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秦某某被控(保健品)罪一案做无罪辩护的一审辩护词
肖文彬: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周峰剑:五一劳动节短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按语:此文是肖文彬、周峰剑律师结合其多年办理保健品案件的成功经验写作而成,本辩护词逻辑清晰、论证严密,辩论犀利,有着比较高的专业深度与广度,是办理重大、复杂、疑难保健品等类案件的标杆性辩护词。
以下为辩护词正文:
回qq好友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们受秦某某本人的委托以及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秦某某等人涉嫌罪一案中担任秦某某的一审辩护人。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多次会见了秦某某,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并参与了本案的一审庭审。辩护人认为,首先,两份《起诉书》(含某检诉变诉[2018]X号)指控秦某某等人构成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次,即便《起诉
书》指控的事实成立,秦某某等人依法(在法律定性上)也不构成罪。现针对《起诉书》的指控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
一、侦查机关对本案的侦查活动,存在大量非法取证等程序违法的情形,在案的部分证据由于涉嫌程序违法,严重影响在案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二、《起诉书》指控秦某某纠集、招聘其他被告人,提供话术单及被害人信息,以销售XX参茸倍力胶囊等“保健品”为名从事活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控方提供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由于存在非法证据及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无法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等问题,并且本案被害人165人及金额达人民币1830220元的事实也未查清);
三、本案被告人所在的Y公司(即西安Y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合法经营企业,销售从正常渠道采购的合格产品,系正常的销售行为,无论是从客观方面还是主观方面,这些行为皆不符合罪的犯罪构成;
四、本案被告人所在的Y公司为合法经营企业,有销售保健品的合法资质,而且销售的是从正常渠道采购的合格产品(三证齐全的合格产品)网线线序>最强英雄>时尚职业女装品牌,即便存在部分被告人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的销售行为,但无论是从客观方面还是主观方面,这些行为皆不符合刑事罪的犯罪构成,应当定性为民事欺诈行为或有瑕疵的民事交易行为,均属于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的范畴。放量涨停
下面,辩护人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具体辩护意见:
一、侦查机关对本案的侦查活动,存在大量非法取证等程序违法的情形,在案的部分证据由于涉嫌程序违法,严重影响在案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控方为认定本案各被告人构成罪,提交并出示了7类证据,但其中对本案定罪量刑有重大意义的主要证据存在严重违法取证情形,由于相关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属于非法证据,依法不能作为刑事审判的定案根据。
1.关于控方提交的涉案产品的物证。在所有物证当中,侦查机关扣押的各类保健产品是本案的核心证据,这是证明本案各被告人是否存在虚构产品功效、以其它产品冒充保健品及
足以影响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前提,也是证明相关证人对产品进行辨认识别的证言与本案有关联性的前提,而本案中控方提供的保健品照片并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更为关键的是这些保健品在被扣押后,并没有经过本案各被告人的辨认确认,从而导致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本案被扣押保健品的来源,也无法证明这些保健品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且值得注意的是,秦某某指出Y公司销售的保健品均是要求经销商提供相关证照齐全的合格产品,更是证明了Y公司即使有销售这些保健品,也不存在非法占有之目的。
2.关于控方提供的北京B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部副经理邱某某的询问笔录。控方提交该份证言想借此证明涉案产品为仿冒产品。但是,我们看到该份证据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效力。首先,该证人证言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询问笔录制作程序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询问证人的侦查人员不少于二人,但是该份询问笔录只有一名侦查人员的询问及记录笔录,不符合询问证人的程序规定,属于非法证据。而且,邱某某笔录所述的辨认产品,但本案证据材料中并没有看到邱某某对该产品进行过任何辨认,也没有北京B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产品与本案涉案产品进行比对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邱某某证言所述的涉案产品为仿冒产品。邱某某的证人证言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
上,因欠缺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