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组织
志愿服务组织
一、志愿组织的概念
志愿者组织是指由一定数量的志愿者组成,业务范围为开展或推广志愿者行为,传播志愿者精神的团体、团队、组织和机构。
  二、志愿组织的分类
  对于志愿组织的分类,西方学者克雷默等人对志愿社团与支援机构所作的区分很有启发性。他们认为,志愿社团是一种比较非正式的组织,通常依靠其会员开展活动;志愿机构更为正式、科学化,雇用受薪员工向社会提供连续性服务。参考他们的区分,结合我国国情,我们将志愿组织分为正式和非正式的志愿组织。正式的志愿组织指的是经过官方批准成立的,在官方有一定备案的志愿组织。这些组织具有专门、正式的机构,有专职的志愿者或者受薪员工发动、招募、组织和管理志愿者在社会上开展环境保护、文化宣传、权益维护、小区服务等领域的志愿服务活动。下面列举一些正式的志愿组织: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北京志愿者协会、深圳义工工联合会、中国小区志愿者工作委员会、各级共青团志愿组织等等。尽管
志愿组织属于非政府组织,但不意味着完全脱离政府的运营。在我国,有大量的志愿组织依托共青团、妇联、小区等建立,例如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小区志愿者工作委员会等,它们一般与政府关系紧密,绝大部分资金和项目都来源于政府或者受到政府的有力支持。
非正式组织是指那些围绕特定公益项目而临时成立的或只受最低组织框架约束的团体、团队或体,相当于克雷默所说的自愿性社团。这些志愿组织尚未得到政府的正式批准和注册。非正式组织广泛存在于民间,在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志愿组织逐渐走向正规,形成了以正规志愿组织为主体的志愿组织体系。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非正式志愿组织仍然广泛存在,特别是在小地区和社区。正式的志愿组织是现代化进程的产物,有利于国家对志愿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划和管理,从而将志愿活动纳入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发展的轨道。但由于政府的审批,正规的志愿组织和政府很难划清界限。有时,由于他们与政府的密切关系,他们本质上从属于政府,这可能违背志愿服务的初衷。相反,非正式志愿组织具有独立性,其行动范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和正式组织的不足。但也有自己的缺点,就是比较松散,组织协调性相对不足。所以,作为一个发达的社会,既要有正式的志愿组织,也要有非正式的志愿组织,这样才能取长补短,充
分利用各自的特点。
  非正式志愿组织可划分为四种可能的类型:
准正式组织结构:这种组织有一定的正式组织风格,但通常是临时搭建的,自我意志和招生选择是岗位分配的主要依据。
协调员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志愿者中简单地存在一个主协调员,活动练习只与协调员保持联系,向他传递需求、信息、知识和工作沟通,让协调员直接招募、分配和组织工作。
原组织架构借用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志愿者来自另一个组织或其他几个组织,直接与志愿者所属单位或组织进行协调,借用志愿者所属单位的原组织架构和管理权限进行志愿者协调。
  操直控模式:在此模式下,参与活动的志愿者并不形成自己的组织协调架构,而是直接编入操的组织架构,这种编组方式也可能有三种形式差异:其一是操设立专门的协调机构来募集、协调、组织志愿者;其二是将志愿者编入操的内部职能机构,作为编外工,直接与操的全职工作人员配合工作;其三是操派出专门协调员来组织与管理志愿者。
三、志愿组织的特点
  志愿组织从性质上分析它属于非政府非营利性的组织。性质决定特点,因此非政府非营利的性质决定了志愿组织既不同于政府组织也不同于营利组织。在《第三城市的兴起》一书中提到,志愿领域由具有以下特征的组织构成:
  1.正规性(有章程);
  2.私立性(非政府);
志愿者精神  3.非利润分配性;
  4.自我治理性;
  5.志愿性;
  6.公共利益性;
目前,关于志愿组织的讨论借鉴了西方理论。因为在中国,志愿组织的发展刚刚起步,在
组织形式、舆论环境(社会认同)、制度环境、资源来源等方面都不成熟,很难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在西方,志愿组织具有独立性或非政府性的特点,而中国的志愿组织无论是在发展初期还是在成长过程中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培育。从组织结构上来说,志愿组织应该是正规的,但目前国内有大量的志愿团队,包括上面提到的非正式志愿组织,都没有完整的组织结构。因此,结合国内现实和本书中的叙事需求,我们认为,中国的志愿组织具有自愿性、非营利性、公益性、半民半官性、基本规范性和自治性的特征。
  志愿性
  志愿组织的定义规定,志愿组织必须以组织或推广志愿服务为己任,而“志愿服务是指任何人自愿贡献个人时间和精力,在不为物质报酬的前提下,为推动人类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事业而提供的服务”。因此志愿性是志愿组织区别于其他组织的首要特征。
  非营利性
  志愿组织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获取的利益必须用于组织使命所规定的工作,而不能向组织成员进行返还。例如,在《北京志愿者协会章程》中规定: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
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此外还规定,协会如果解散,经费必须用于与其宗旨相关事业的发展。这很好地体现了志愿组织的非营利性。
  公益性
英国学者史密斯将志愿服务活动总结为四种基本类型,即互助、慈善或为他人服务、参与、倡导和运动。这些活动都不同程度地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这就决定了志愿组织具有公益性的特征。
  半官半民性
这是中国特志愿组织的特点。特别是那些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正式的志愿组织,它们依赖于行政系统,它们的基本决策和内部管理都是在政府的指导下进行的。
  基本的规范性及自治性
无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志愿组织,都应该受到最基本的组织框架的约束,而不是临时性的聚会。即使是那些非正式的志愿组织,也有最基本的内部结构。与基础标准化相关的
一个特点是,它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志愿组织有自己的内部管理程序,其决定不受外部主体的控制。
 四、志愿组织的使命
志愿组织在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志愿组织可以承担的职能和使命表现在很多方面,特别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效配置社会资源,增进社会公益
组织起来自愿筹集大量社会资源,通过向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活动,合理配置各种资源,促进资本、技术、智力从城市流向农村,从社会上层流向弱势体,从发达地区流向欠发达地区,从发达国家流向欠发达国家,实现资源再分配,增进全社会的公共福利。例如,当国家和共青团中央提出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时,共青团中央及时跟进了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该计划已经实施了8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体现了志愿组织在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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