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引言 | |
Ⅰ.A 《操作指南》 | |
1. 《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的宗旨在于协助《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或《公约》)的实施,并为开展下列工作设置相应的程序: a) 将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和《世界濒危遗产名录》 b) 世界遗产的保护和保存 c) 世界遗产基金项下提供的国际援助以及 d) 调动国内和国际力量为《公约》提供支持。 | |
2. 《操作指南》将会定期修改,以反映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决策 | 《操作指南》的发展历程可参见以下网址: /en/guidelineshistorical |
3. 《操作指南》主要使用者: a) 《世界遗产公约》的缔约国; b) 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 “世界遗产委员会”或 “委员会”; c) 世界遗产委员会秘书处,即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世界遗产中心,以下简称 “秘书处”; d) 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咨询机构; 负责保护世界遗产的遗址管理人员、利益相关人和合作伙伴。 | |
I.B《世界遗产公约》 | |
4. 无论对各国,还是对全人类而言,文化和自然遗产都是无可估价且无法替代的财产。这些最珍贵的财富,一旦遭受任何破坏或消失,都是对世界各族人民遗产的一次浩劫。这些遗产的一部分,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性,可以认为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因而需加以特殊的保护,以消除日益威胁这些遗产的危险。 | |
5. 为了尽可能保证对世界遗产的确认、保护、保存和展出,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成员国于1972年通过了《世界遗产公约》。《公约》确认了世界遗产委员会和世界遗产基金的建立,二者自1976年开始运行。 | |
6. 自从1972年通过《公约》以来,国际社会全面接受了“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而保护、保存自然和文化遗产就是对可持续发展的巨大贡献。 | |
7. 《公约》旨在确认、保护、保存、展出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将其代代相传。 | |
8. 已规定了将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标准和条件,以评估遗产是否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并指导缔约国保护和管理世界遗产。 | |
9. 当《世界遗产名录》上的某项遗产受到了严重的特殊的威胁,委员会应该考虑将该遗产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当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且已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受到破坏,委员会应该考虑将该遗产从《世界遗产名录》上删除。 | |
I.C《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 | |
10. 鼓励各个国家加入《公约》,成为缔约国。附件1收录了批准/接受公约和正式加入公约的文书范本。签署后的文书原件应呈递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 | |
11. 《公约》各缔约国名单可参见以下网址: /en/statesparties | |
12. 鼓励《公约》各缔约国保证各种利益相关人,包括遗址管理人、当地和地区政府、当地社区、非政府组织(NGO)、其他相关团体和合作伙伴,参与世界遗产的确认、提名和保护。 | |
13. 《公约》各缔约国应向秘书处提供作为《公约》实施国家协调中心的重要政府机构名称和地址,以便秘书处把各种官方信函和文件送达该机构。这些机构的地址列表可参见以下网址:/en/statespartiesfocalpoints 鼓励《公约》各缔约国公开以上信息并保证不断更新。 | |
14. 鼓励各缔约国召集本国文化和自然遗产专家,定期讨论《公约》的实施。各缔约国可以适当邀请咨询机构的代表和其他专家参加讨论。 | |
15. 在充分尊重文化和自然遗产所在国主权的同时,《公约》各缔约国也应该认识到,合作开展遗产保护工作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世界遗产公约》各缔约国有责任做到以下几点: | 《世界遗产公约》第6(1)条。 |
a) 缔约国应该保证在本国境内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认、提名、保护、保存、展出以及代代相传。各缔约国应有关国家的要求就以上事宜提供帮助; | 《世界遗产公约》第4条和第6(2)条。 |
b) 通过一项旨在使文化和自然遗产在社会生活中起一定作用的总政策; | 《世界遗产公约》第5条。 |
c) 并把遗产保护纳入全面规划方案; | |
d) 建立负责遗产保护、保存和展出事务的机构; | |
e) 开展科学和技术研究,并制定出消除对本国自然遗产的威胁的实际方法; | |
f) 采取适当的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来保护这类遗产; | |
