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改云、赵祚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8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55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剑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改云;赵祚广;朱可
【当事人】祚刘改云赵祚广朱可
【当事人-个人】刘改云赵祚广朱可
【代理律师/律所】冯少娜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李航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冯少娜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李航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冯少娜李航
【代理律所】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刘改云
【被告】赵祚广;朱可
【本院观点】关于本案所涉224万元借款问题,因2017年12月18日的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故2018年11月20日的还款计划系对2017年12月18日借款的重新约定,一审对此认定
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所涉224万元借款问题,因2017年12月18日的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故2018年11月20日的还款计划系对2017年12月18日借款的重新约定,一审对此认定正确。关于本案所涉20万元借款问题,因2017年12月18日的借条中未约定利息,该借条约定了还款时间,故赵祚广应当按年利率6%向刘改云支付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一审对此判决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朱可应否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问题,根据刘改云提交的聊天内容和录音内容看,并不能证明朱可对案涉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故刘改云要求朱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变更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赵祚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刘改云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刘改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51元,减半收取16526元,保全费5000元,由刘改云负担3366元,赵祚广负担181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51元,由刘改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0:39:0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12月18日,赵祚广向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刘改云人民币224万元整。同日,刘改云通过其女儿冉芳芳的账户向赵祚广账户转款224万元。2018年11月20日,赵祚广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2018年12月18日加十个工作日还刘改云2某某万元整(月息3分,已付20万元利息,到期结清本金与利息)。2017年12月18
日,赵祚广向刘改云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刘改云20万元整,2018年12月18日加十个工作日还款。同日,刘改云通过其女儿冉芳芳的账户向赵祚广账户转款20万元。刘改云向一审法院提交刘改云与名字为朱可的聊天记录一份(打印件),其中2019年1月27日下午13:21,名字为朱可给对方发称“我当时给你说的总账不会有问题,19年八月之前赵叔不给你解决我给你解决,你的大账我给你承诺了”、“我现在又给你说了,为证”、“我这也给你文字许诺了,你可以放心了,现在记录都可以当证明了,这你比我清楚,所以大钱你放心”等。刘改云向该院提交录音聊天记录一份,刘改云称,录音中朱可表示:“但是我说出于对赵叔我能替他还款,那是俺十多年的情谊上”,“我承诺了,到现在也可以,算数,算数”。刘改云称,上述两份证据证明刘改云向赵祚广追讨借款过程中,朱可于2019年1月27日通过以文字形式向刘改云作出承诺,会替赵祚广偿还借款;2019年7月14日,在多人谈话过程中,朱可再次对其替赵祚广偿还债务一事予以确认。庭审中,刘改云称,其退休之前是在银行上班,家里开办的有幼儿园,赵祚广之前干过房地产,一直做生意,路子较广,比较能挣钱。刘改云女儿冉芳芳之前是赵祚广的干女儿,后来又与赵祚广儿子谈恋爱。由于冉芳芳的关系刘改云于2013年与赵祚广认识,基于两家特殊关系,赵祚广向刘改云借款。在此次纠纷发生之前,赵祚广曾向刘改云借过钱,也按时偿还本息。所以本
次刘改云就向赵祚广出借大额借款,2017年12月18日,赵祚广向刘改云借款244万元;赵祚广分别向刘改云出具224万元和20万元的借条各一张,当时没有书面约定利息,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3%。借款当日刘改云通过其女儿冉芳芳的账户分两次向赵祚广分别转款224万元和20万元。因为之前也用过其子女的账户,所以就该次借款均是通过其女儿的账户转给赵祚广。2018年7月26日,朱可替赵祚广支付借款本金为224万元的利息20万元,是朱可通过转账的方式转给刘改云儿子冉凯元的。后于2018年11月20日,赵祚广向刘改云就224万元出具还款计划时,对口头约定的利息以书面形式进行确定为月息3分,且已支付利息20万元。其他本金及利息赵祚广均未支付过。据朱可称,其与赵祚广已认识十多年,刘改云在向赵祚广催要借款期间,曾多次见朱可在赵祚广办公室。后2018年7月26日,刘改云再次向赵祚广催要借款过程中,朱可以不要打扰赵祚广让其分心为由,向刘改云承诺如果该笔钱赵祚广还不上的话,就由朱可代为偿还,并于当日俩人添加好友,朱可也于当日向刘改云支付利息2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赵祚广于2017年12月18日向刘改云借款224万元,有借条及银行转账记录为证,且刘改云对款项来源、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作出详细说明,该院予以确认。后赵祚广于2018年11月20日重新出具还款计划,双方之间形成新
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款计划载明:2018年12月18日加十个工作日还刘改云2某某万元整(月息3分,已付20万元利息,到期结清本金与利息)。该院经计算,该数额未超过法律规定,予以认可。赵祚广未按还款计划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刘改云诉请赵祚广偿还借款本金224万元,该院予以支持,并按月利率2%向刘改云支付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赵祚广于2017年12月18日向刘改云借款20万元,有借条及银行转账记录为证,且刘改云对款项来源、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作出详细说明,该院予以确认。该借条载明:今借刘改云20万元整,2018年12月18日加十个工作日还款。赵祚广未按借条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刘改云诉请赵祚广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该院予以支持。该借条并未约定利息,故赵祚广应当按年利率6%向刘改云支付自2018年1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关于刘改云诉请朱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刘改云向所提交的证据系朱可与刘改云的聊天记录,依据刘改云提交的证据,无法确认朱可具有为涉案债务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故刘改云的此项诉请请求,该院不予支持。赵祚广、朱可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赵祚广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刘改云偿还借款本金224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赵祚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刘改云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1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刘改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51元,减半收取16526元,保全费5000元,由刘改云负担3366元,赵祚广负担18160元。 本院二审期间,刘改云提交如下三份证据。证据一:谈话录音光盘一份及书面整理内容节选一份。证明:朱可明知刘改云在高新区人民法院对其和赵祚广2人提起诉讼的事实,但故意不出庭协助一审法院查清其通过文字和后期口头方式确认为赵祚广债务提供担保的事实。证据二:朱可与号×××,聊天记录一份。证明:朱可通过中间人号×××联系刘改云,以“他从哪对我下手,我就从哪对她孩子下手”等威胁性语言让刘改云撤回对朱可的起诉。证据三,刘改云与号×××聊天记录一份。证明:一审时刘改云提交的朱可于2019年1月27日通过向刘改云为赵祚广提供担保的真实性,也说明了2019年7月14日谈话录音中,朱可对其为赵祚广债务提供担保事实予以确定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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