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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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21.06.23
∙【分 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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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涂某通、万某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我最喜欢的玩具二年级 一、基本案情
涂某通,1998年8月出生,系某大学在校学生。
万某玲,1998年9月出生,作案时系某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案发时系某医院员工。
2018年起,涂某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长期收购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2018年,涂某通与万某玲通过兼职认识后,涂某通先后收购了万某玲的3套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K宝、身份证照片、手机卡),并让万某玲帮助其收购银行卡。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万某玲为牟利,在明知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以亲属开淘宝店需要用卡等理由,从4名同学处收购8套新注册的银行卡提供给涂某通,涂某通将给他人,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共有21名电信网络被害人向万某玲出售的上述银行卡内转入人民币207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20年11月3日,四川省江油市公安局以涂某通、万某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起诉。同年12月3日,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涂某通、万某玲提起公诉。鉴于万某玲犯罪时系在校大学生,因兼职误入歧途而收购、贩,主
梅县旅游景点大全动认罪认罚,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涂某通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认罪,也不供述银行卡销售去向、获利数额等情况。2020年12月31日,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涂某通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万某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涂某通、万某玲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教育治理
针对在校大学生违法收购、贩被用于网络犯罪的情况,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学校所在地检察院,向涉案学生所在高校制发检察建议,提示在校学生涉“两卡”违法犯罪风险。相关学校积极开展法治宣传,通过以案释法,加强对全校学生的教育引导。江油市人民检察院还会同本辖区内学校开展“断卡”宣传进校园活动,将包括本案在内的多个真实案例纳入宣讲;制作“断卡”普法小漫画进行推送宣传,着力提高在校学生学法懂法、遵法守法的意识。
四、典型意义
从近年来的办案情况看,手机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已经成为电信网络犯罪分子实施、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出租、出售“两卡”违法犯罪活动,2020年10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部署开展“断卡”行动,以斩断电信网络违法犯罪的信息流和资金链。
工作中发现,部分在校学生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已成为非法买卖“两卡”的重要体之一。在利益诱惑面前,有的学生迷失方向,一步步陷入违法犯罪泥潭,从办卡、卖卡发展到组织收卡、贩卡,成为潜伏在校园中的“卡商”。本案被告人即是这样的“卡商”,他们不仅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还在学校里招揽同学。这些银行卡经过层层周转,落入到人员等犯罪分子手中,用于流转非法资金,危害不容小觑。对于从“工具人”转变为“卡商”的在校学生,应当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祷告 对于办案中发现的在校学生涉电信网络以及“两卡”犯罪风险点,检察机关和教育部门要加强以案释法,深入校园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对于案件相对多发
的学校,要共同研究加强教育管理的意见,提升在校学生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避免成为犯罪“工具人”。办案地和学校所在地检察机关要加强沟通衔接,及时通报情况,积极提供协助,共同推动做好社会治理工作。
案例2 郭某凯、刘某学、耿某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风往北吹
一、基本案情
郭某凯,1997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
刘某学,1999年5月出生,系某学院在校学生。
耿某雲,2000年6月出生,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
2020年8月,刘某学办理休学手续后到河北省石家庄市打工,在网上看到收购手机卡的信息后,办理多张手机卡出售给郭某凯所在的贩卡团伙。后为尽快挣钱,刘某学主动加入该团伙成为“收卡人”。该团伙长期在北京、石家庄等地收购手机卡,贩卖给电信网络等
违法犯罪团伙使用。经统计,郭某凯通过自己及其下线收购、贩卖手机卡3700张,获利人民币5.7万余元;刘某学收购、贩卖手机卡871张,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
2020年8月23日,耿某雲在兼职内看到郭某凯团伙发布的收购手机卡信息后,用自己身份证办理9张手机卡并按照郭某凯要求交给刘某学,由刘某学验卡、拍照后通过快递寄出,耿某雲获利人民币450元。其中一张手机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犯罪,导致河北省井陉县一名被害人被骗人民币35万余元。
薛定谔的猫什么意思 二、诉讼过程
2020年10月9日和11月16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公安局以郭某凯、刘某学、耿某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请批准逮捕。井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郭某凯、刘某学,不批准逮捕耿某雲。2021年3月10日,井陉县公安局对耿某雲终止侦查,进行训诫。同年3月25日,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对耿某雲作出惩戒决定,2年内停止新入网业务,各基础运营商只保留1个手机号码。
2020年12月15日,井陉县公安局以郭某凯、刘某学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起
诉。2021年1月12日,井陉县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郭某凯、刘某学提起公诉。2021年3月16日,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郭某凯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刘某学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郭某凯、刘某学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教育治理
井陉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刘某学所在学校制发检察建议,提示校方加强学生网络法治教育、严格日常管理,积极推动形成预防网络犯罪检校合力。校方高度重视,根据检察建议内容,立即下发通知,要求各系部、任课教师、辅导员强化对学生(包括因休学、实习等原因暂时不在学校的学生)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学生动态;结合案例情况,完善思想政治、法律常识公共课程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积极对接当地司法机关,深入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通过张贴海报、开展讲座、组织公开课等方式,推动法治教育走深走实。
四、典型意义
当前,手机卡是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工具。随着网络实名制要求的落实,办理银行卡、注册网络账号等基本都需要绑定实名制手机卡。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往往非法收购他人手机卡来实施电信网络,绕过实名制监管要求,成为网络黑灰产业链条上的重要一环。对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收购、贩卖他人手机卡的“卡头”“卡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仅出售自己手机卡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需要同步进行信用惩戒,强化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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