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故意伤害案件办案程序
Any miracle in this world is the result of untold hard work. First, admit your own ordinaryness, and then use thousands of times more effort to make up for the ordinary.勤学乐施 积极进取(页眉可删)
公安机关故意伤害案件办案程序

第十条 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为了体现法律的逻辑性、严谨性,无论是公、检、法部门在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过程中,还是当事人的应诉过程都必须遵循严格的司法程序进行, 而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司法程序也各有差异,那么其中公安机关故意伤害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呢,今天就会带大家一起了解。
  公安机关故意伤害案件办案程序的具体规定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结合基层实际工作情况,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四不伤害  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第七条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九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三章前期处置
  第十条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
  第十一条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一)制止伤害行为;
  (二)组织救治伤员;
  (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
  (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
  (五)保护现场;
  (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十二条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一)组织救治伤员;
  (二)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
  (三)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
  (四)追查嫌疑人;
  (五)保护现场;
  (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四章勘验、检查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十四条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办案单位对提取的痕迹、物证和致伤工具等应当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伤害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