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沣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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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安康泓沣科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
法定代表人:刘会民,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臧文生,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汪鹏,*,住平利县。
被申请人:汪建华,*,住平利县。
申请人安康泓沣科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汪鹏、汪建华在平利法院执行局案件款451334.27元,保全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汪鹏、汪建华名下在执行局的案件款451334.27元。冻结期限一年(即2022年8月9日始至2023年8月9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康泓沣科创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国胜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宋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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