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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军与风尚服装(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9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29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承松 
代账公司成立条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海军;风尚服装(北京)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海军风尚服装(北京)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海军 
【当事人-公司】风尚服装(北京)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宗龙北京首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宗龙北京首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宗龙 
【代理律所】北京首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李海军 
【被告】风尚服装(北京)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述书面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出庭作证,无法接受质证及法院询问,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其他证据均不属于二审新证据,本院亦不予采信。综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本案查明事实,本案争议焦点系李海军与风尚服装公司就涉案款项是否成立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1-27 02:48:54 
李海军与风尚服装(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1294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龙,北京首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风尚服装(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龙晓丰,总经理、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海军因与被上诉人风尚服装(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尚服装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18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孙承松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海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龙,被上诉人风尚服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龙晓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海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风尚服装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风尚服装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双方具有借贷关系的合意;二是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了资金。本案中,李海军与风尚服装有限公司之间并没有借贷合意,李海军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涉案款项3万元实际上是风尚服装公司支付的服装加工费。就涉案款项涉及的服装订单,包括四个工厂的加工费:郑东亮、马亚光、徐金凤以及贾秀冬,且实际产生的加工费用共计37334元,李海军先行向工厂垫付了一部分费用,后风尚服装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将加工费3万元支付给李海军之后,李海军于2020年1月6日填写了《支出凭单》,后于2020年1月18日将剩余欠付的加工费已经实际支付至工厂。李海军共支付的加工费用为37334元,按此计算,风尚服装公司还欠付李海军垫付的加工费7334元。关于《借款单》的由来。实际上,李海军曾系风尚服装公司的员工,负责公司联系对接工厂,进行服装加工的工作,李海军接到风尚服装公司指派的订单之后,会进行登记再由财务进行核算,因工厂是经李海军联系,所以就由李海军填写风尚服装公司提供加工费支出的一系列凭单,包括《借款单》《支出凭单》等,这是公司费用支出的规定,李海军作为公司
员工,只能服从公司管理。加工费的支付方式,有通过风尚服装公司直接支付给工厂,也有李海军先行垫付,再由风尚服装公司支付给李海军,还有风尚服装公司先行支付给李海军,再由李海军支付给工厂。本案涉及的加工费均是由风尚服装公司支付给李海军,再由李海军支付给工厂的方式。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对该笔款项的借款原因、借款背景以及借款用途等进行审理查明,系事实认定不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风尚服装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李海军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李海军的陈述不属实,其借到涉案款项后便不辞而别,理由是回家盖房子需要3万元。我公司给工厂的支出都有证据。
原告诉称     风尚服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李海军返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标准计算)。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31日,案外人张丽英向李海军银行转账3万元。2019年12月30日,李海军出具《借款单》,其上载明:“今暂借风尚服装公司现金30000元,叁万元。借款人:李海军”。经询,风尚服装公司称张丽英系公司法
定代表人龙晓丰的岳母,张丽英提交《说明书》认可涉案债权由风尚服装公司向李海军主张。关于《借款单》的时间,双方均认可是李海军在2019年12月31日交给龙晓丰,同日龙晓丰向其交付了款项3万元。
     李海军提交转账凭证、《支出凭单》、加工服装明细,欲证明涉案款项不是借款,是风尚服装公司让李海军向郑东亮、徐金凤、贾秀东、马亚光支付的加工费。风尚服装公司对前述证据的关联性不认可,称公司支付加工费不会经过李海军,并提交公司向马亚光、郑东亮的《支出凭单》、转账凭证、产品明细,欲证明公司已经支付了加工费。其中《支出凭单》显示日期均为2019年12月6日,内容均为加工厂加工费。对此,李海军称风尚服装公司支付的系之前的加工费,非涉案款项对应的加工费。
     就李海军为何签署《借款单》,李海军称系公司要求的,除了支取加工费、包括出差等,都是先填《借款单》,然后风尚服装公司才给打款,员工办完具体事情后填写《支出凭单》交给公司报销。就本案《支出凭单》日期早于《借款单》,李海军称是公司操作不规范,风尚服装公司对外欠加工费37000余元,因为加工厂是李海军联系的所以一直其要钱,李海军在2019年12月9日填写了《支出凭单》让公司了解具体支付明细,但公司一
直拖着直到12月31日才给钱,《借款单》都是给钱的时候才打。风尚服装公司表述不属实,公司流程用款不会超过2000元,且李海军拿到涉案款项后就走人辞职了,根本不是结算的加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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