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整立案追诉标准(二)与原标准的比较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新旧对比
——追诉标准(二)与2001年追诉标准比较
一、调整了16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
5种立案标准提高
罪名
追诉标准(二)
2001年追诉标准
1、 贷款案
第五十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cf烟雾头设置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2、 票据案
第五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个人进行金融票据,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单位进行金融票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 金融凭证案
第五十二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
()个人进行金融凭证,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单位进行金融凭证,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 有价证券案
第五十五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5、 合同案
第七十七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降低了3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
1、金融工作人员购买、以换取货币案
第二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2、违法发放贷款案
第四十二条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
 ()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
第四十五条(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完善了8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
1出售、购买、运输案 
第二十条(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出售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应认定为出售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也应认定为出售的数额。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2持有、使用案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3变造货币案
第二十三条(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4、逃汇案
 第四十六条(刑法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单笔二百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单笔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5、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第六十五条(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6、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第六十六条(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7、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第六十七条(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8、非法案
第六十八条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15种立案追诉具体情形修改
6种案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原规定的情形予以细化
1、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第十三条(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国庆节一句话发朋友圈
2、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第十四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予追诉。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
第十五条(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
第十六条(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5、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
第十七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6、挪用资金案
第八十五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9种案件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对应予追诉的情形作了增加或者调整
 1、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
第八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2、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
第三十九条  [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获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3、抗税案
第五十八条(刑法第二百零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应予追诉。
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第七十四条(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5、虚假广告案
第七十五条(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造成人身伤残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串通投标案
第七十六条(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7、提供虚明文件案
第八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虚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买房买车()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明文件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明文件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原罪名: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明文件案)
8、逃避商检案
第八十三条(刑法第二百三十条)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多次逃避商检的;
 ()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9、挪用特定款物案
第八十六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造成国家和人民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11种案件同时修改立案具体情形和数额标准
6种案件的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和数额标准同时作了修改
1、虚报注册资本案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
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3、妨害清算案
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
第四十三条(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5、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
第四十四条(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原罪名: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6、逃税案
第五十七条(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原罪名:偷税案 
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5种案件的具体情形(包括兜底条款)作了补充,对数额标准作了调整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
第五条(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2、高利转贷案
第二十六条(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
第三十四条(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4、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第三十七条(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5、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
第三十八条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6种新的经济犯罪罪名制定了立案追诉标准
1、资助恐怖活动案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2、虚假破产案
第九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力量卡片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作弊检讨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3、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
第二十七条(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第三十六条 [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违法运用资金案
第四十一条  [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运动会加油稿200字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第七十八条(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广东警官学院所队长学校省厅经侦班教学使用    赵芳制作  201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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