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地字(1988)第15号关于⼟地使⽤税若⼲具体问题的
解释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地使⽤税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规定》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8)第15号
提⽰——
1、依据财税[2010]121号关于安置残疾⼈就业单位城镇⼟地使⽤税等政策的通知,本法规第⼗⼋条第四项⾃⼆⼀年⼗⼆⽉⼆⼗⼀⽇起废⽌。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件⽬录的决定,本法规第⼗七条废⽌。
各省、⾃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便于各地贯彻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经征求各地意见,国
家税务局拟定了《关于⼟地使⽤税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贯彻执⾏。执⾏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
⼀、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地。
⼆、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的市。县城是指县⼈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设⽴的建制镇。⼯矿区是指⼯商业⽐较发达,⼈⼝⽐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镇建制的⼤中型⼯矿企业所在地。⼯矿区须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划定。
四、关于纳税⼈的确定
⼟地使⽤税由拥有⼟地使⽤权的单位或个⼈缴纳。拥有⼟地使⽤权的纳税⼈不在⼟地所在地的,由代管⼈或实际使⽤⼈纳税;⼟地使⽤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纳税;⼟地使⽤权共有的,由共有各⽅分别纳税。
五、关于⼟地使⽤权共有的,如何计算缴纳⼟地使⽤税
⼟地使⽤权共有的各⽅,应按其实际使⽤的⼟地⾯积占总⾯积的⽐例,分别计算缴纳⼟地使⽤税。
六、关于纳税⼈实际占⽤的⼟地⾯积的确定
纳税⼈实际占⽤的⼟地⾯积,是指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地⾯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地使⽤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地⾯积为准;尚未核发⼟地使⽤证书的,应由纳税⼈据实申报⼟地⾯积。
七、关于⼤中⼩城市的解释
⼤、中、⼩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农业正式户⼝⼈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现⾏的划分标准是:市区及郊区⾮农业⼈⼝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城市;
市区及郊区⾮农业⼈⼝总计在20万⾄50万的,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农业⼈⼝总计在20万以下的,为⼩城市。
⼋、关于⼈民团体的解释
⼈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九、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解释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收⾃⽀、⾃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关于免税单位⾃⽤⼟地的解释
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的⼟地,是指这些单位本⾝的办公⽤地和公务⽤地。事业单位⾃⽤的⼟地,是指这些单位本⾝的业务⽤地。宗教寺庙⾃⽤的⼟地,是指举⾏宗教仪式等的⽤地和寺庙内的宗教⼈员⽣活⽤地。公园、名胜古迹⾃⽤的⼟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地。以上单位的⽣产、营业⽤地和其他⽤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地使⽤税。
⼗⼀、关于直接⽤于农、林、牧、渔业的⽣产⽤地的解释
直接⽤于农、林、牧、渔业的⽣产⽤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场地和⽣活、办公⽤地。
⼗⼆、关于征⽤的耕地与⾮耕地的确定
征⽤的耕地与⾮耕地,以⼟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件为依据确定。
⼗三、关于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及其免税期限的确定
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以⼟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地使⽤税暂⾏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确定。
⼗四、关于纳税⼈使⽤的⼟地不属于同⼀省(⾃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纳税⼈使⽤的⼟地不属于同⼀省(⾃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分别向⼟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地使⽤税。在同⼀省(⾃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跨地区使⽤的⼟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确定。
⼗五、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的⼟地,应否征收⼟地使⽤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的⼟地,应征收⼟地使⽤税。
⼗六、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公房⽤地,如何征收⼟地使⽤税
房管部门经租的公房⽤地,凡⼟地使⽤权属于房管部门的,由房管部门缴纳⼟地使⽤税。
⼗七、关于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所、幼⼉园⾃⽤的⼟地,可否免征⼟地使⽤税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所、幼⼉园,其⽤地能与企业其他⽤地明确区分的,可以⽐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地,免征⼟地使⽤税。
⼗⼋、下列⼟地的征免税,由省、⾃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1.个⼈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前经租的居民住房⽤地;
3.免税单位职⼯家属的宿舍⽤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占⼀定⽐例的福利⼯⼚⽤地;
直辖市是什么意思
5.集体和个⼈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所、幼⼉园⽤地。
⼀九⼋⼋年⼗⽉⼆⼗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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