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法红、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 ...
赵法红、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10 
【案件字号】(2022)鲁15民终1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孔繁奎范晓静贾琼 
【审理法官】孔繁奎范晓静贾琼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法红;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杭永厚;司道刚 
【当事人】赵法红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杭永厚司道刚 
【当事人-个人】赵法红杭永厚司道刚 
【当事人-公司】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法红 
【被告】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杭永厚;司道刚 
【本院观点】司道刚组织工人对亿沣超市的分项工程进行施工,上诉人赵法红为其提供劳务工,在一审庭审中,赵法红亦认可受司道刚雇佣。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司道刚组织工人对亿沣超市的分项工程进行施工,上诉人赵法红为其提供劳务工,在一审庭审中,赵法红亦认可受司道刚雇佣。因欠劳务费未付清,司道刚向赵法红出具了结算单据,该结算单据载明了已支付的劳务费及未支付的劳务费,司道刚应承担向赵法红支付劳务费的民事责任。案涉施工工程虽与亿沣超市、杭永厚有一定关联,但赵法红已在内容为“司道刚在亿沣生活广场工人工资与杭永厚、亿沣超市无关”的证明上签字,此系赵法红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赵法红再要求亿沣超市及杭永厚承担连带责任,理由不当。赵法红称该证明条系伪造的,要求对赵法红的签字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在庭审时已让赵法红辨认该证明条,赵法红称对该证明条无异议,是其所签。因赵法红在一审已认可该签字系其所签,二审中否认系其所签,其对在一、二审中陈述不一致之处并未作出合理说明,对其提出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予。    综上所述,赵法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法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03:38:0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0月11日,原告受雇于被告司道刚,在被告亿沣超市陈庄店从事建筑装修施工,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原告为司道刚工作24天,其中每天130元的工作天数为8天,每天150元的工作天数为23天,原告另从事水泥等物的装卸,人工费为1100元,原告已经支取了750元,被告司道刚尚欠4640元未能支付。2017年6月,被告司道刚给原告写有结算单据,单据表明2017年6月1日还一部分,2017年底还清。    该装修工程系被告杭永厚承包的被告亿沣超市的装修工程,杭永厚又将该工程的部分转包给被告司道刚,杭永厚与司道刚人工费已经结算完毕,原告受雇于被告司道刚,2017年6月,原告和其他施工人给被告杭永厚、亿沣超市出具证明,证明写明:“司道刚在亿沣生活广场工人工资与杭永厚、亿沣超市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的陈述及证据证明的事实,应当认定原告与被告司道刚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与被告杭永厚、亿沣超市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亦自认与被告杭永厚、亿沣超市公司无关,原告主张被告杭永厚、亿沣超市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司道刚拖欠原告人工费应予偿还,原告的诉求被告司道刚应
支付人工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限被告司道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法红劳务费4640元。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司道刚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赵法红提交证明条复印件一份,拟说明证明条中的字系被上诉人伪造,该证明并非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该证明条也与法律规定相违背。上诉人提出笔迹鉴定申请,为查清案件事实,请二审法院予以公平认定。 
【二审上诉人诉称】赵法红上诉请求: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9)鲁1502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份,上诉人经被上诉人司道刚、杭永厚介绍,为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亿沣生活广场陈庄店从事建筑工程工作。工作内容包含推砖、上砌块、上沙子等。被上诉人杭永厚、司道刚制定工程报酬标准后,上诉人开始进行施工。工程工作完毕,被上诉人杭永厚召集上诉人进行结算,并指使被上诉人司道刚向上诉人出具欠据证明。欠据出具后,上诉人经过多次催要,被上诉人均一直拒绝支付。无奈上诉人
向一审法院进行诉讼,并已判决。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存在错误,现提出上诉。第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本案中被上诉人之间系违法、违规建筑工程承包关系,三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连带给付劳务报酬责任。上诉人杭永厚与被上诉人聊城市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系违法工程承包关系,上诉人杭永厚所从事的建筑工程工作项目,开始被上诉人聊城市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安排案外人李昆负责,后来又包给无合格承包资质的被上诉人杭永厚。被上诉人杭永厚又违法再分包给无合格承包资质的被上诉人司道刚。本案三被上诉人组织雇佣上诉人对承包建筑工程进行施工。因此,三被上诉人之间存在违法承包关系,不具备工程承包资质,不符合工程承包条件,不符合承包建设施工工程的管理规定,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因此,三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连带给付劳务报酬的清偿责任。第二,三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存在雇佣关系,应当承担连带给付劳务报酬的清偿责任。本案所涉施工工程,在施工前,被上诉人杭永厚、司道刚负责召集施工农民工,被上诉人亿沣超市负责建筑工程的规划、监督管理、通知召集施工农民工。被上诉人杭永厚负责建筑工程的具体策划、施工农民工财务管理、工资发放。被上诉人司道刚按以上被上诉人指示对
农民工工资报酬发放具体实施。因此,三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连带给付劳务报酬的责任。第三,被上诉人杭永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一审法院据此进行认定,系认定事实错误。2017年6月,被上诉人杭永厚提供的证明:“司道刚在亿沣生活广场工人工资与杭永厚、亿沣超市无关”的证明系伪造,该证明与事实严重不符,该证明内容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并未进行自认,一审法院据此进行认定,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被上诉人伪造证据、欺骗法院,一审法院未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本案事实,判决被上诉人司道刚个人承担责任,根本不可能实质性解决本案农民工工资的清偿问题。上诉人认为,本案中上诉人辛勤劳作,认真完成雇主所要求的工作任务,被上诉人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也已经使用农民工所建设的工程受益,被上诉人就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在未查清事实情况下进行判决,判决错误。现上诉人无奈,依法上诉,望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予以公正判决。    综上所述,赵法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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