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犯罪辩护律师如何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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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犯罪辩护律师如何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
回族的传统节日>大连有什么好玩的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质证(对对方证据或法院调取的证据进行质疑、反驳、否定,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进行肯定,以达到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目的)皆是诉讼程序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尤其是做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中,能否对控方(公诉方)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数罪的证据进行有效质证直接关系到辩护工作的成败(笔者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部分辩护律师重发问、重辩论,轻质证,甚至没有质证,这是本末倒置的做法。如果对控方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都没有异议的话,那无罪辩护的基础何在?除非控方的证据在法律定性上不构成犯罪,否则前面的发问和后面的辩论都是苍白无力、言之无据的)。而作为控方证据的鉴定意见常常扮演着“证据之王”的角,能否对控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走向和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鉴于此,笔者以自身亲办的一起涉案金额几千万的“保健品案”为蓝本,以案中的两份《专项审查报告》(公诉方以此报告作为指控涉案人员和涉案金额的鉴定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报告》)为基础,解析辩护律师是如何对这两份《审查报告》(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的。刑事辩护的原理是相通的,这种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法是可以推及到集资、金融、合同等类犯罪案件甚至其他刑事案件当中。
在笔者承办的这起“保健品案”中,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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