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协和医学院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北京协和医学院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和教育部、北京市教委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就业管理与服务的实际情况,研究生院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生 源
第一条  研究生毕业生分两种情况:入学前未间断学业的或参加工作并未落户的毕业生,其生源地为本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有工作经历并已在工作地落户(除外落户为集体户口的)的毕业生,原则上以其工作地为生源所在地,但毕业后申请户口档案转回原籍的,生源地以本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准。
第二条  在读期间家庭户籍变更的毕业生,需将异地户籍部门落户证明、户口迁移证原件(交复印件)、现常住人口户口登记卡、父母单位调动证明等材料交研究生院综合办由研究生院综合办负责上报北京市教委为其办理生源变更手续。
第三条  属于北京知青子女、支边子女、父母调京的子女以及夫妻一方在京有常住户口的非
北京生源毕业生可按《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接收家庭有实际困难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0]6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办理就业手续
第四条  届统招统分毕业生应在办理就业手续前,先在各所院核对个人信息。如有错误,各所应及时与研究生院综合办联系并作更改。
第五条  定向、委培毕业生严格执行定向、委培协议,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就业。在校期间学生与原单位脱离关系或原单位被撤销等原因,无法回原单位就业,应由本人自行办理工作调动手续或自行解决就业,学校不为其办理就业推荐、签约、派遣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签就业协议
1、推荐表的使用
毕业生择业过程中应按规定使用北京市教委统一印制的推荐表。推荐表是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唯一正式材料,是用人单位为毕业生办理人事审批手续的要件。毕业生在投
递简历和面试阶段使用推荐表复印件,确立签约意向后方可使用推荐表原件。推荐后未能签约的毕业生需退回原表并由用人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方可领取新的推荐表。
2、签约
毕业生持已经加盖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推荐表回执,或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接收函,到各所院领取就业协议书。正式签约前,毕业生必须先核准户口和档案迁转地址,并在所院主管老师处登记签约时协议书上须填写单位名称,毕业生在本人签字栏中签字确认后,再由所院研究生院综合办审核签章。
    如果用人单位尚未在就业协议书上盖章,但已出具书面接收函,所院和毕业生可凭借单位接收证明履行签约手续,经学生签字、所院、研究生院综合办盖章确认的就业协议书即刻生效。
毕业生到无人事权的用人单位就业时,应由用人单位将其档案关系挂靠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协议需加盖人才服务机构的公章或由人才服务机构来函同意接收后,方可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用人单位接收非当地生源毕业生,需为学生解决落户指标。
   毕业生的签约单位应与接收其户口档案的单位相一致。跨省市就业学生需敦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当地人事部门的人事关系审批手续。
    毕业时学校将按就业协议书上的就业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就业方案,为毕业生办理报到证、迁转户口档案等派遣手续。毕业生持有关证件到自己所在的所院领取报到证,并在规定时间内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入职。
第七条 升学
    本条所称升学包括转博士研究生、考取博士研究生和做博士后
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到各所院登记备案,各所填写《研究生升学统计表》一份,并将其上报研究生院综合办备案
第八条  出国
办理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手续的截止时间是当年的5月31日。
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毕业生应先在就业网上下载填写《北京协和医学院自费出国(境)留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研究生院综合办办理相关手续。自费出国留学毕业生可选择毕业后将户口档案转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转回生源所在地;赴港澳台学习的毕业生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户口档案欲转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毕业生,持《申请表》去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档案寄存,然后持《申请表》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调档函,到院和研究生院综合办审核确认出国方案。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直接持填好的《申请表》到院和研究生院综合办审核确认出国方案。
应届毕业生申请出国(境)留学,若在6月底前未落实,须在所院填写《毕业生选择去向登记表》(一式三联)并由所院上报研究生院备案,以此确定上报就业方案。
    申请出国(境)期间毕业生如需借用户口卡办理护照,持经院和研究生院综合办审核确认的《申请表》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单位办理手续。
    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京外生源的毕业生如已获得签证,户口可迁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同意户口迁入的证明方可办理迁往手续,否则需自行转回原籍。
    申请出国工作、探亲的毕业生的户口档案应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九条 政审阅档
    用人单位办理招录手续需要查阅毕业生档案的,应出具相关介绍信,由各所院审核确认并协助用人单位完成档案阅档工作
已确定就业方案的毕业生,各所院不受理其他单位对该毕业生的政审阅档申请。
第三章  就业方案变更
第十条  违约
    签约诸方应信守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签订就业协议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就业单位,毕业生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就业单位的,应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北京地区高等学校科研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研究生院综合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其进行调整,调整应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到北京以外的地区就业。违约毕业生毕业离校前未
落实就业单位,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不得暂留学校。
   签订就业协议后,又因被国家机关录取为公务员而申请调整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先取得原签约单位的同意和谅解,再由院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院综合办审批。
    凡与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和部队签约的毕业生,不再予以调整就业单位。
    毕业去向落实为北京“村官”或“社区工作者”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再调整就业单位,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只能在生源所在省份单位就业。调整应先取得北京市人事局“村官”或“社区工作者”办公室的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再由研究生院综合办报市教委审批。
    推荐研究生的毕业生,一经确定,不再予以调整就业方案。
    考取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一经确定毕业去向,不可随意改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应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和学校有关规定,在征得有关各方的书面同意和谅解后,报研究生院综合办审批,回生源所在省份单位就业。
    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后,又因被录取为国内外博士或被批准进入博士后流动站,而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如签约时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确认,在协议书上注明有关免责条款的,毕业生可调整就业方案,毕业生应将所有协议书交回研究生院综合办。与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办理出国留学的毕业生,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一条 改派 
    学校为毕业生办理完就业派遣手续后,原则上不再为其调整就业单位。如因发生特殊情势,确需调整就业单位的,在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由研究生院综合办审核毕业生相关材料,并报市教委审批,审批同意的方能为其办理调整手续;第二年7月1日后,毕业生调整单位按在职人员流动办理。毕业后申请户档暂留的毕业生由学校一次派遣后不再予以改派。
根据北京市教委规定,不办理新单位为在京单位的改派。
第十二条  毕业生应按时到工作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工作单位报到、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坚持无礼要求致使单位拒收退回学校的毕业生,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三条  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未能成行及考博(含博士后)未被录取的毕业研究生,在学校报送就业方案后要求就业的,需于年12月31日前向所院提出申请,由所院将其申请提交研究生院综合办审核,再由研究生院向市教委报送就业调整方案,获准后,可按有关政策办理就业手续。
第四章  未就业毕业生
第十四条 上报就业方案前确因专业就业困难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北京生源研究生毕业生,其档案保留在学校。毕业后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为其办理签约手续。两年后,学校不再为其办理签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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