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不知情掩饰隐瞒罪不起诉案例什么言什么什么
叶卡捷琳堡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99xxxxxxxx,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时xx某某学院在校学生,住xx院(户籍所在地xx村xx组xx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xx年xx月xx日被xxx分局取保候审。
王昌龄简介本案由xxx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xx年x月下旬,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自己的银行卡从事电信活动,仍然提供自己的2张银行卡为他人活动结算提供帮助,并提供自己的账号提现后再按照犯罪团伙提供的收款码将收到资金转移。
老师的话经查实,20xx年x月xx日,被害人孙某某被资金人民币2万元,其中人民币1万元转入汤某某的建设银行卡账户(账号为621700xxxxxxxx*7934)。汤某某收款后,将该款提现至自己的账号内,随后通过扫码支付的方式将钱转出。
蝼蛄的功效与作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犯罪团伙进行资金转移,已查实转移涉嫌金额人民币1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嫌疑人汤某某案发时为在校大学生,属于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情节,其所提供的2张银行卡均为自己的银行卡,比对到犯罪个案的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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