进行交接,在2020年12月7日前后因腹痛请假遭到公司拒绝,被告应为我补交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的社保。公司要求每周六加班,但未进行补休或支付加班费,2020年4月有300元业绩一直拖欠,并告知离职时支付。期间与公司进行过多次协商,以及岗位协商,公司以没有合适岗位变更我工作期间的内容,且未更改合同,公司未给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我这里只有复印件。劳动合同的签订本身就是违法的,多次讨要劳动合同,被告一直置之不理,在工作期间将工作的电脑系
统更改使我无法操作,无法完成被告要求的工作内容,我认为从入职到签订劳动合同到工作发放,最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存在违法行为。仲裁裁定书,证明本案经过劳动仲裁。2020年8月31日的辞职信,证明工作时间是2018年开始,且单位多次拖欠工资,薪水过低,并与公司进行协商。被告质证认为,银行流水复印件8张,从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工作,是由潍坊宏远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发放,自2020年1月开始由被告发放,不能证明自2018年9月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交接表2张,2020年5月20日是原告在工作期间单位内部的正常交接,不是离职交接。2020年12月22日是由原告单方制作,没有被告盖章也没有法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签名,被告不认可。劳动合同复印件3张,不认可,被告没有盖章,双方合同关系未成立。钉钉截图2张,其中第一页病假的时间是2020年10月23日,与本案争议的离职时间较远,与本案无关。第二张请假时间是202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12日,显示有高敏同意了请假申请,被告不认可,因原告的请假流程未走完,原告钉钉截图不完整。根据被告的工作制度,员工请假需经负责人宫志梅同意,原告本次请假高敏同意的信息后面是宫志梅未批准的请假信息,原告的请假不符合被告的工作制度。本次请假是事假并非原告所说的病假。门诊病历和缴费凭证各一份,被告认为门诊病历中没有大夫的记录,缴费凭证中只有交款300元并没有消费,因此被告认为原告只是购买了门诊病历和发票,
并没有看病,原告在2020年12月1日向被告申请了病假,病假的截止时间是2020年12月5日,这个期间的病假被告是批准的,因为原告未提交病历,改为事假。这份证据与原告主张的2020年12月7日的请假无关联。南京同仁堂的问诊单一份和门诊处方笺两份,原告在向被告请假时并未提交,就其中记载的原告病情腹痛、腹胀等情况达不到长期请假享受医疗期工资的情况。大药店处方笺开具相对比较随意,被告对其真实性不认可,不能证明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的请假是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批准的情形。仲裁裁定书,无异议。辞职信:被告没有收到,不认可。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考勤管理办法1页,考勤管理办法学习照片3页,学习截图2页,证明被告于2020年6月11日更换了考勤管理办法,并组织学习,原告在中回复收到,证明其已经知道该办法的内容,该办法规定请假3日以上7日内应提前3天申请,每月累计矿工2天,视为严重违纪,原告矿工5天的行为达到严重违纪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有权对原告予以辞退,被告于2020年10月7日向原告送达了辞退通知书,被告的解除行为合法,不应当支付赔偿金。2、钉钉请假记录截图4份,证明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被告请假,请假时间截止到12月5日,已经过被告负责人批准,并告知以后请病假需要提供三甲医院开具的病假条,2天内到公司备案,否则视为事假,原告又将本
次请假改为事假。2020年12月6日开始,原告既没有上班也没有请假,开始矿工,1月12日的钉钉消息显示原告2020年12月7日至12日的请假没有批准,也没有上传三甲医院病假条的信息。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一份、潍坊睿智会计代理记账有限公司文件一份、2020年12月24日齐鲁晚报一份,证明双方的劳动合同自2020年12月17日解除,因原告不进行工作交接,被告于2020年12月24日进行了登报公告。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能得到支持,请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原告质证认为,发放工资的单位是潍坊宏远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提供的名称为潍坊宏远工作交流,又因潍坊宏远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与潍坊睿智会计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及钉钉运用宏远的名义进行管理,证明我方提供的银行流水中宏远公司为被告管理,入职时间应为2018年9月,公司一直以宏远和睿智穿插发放工资和培训交流,被告提供的和钉钉截图能证明我提供的工资表中由被告进行发放,且工资表中有两个公司账户穿插支付,说明被告所言入职时间并非属实。被告提供的截图时间6月11日上午10时15分与我回复时间收到为2020年6月11日上午10时32分,中间过度15分钟以上,被告进行删除后截图,并未查收此消息进行回复。被告提供的钉钉截图,对于202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12日请假的讨论,可看出我与公司进行协商时因无法2日内到公司备案,回复暂时两个字改为事假,后期进行提供,并积极进代账公司成立条件
行沟通,公司同意先以事假提交后进行材料交接修改为病假,行政人事部门已经同意和上报。对于被告关于假期批准同意后又拒绝,为恶意辞退行为。考勤管理办法系复印件,是公司后期进行更改,不认可。后期的一系列操作为公司个人行为,是关于请假及拖欠工资发放问题协商不成反悔的行为。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