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数据采集要求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数据采集要求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 号】上海汇发〔2017〕158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自由贸易账户数据采集要求的通知
 
上海汇发〔2017〕158号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有关细则的批复》(银办函〔2014〕20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46号)要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金融机构应以上海市级机构为单位,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为落实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以下简称FT账户,包括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E)、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N)、区内个人自由贸易账户(FTI)以及区内个人自由贸易账户(FTF))与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工作,提升监督管理效率,防范资金流动风险,现提出如下数据采集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数据采集范围
  (一)FT账户主体信息
  采集FT账户开户主体信息,包括区内机构、区内个人、区内个人,以及机构主体信息。
  (二)FT账户信息
  采集FT账户开、关户信息,每日收、支、余信息。
  (三)FT账户涉外收支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
  采集FT账户与、境内离岸账户、非居民账户之间的资金收付信息(具体报送规则请
见附件1)。
  (四)FT账户境内交易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
  1、采集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款,包括FT账户发生的货物贸易项下境内收付外汇和人民币数据。
  2、采集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含资本项目)境内收付汇,包括FT账户发生的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外汇和人民币数据。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国内贸易不纳入境内划转数据采集范围。
  3、采集FT账户与同名账户境内划转外汇和人民币数据。
  4、采集FT账户之间境内划转外汇和人民币数据。
  (五)FT账户结售汇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
  采集FT账户内发生的结汇、售汇信息。
  (六)FT业务专项统计数据
  1、采集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体系内所有资金来源与运用数据。
  2、采集FT账户和分账核算单元所涉结售汇信息、外汇衍生交易和头寸数据。
  3、采集分账核算单元在区内或跨境开展的银行间人民币外汇交易信息。
  二、数据采集方式
  (一)FT账户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采集方式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汇发〔2016〕22号)采集FT账户主体信息、FT账户信息,以及FT账户涉外收支、境内划转、结售汇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
  1、增加特殊经济区域类型代码。自由贸易试验区(特殊监管区)代码为“12”,自由贸易试验区(非特殊监管区)代码为“60”。
防范区可以自由出入吗  2、增加FT账户性质代码。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E)代码为“3603”,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N)代码为“3604”,区内个人自由贸易账户(FTI)代码为“3605”,区内
个人自由贸易账户(FTF)代码为“3606”。
  3、增加数据采集币种。FT账户是金融机构根据客户需求在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开立的规则统一的本外币账户。因此,数据采集不再局限于外币项下,而是全面采集外币和人民币信息。
  4、依据现有国际收支申报要求采集FT账户涉外收支数据。一是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试验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涉及FT账户涉外收支业务间接申报数据,基础信息中的账号应含相应“FT”前缀标识。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N)、区内个人自由贸易账户(FTF)等发生涉外收支,参照境内非居民账户统计要求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FTN、FTF等账户向境内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在付款报文的附言中注明“NonResident”字样,便于境内收款银行识别该笔款项来源并通知境内居民及时办理申报。二是国际收支直接申报数据。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开展的业务属于境内金融机构业务的组成部分,试验区内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支机构及其他指
定申报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5号)进行国际收支直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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