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强迫劳动控制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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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改日期 | 修订内容 | 版次 | 修订人 | 审核人 | 批准人 |
1.目的 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公司活动符合国家法规。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全体员工。 3.职责 人力资源部制定此程序,并负责监督执行。 4.定义 强迫性劳动包括:个人在任何非志愿性、受惩处或报复的威胁下工作或服务,或作为偿债方法的工作或服务。比如在受雇用期间收取押金、扣押身份证于公司、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等 5.工作程序 5.1所有员工都需自愿被雇用,不得使用囚工、监狱工、抵债工等。 5.2员工入厂及离职不须缴纳任何押金或培训费用,所有证件交人力资源部复印留底即可,原件返还给员工。 5.3生产过程中的任一环节均不得派专人进行强制劳动、监禁劳动。 5.4员工在下班时间可以自由离开工厂,可以在规定的作息时间内吃饭或休息;在上班时间可以根椐自身需求自由出入洗手间或饮水等。 5.5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可自由出入厂区外,保安仅为防止未经许可的人或车辆进入厂区范围内并防止有人盗窃工厂财物。 5.6公司劳务工辞工自由,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辞工,各级人员均应批准,得以各种理由限制。但以奖金等激励措施来挽留员工是可以接受的。在以下情况下,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惩罚他们。 5.6.1强制要求加班的。 5.6.2公司出现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5.6.3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劳动条件。 5.6.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5.7若员工自觉有受到强迫劳动,可将事情反映给员工代表或者书面书写投至“意见箱”中,由总经理处理。 5.8本公司不应容许有人作出任何恫吓的行为,例如令人产生惊恐、感到受辱或受欺的动作、粗暴言词、身体接触,均属不可接受的行为。 5.9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持认真态度详细为员工介绍工艺程序及产品要求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在未介绍清楚上述内容而要求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时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打骂等行为。 6.关联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6.2《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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