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2.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需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2)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
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
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
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3)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
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
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
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3.中断缴费人员补缴时,其补缴基数和补缴比例如何确定?
答:(1)补缴用人单位期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养老保险费,
如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应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补缴,但不低于补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不超过300%;
如无法提供当年工资收入的,可选择按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
资100%或60%为基数补缴。1995年及以前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
人缴费比例为3%;1996年以后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
(2)2011年6月30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从达到退休年龄按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1993年1月至1995
年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1996年及以后年份,可选择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或60%
为基数补缴,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补缴时上
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缴费基数趸缴。缴费比例
为20%。
4.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时,如何收取滞纳金和利息?
答:(1)已核定缴费基数,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费,
补缴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2)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
2011年6月30日前单位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其中:补缴1986年10月至1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
加收0.8‰,补缴1996年1月至2000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
加收0.6‰,补缴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
加收0.5‰。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新规定2023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滞纳金。2013年7
月1日以后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从2011年7月
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3)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个
人缴费部分加收利息。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1996年1月
至2011年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的平均值4.922%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
计算。
5.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如何加收滞纳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
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6.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待遇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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