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做补充、修改和撤回有哪些规定
对已提交的投标⽂件做补充、修改和撤回有哪些规定
现在⼤部分⼯程都是以招投标的⽅式进⾏的,那么如果发现投标⽂件有问题怎么办?还可不可以进⾏修改完善?对已提交的投标⽂件做补充、修改和撤回有哪些规定?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呢?现在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招标⽂件要求提交投标⽂件的截⽌时间前,投标⼈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件,并书⾯通知招标⼈。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件的组成部分;
在招标⽂件要求提交投标⽂件的截⽌时间后,投标⼈不得对已提交的投标⽂件进⾏补充、修改,也不得撤回。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九条招标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项⽬审批⼿续的,应当先履⾏审批⼿续,取得批准。
招标⼈应当有进⾏招标项⽬的相应资⾦或者资⾦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件中如实载明。
第⼗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以招标公告的⽅式邀请不特定的法⼈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式邀请特定的法⼈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和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地⽅重点项⽬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可以进⾏邀请招标。
第⼗⼆条招标⼈有权⾃⾏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以任何⽅式为招标⼈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直辖市招标⼈具有编制招标⽂件和组织评标能⼒的,可以⾃⾏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招标⼈⾃⾏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
有能够编制招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量;
有符合本法第三⼗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选的技术、经济等⽅⾯的专家库。
第⼗四条从事⼯程建设项⽬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的建设⾏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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