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世界遗产的法律法规
保护世界遗产的法律法规什么是世界遗产?
世界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狭义的世界遗产包括"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和"世界文化景观遗产"四类。
■世界文化遗产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属于下列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文化遗产。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建筑: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凡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方可获得批准。1.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2.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大的影响;3.能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见证;4.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5.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
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的地方;6.与具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这项标准与其他标准一起作用时,此款才能成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理由。)。
■世界自然遗产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给自然遗产的定义是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
构组成的自然面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
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定的濒危动植物物种生态区;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
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地带。
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并获
得批准:1.构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2.构成代表进行中的
重要地质过程、生物演化过程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的突出例证;3.独特、稀有或绝妙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带;4.尚存的珍稀或
濒危动植物物种的栖息地。
■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
只有同时满足《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关于文化遗产和自然遗
产定义的遗产项目才能成为此类遗产。
■世界文化景观遗产
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包括出于美学原因建造的园林和公园景观,它们经常(但并不总是)与宗教或其他纪念性建筑物或建筑有联系;有机进化
的景观:它产生于最初始的一种社会、经济、行政以及宗教需要,并通过与周
围自然环境的相联系或相适应而发展到目前的形式;关联性文化景观:这类景
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与自然因素、强烈的宗教、艺术或文化相联系为
特征,而不是以文化物证为特征。
我国颁布了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文物及历史遗产保护专业法规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了
修订。在这部法律基础之上,由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的文物行政法规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等。
行政保护相关法律
保护森林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条规定:"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
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和革
命纪念地的森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对此,第31条规定:"特种用途林中的
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保护自然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0条规定:"非经国务院
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
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开采矿产资源。"第22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保护遗产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
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
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
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
世界文化遗产有哪些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16条规定:"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
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
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规划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14条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
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
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和自然景观。"第25条规定:"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应当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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