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双重国籍在中国
淘宝活动时间表2022【摘要】国籍是区分居住在一国的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标准。随着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中国对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态度也发生了改变。“双重国籍”是一个历史和现实问题,中国对于国籍政策的取舍应慎重全面地考虑,考虑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因素,以国家利益为重,权衡二者的利弊。简要介绍了我国国籍政策的演变,分析了双重国籍的利弊,从而指出双重国籍制度在我国的处理方式。
【关键词】国籍 双重国籍 利弊 处理方式
不承认双重国籍,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和坚持的立场和方针.1980年《国籍法》正式从法律上确认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处理国籍问题的原则和政策。近年来,一些生活在西方国家的新华侨、华人要求实施双重国籍的呼声日益高涨。他们一方面对中国有强烈的民族情感,不愿失去中国国籍,另一方面希望藉此为其在当地生存发展和到中国经商、就业、置业、子女入学等提供便利。继1999 年12 名全国政协委员于政协九届二次会议上提出“关于撤销‘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规定的建议案”后,中央也于2005 年的政协会议上提出党派提案,建议修改国籍法,承认双重国籍。双重国籍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国籍以及双重国籍问题简介
国籍是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个人与国家的稳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对本国人实行管辖或保护的法律依据。国籍问题不仅仅是国内法或个人问题,而是会牵扯到国家间关系、个人与国家关系的问题,因此由国籍而产生的国籍冲突问题也就成为一个国际性的问题。
国籍冲突主要由于各国国际法关于国籍取得和丧失的规定不同而产生,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双重或多重国籍)的情况称为积极的国籍冲突,其中,双重国籍最为常见。所谓双重国籍, 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情况称为消极的国籍冲突,都属不正常或不合理现象。由于各国国内法在因出生、婚姻、收养或入籍等国籍的取得或丧失上的不同规定所造成的双重国籍和多重国籍的出现。第一,因出生产生的双重国籍:有些国家对国籍的取得采取血统主义,有些国家采取出生地主义。采取血统主义国家的公民在采用出生地主义国家境内所生的儿童,一出生就会具有双重国籍,这是产生双重国籍的最普遍的现象。第二,因婚姻产生的双重国籍: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本国男子和外国女子结婚时,依本国的法律赋予外国女子以本国国籍,
如1952 年瑞士国籍法第3 条第1 款规定:外国女子由于其同瑞士人结婚取得瑞士国籍。若该女子本国的法律规定其不因婚姻而丧失国籍时,这个女子就具有了
双重国籍。第三,因入籍产生的双重国籍:在当今世界,申请入籍是世界各国都采取的制度。当一个已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又加入另一国国籍,该国在授予外国人国籍时不要求入籍人退出原有国籍,但其原国籍国的法律规定不允许放弃国籍或退出本国国籍需经申请和批准时,便会产生双重国籍现象。第四,因收养产生的双重国籍:大多数国家的收养法规定,本国公民收养一外国人为养子女时,该被收养人即获得本国国籍,但是如果被收养人国家的法律规定本国公民不因被收养而丧失国籍时,该被收养人就具有了双重国籍。
双重国籍冲突会产生诸多不利的影响。首先是关于怎样履行纳税、服兵役等国民义务,如果两个国籍国都要求其履行该义务,将会使拥有双重国籍者陷入困境,特别是在战时双重国籍者的两个国籍国是敌国,那情况就更复杂。其次,双重国籍者常常影响国籍国的正常关系。历史上西方国家因双重国籍者的兵役义务就多次引发争端。第三,双重或多重国籍人到第三国去,会发生按照哪一国国民对待的问题,给第三国带来管理上的不便。第四,移民在外的双重国籍者的切身利益问题,如20 世纪50 年代,中国在印度尼西亚的广大海外华侨受到迫害,其人身、财产、安全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二、各国对于双重国籍的态度
(一)世界其他各国的态度80年代的歌曲
上海堡垒导演双重国籍是国际上许多国家普遍默许认可的一种方式。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许多欧美国家都尊重双重国籍。比如自2000年1月1日起德国新国籍法实施生效,有限期的承认双重国籍,并且进一步简化了外国人入籍的手续;现行法国国籍法规定,人们可以通过决定的或自然的血缘关系取得法国国籍,对出生在法国或定居在法国的外国人,也可以通过出生地(定居地)的关系来获得
法国国籍;美国法律没有强制规定一个拥有双重国籍的人士在两个国籍中选择一个国籍,同时,若是一个人在“自动”的情况下取得他国国籍的人士也不会影响到其美国公民权;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有相当多的国民拥有英国国籍或其他国籍,而这两个国家并没有法律要求本国籍公民如拥有外国国籍之生就不承认其本国籍或应自动放弃本国国籍。实际上,尊重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已逐渐成为世界上的一种潮流。
(二)中国的态度演变
随身wifi怎么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三部国籍法(1909《大清国籍条例》、1912《中华民国国籍法》、1929《中华民国国籍法》)均承认双重国籍。从新中国成立到1980 年国籍法颁布之前的这段时间,我国虽然没有颁布国籍法,但在双重国籍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贯的:既不主张也不赞成双重国籍,积极稳妥地处理遗留的双重国籍问题。现行有效的国籍法是1980 年9月10 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该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同时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而后,学术界开始有主张对中国的国籍问题提出置疑。有许多学者开始研究并赞同在中国实行双重国籍。代表性的事件是陈铎等12 名全国政协委员在1999 中国高领毛衣火了年向国务院公安部提出《关于撤销“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规定的建议》,民建中央也于2005 年的政协会议上提出党派提案,建议修改国籍法,承认双重国籍。中国是否实行双重国籍问题开始引起了学术界和海外华侨华人的广泛关注。
