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修订)的...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6.15
【字 号】酒政发〔2015〕119号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新规定2023
【施行日期】2015.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酒政发〔2015〕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修订)》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5日
 
酒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甘政发〔1999〕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为辅,职工大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补助为补充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坚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原则;坚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原则;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
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和退休人员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有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
  已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 酒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建立市级调剂金制度,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分级征收、分级管理、超支调剂的原则组织实施。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单独设账、单独核算,列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运营模式;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由企业集中管理使用、单独设账、单独核算的管理模式。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级调剂金统一按当期征缴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之和的5%提取,由各县(市、区)统一上解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对执行全市统一政策,且完成年度预算征缴任务的县(市、区),基金超支部分由市级调剂解决;不执行全市统一政策或未完成年度预算征缴任务的县(市、区),基金超支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职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省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纳;高于上年度全省在职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省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
  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职职工平均工资。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或退休费总额。
  第七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7%,职工个人为本人工资总额的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上年度全省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5%。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职工逐年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上年度全省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2%,职工个人每年为60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是本企业上年度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工资总额的4%,个人不缴费。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是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含聘用工勤和临时人员)工资及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的3%,个人不缴费。
  退休人员个人达到一定的缴费年限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按照《酒泉市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酒政办发〔2012〕334号)规定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且个人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0年以上、女满15年以上的,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与企业退休人员相同的医疗待遇。
  第八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一部分纳入统筹基金。
  第九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45岁以下(含45岁)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1.8%划入;45岁以上的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划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4.2%划入;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按照本人退休工资总额的4.2%划入。
  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5%划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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