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编号规则
附件2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编号规则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编号由中文甲、乙(甲、乙分别代表甲类、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和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编号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大型医用设备类别代码、1位阶梯分型代码、5位顺序码。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顺序依次,2位数字,具体见表1。
表1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表
省区市
代码
省区市
代码
北京市
01
天津市
02
河北省
03
山西省
04
内蒙古自治区
05
辽宁省
06
吉林省
07
黑龙江省
08
上海市
09
江苏省
10
浙江省
11
安徽省
12
福建省
13
江西省
14
山东省
15
河南省
16
湖北省
17
湖南省
18
广东省
19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
海南省
21
重庆市
22
四川省
23
贵州省
24
直辖市云南省
25
西藏自治区
26
陕西省
27
甘肃省
28
青海省
29
宁夏回族自治区
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1
二、大型医用设备类别代码
按照我委《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18年)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5号),对当前目录内大型医用设备类别码,2位数字,具体为:
(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
1.重离子放射系统为01;
2.质子放射系统为02;
3.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英文简称PET/MR)为03;
4.高端放射设备为04;
5.新增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类别代码依次增加。
(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1.X线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仪(英文简称PET/CT,含PET)为01;
2.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手术机器人)为02;
3.64排及以上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64排及以上CT)为03;
4.1.5T及以上磁共振成像系统(1.5T及以上MR)为04;
5.直线加速器(含X刀,不包括列入甲类管理目录的放射设备)为05;
6.伽玛射线立体定向放射系统(包括头部、体部和全身)为06;
7.新增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类别代码依次增加。
三、阶梯分型代码
1.未实施阶梯分型代码为0;
2.临床实用型代码为1;
3.临床研究型代码为2;
4.科研型代码为3。
四、顺序码
顺序码以省为单位,按照不同类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数量顺序编码,5位数字,初始为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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