三、中国是否采取双重国籍政策需考虑的因素
国际社会对双重国籍问题并无统一的态度,各国亦是根据自己国家的国情、历史、文化和
法律制度来决定对双重国籍的取舍。中国在考虑此问题时必须慎重全面地权衡消极与积极两方面的因素。
(一)消极因素
首先,从权利的行使方面考虑,一个人如果拥有双重国籍就不能很好地行使其权利并不能保证其在行使权利中不会滥用。如果其拥有的双重国籍的两个国家存在利益冲突的话,就很难指望双重国籍人很好地行使权利,在维护一个国家利益的同时而不会损害另一个国家的利益。在义务的履行方面,由于各国的国情、传统、习俗的差异,对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有不同或者相同相似的规定,则会产生是否应当履行其中一国特别规定的义务以及是否两国相同或相似的义务都要履行的问题。
其次,承认双重国籍将再次引起东南亚国家的猜疑和警惕,不承认双重国籍有利于中国处理和发展与有关国家之间的关系。东南亚的华侨华人在当地国对该国的经济有很大的影响,如果实行双重国籍,势必会引起当地国政府的恐慌,影响到中国与这些国家的关系,影响到中国提倡的中国—东盟实行合作政策的实行,最终影响到中国的国家利益。
第三,如果承认中国公民可以具有双重国籍,将使中国与有关国家在对这些双重国籍人行使管辖权和保护权上产生冲突,因此会产生不必要的矛盾。若一个人具有双重国籍,则他的一个国籍国在对其行使属人管辖权,提供保护,要求引渡或处理庇护请求时,则可能与另一国籍国的利益或要求产生冲突,进而导致两个国籍国之间的分歧、纷争。
第四,中国政府承认双重国籍,有可能使居住国政府对中国人加入其国籍的动机产生怀疑,有可能导致对中国人的歧视,包括增加中国人申请入籍的难度。
还有一方面,持有双重国籍的人可以比仅具有单一国籍的人享有多种法律上的优惠条件,这样会造成公民之间在竞争方面的不平等。
(二)积极因素
首先,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有大量的出国留学人员和海外移民。承认双重国籍有利于他们自由方便地回到中国来,能够简化手续,节省费用,有利于大量引进海外华裔人才、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会带给中国更多更大的商机和大量外汇和税收,同时便于中外贸易文化交流频繁。
第二,承认双重国籍有利于增强民族凝聚力,不仅可以激发中国人民身居海外,胸怀祖国,以主人翁的姿态维护祖国利益,而且可以吸引海外移民以公民身份,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对国家事务发表意见,为民族振兴献计献策,同时还有助于建立海外爱国统一战线,反对“台独”,反对分裂势力和海外敌对势力。
第三,承认双重国籍有利于中国政府依法管理国外归来人士。如果海外移民归来在中国犯罪,由于其保留中国公民身份,可以按照国内法律来审理,不会造成国家安全问题。
第四,拥有双重国籍,对许多旅居外国的华人来说,既可以享有居住国公民的所有权利,又能够保留自己的“中国人”名分,这对崇尚叶落归根的炎黄子孙来说,是一个心理安慰,同时使得在海外奋斗多年的移民晚年落叶归根,可以公民身份回归故里。
第五,承认双重国籍可以压缩台湾的生存空间,实现祖国统一祖国大陆虽然在侨务工作上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还离调动广大华人华侨支持中国的统一事业,压缩台湾的生存空间这一目标有些距离。如果能够实行双重国籍,可以把除台籍以外的大多数华人华侨都吸引过来,为中国的统一事业做出巨大的贡献。
四、中国对于双重国籍问题采取的一些处理方式
面对《国籍法》所始料未及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关部门已经采取了许多务实、灵活的做法。例如,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事部和公安部等部门联合于2001 年关于母亲节的句子简短5 月14 日出台了《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对在华任职的留学归来人员中的外籍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才可以提供入出境便利。2004年8 月15 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据此中国政府给予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人审批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绿卡”。
五、我国如何更为合理的来处理双重国籍问题
纵观上述中国实行双重国籍的利与弊,我们得知如果开放双重国籍会产生许多国际法、国内法以及中国政治、外交、经济等领域诸多问题。因此对于无限制的开放和鼓励双重国籍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但保守的坚持先前的国籍法所规定的又会损害广大海外华侨的利益,所以我们应在坚持本国国情的基础上,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华侨利益为宗旨,吸取其它国家的经验,出一条适合中国的有特的处理双重国籍的方法。以下是我的一些建议。
第一,取消硬性规定,实行自愿原则。许多国家都不明确表示承认或不承认双重国籍,实行模糊政策,中国也可以效仿,取消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
国国籍”这一硬性规定。在是否丧失中国国籍上实行自愿原则,根据国籍丧失的原因丧失国籍可分为自愿与非自愿两种类型。自愿丧失包括:(1)申请退出某一国籍;(2)选择某一国籍,即有双重国籍者按照有关法律在一定期限内放弃一个国籍。非自愿丧失国籍指当事人由于发生婚姻、收养、入籍等法律事实丧失了原来的国籍。在非自愿丧失国籍的情况下,如基于婚姻、收养等原因而非本人自愿加入他国国籍,以及基于出生而获得他国国籍时,在他国亦承认双重国籍的条件下,应允许保留本国国籍,即上述情况下承认双重国籍。如因本人自愿主动要求加入他国国籍,则可继续实施“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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