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园19年第17卷浅析建材供应商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胡正才(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供云南昆明650011
)摘
要:《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9年2月
1日实施。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范围包括材料费。但在
“甲供材”情况下,建材供应商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因此通过描述性研究法,对现有法律、司法解释、相关案例进行简要分析,阐述建材供应商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观点。
关键词:建材供应商;优先受偿权;建材购销合同
0引言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利。
这一法定权利对于建设工程施工人来讲非常重要,具体表现在受偿顺序方面,即除不得对抗支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购买者外,其优先于抵押权及其他普通债权。根据《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三条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范围包括材料费。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人对包括材料费在内的建设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时,人民法院基本予以支持。但是,在建设工程实务中,普遍存在“甲供材”的现象,在“甲供材”情况下,建材供应商是否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呢?
1“甲供材”
概述及近似概念辨析“甲供材”是工程项目建设方(俗称甲方)和施工方(俗称乙方)之间对材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即工程项目建设方在进行施工招投标及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项目建设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在工程款结算时将这部分材料款从结算总额中剔除”。
相反,当建设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由作为施工方的乙方进行采购,材料款统一在工程款中结算的情形即为“乙供材”。同样,在建设工程实务中,还
存在“甲控材”的情况,即甲方指定建筑材料的品牌、供应商,由乙方统一采购,材料款统一在工程款中结算。
在“甲供材”情况下,建材供应商与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方签订建材销售合同,直接与建设方结算建材价款。因此,建材供应商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对建材供应商追索建材款、保障合法权益具有重大影响。
2对建材供应商的优先受偿权存在意识缺陷
在建设工程中,供材形式无论是“甲供材”,
还是“乙供材”,普遍性认识是将建材供应合同认定为买卖合同,按照普通之债对待。当然,将建材供应合同作为买卖合同,本身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是,在“甲供材”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时,一般不会对“甲供材”部分的材料费进行主张,导致“甲供材”部分的材料费便沦为“普通债权”,进而丧失了优先受偿权。这对“甲供材”的供应主体是不公平的。追根溯源,上述情形的发生,仍然属于对建材供应商优先受偿权存在意识缺陷所导致的权利毁损。2.1建材供应商没有优先权意识
在大对数情况下,建材供应商既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又非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故而对优先权的认识不足,几乎没有“优先受偿”概念。因此,建材供应商在签订建材供应合同时,都按照普通之债对待;在索
取材料款时,几乎不会主张“优先受偿权”。按照“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建材供应商的“优先受偿权”当然不能实现。
行业论坛
16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