g) 促进建立或发展有关保护、保存和展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或地区培训中心,并鼓励这些领域的科学研究; | |
h) 本公约各缔约国不得故意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本国或公约其他缔约国领土内遗产的措施; | 《世界遗产公约》第6(3)条。 |
i) 本公约各缔约国应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一份关于本国领土内适于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财产清单(称为《预备名录》); | 《世界遗产公约》第11(1)条。 |
j) 本公约缔约国定期向世界遗产基金缴款,缴款额由公约缔约国大会决定; | 《世界遗产公约》第16(1)条。 |
k) 本公约缔约国应考虑和鼓励设立国家、公立以及私立基金会或协会,促进保护世界遗产的募捐; | 《世界遗产公约》第17条。 |
l) 本公约缔约国应该为世界遗产基金的国际募款运动给予援助; | 《世界遗产公约》第18条。 |
m) 本公约缔约国应该通过教育和宣传计划,努力增强本国人民对本公约第1和2条中所确定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赞赏和尊重,并使公众广泛了解这类遗产面临的威胁; | 《世界遗产公约》第27条。 |
n) 本公约缔约国应该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报告,详述《世界遗产公约》的实施情况和这类财产保存状况;并且 | 《世界遗产公约》第29条。1997年第十一届缔约国大会通过《决议》。 |
16. 鼓励各公约缔约国参加世界遗产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各届会议。 | 《世界遗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8.1条。 |
I.D 《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 | |
17. 本公约缔约国大会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常会期间召开。缔约国大会根据《议事规则》组织会议,相关内容可参见以下网址:/en/garules | 《世界遗产公约》第8(1)条,《世界遗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49条。 |
18. 大会确定适用于所有缔约国的统一缴款比例,并选举世界遗产委员会委员。缔约国大会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都将收到世界遗产委员会关于各项活动的报告。 | 《世界遗产公约》第8(1)条、第16(1)条和第29条;《世界遗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49条。 |
I.E 世界遗产委员会 | |
19. 世界遗产委员会由二十一个成员国组成,每年的六月或者七月至少开一次会议。委员会设有主席团,通常在委员会常会期间召集开会。委员会及其主席团的组成可参见以下网址: /en/committeemembers | 通过世界遗产中心,即世界遗产委员会秘书处,可以和委员会取得联系。 |
20. 世界遗产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召开会议,可参见以下 网址:/committeerules | |
21. 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任期六年。然而,为了保证世界遗产委员会均衡的代表性和轮值制,大会向缔约国提出自愿考虑缩短任期从六年到四年,而且不鼓励连任。 | 《世界遗产公约》第9(1)条 《世界遗产公约》第8(2)条和《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第七届 (1989年)、第十二届(1999年)及第十三届(2001年)大会决议。 |
22. 根据委员会在大会前一届会议期间所作的决定,为尚无财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缔约国保留一定数量的席位。 | 《缔约国大会议事规则》第14.1条 |
23. 委员会的决定是出自客观和科学的考虑,为委员会进行的任何评估工作都应该本着彻底和负责的态度。委员会认识到这类决定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a) 认真编撰的文献资料; b) 彻底并且连贯统一的程序; c) 合格专家的评估;以及 d) 如有必要,使用专家仲裁。 | |
24. 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与缔约国合作开展下述工作: | |
a) 根据缔约国递交的“预备名录”和申报文件,委员会确认将在《公约》下实施保护的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并把这些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 《世界遗产公约》第11(2)款。 |
b) 委员会通过反应性监测(参见第Ⅳ章)和定期报告(参见第Ⅴ章)审查已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保护状况; | 《世界遗产公约》第11(7)条和第29条。 |
c) 委员会决定《世界遗产名录》中的哪些遗产应该列入《濒危世界遗产目录》或从《濒危世界遗产目录》中删除; | 《世界遗产公约》第11(4)条和第11(5)条。 |
d) 委员会决定一项遗产是否应该从《世界遗产名录》上删除(参见第Ⅳ章); | |
e) 委员会制定向它提交国际援助申请的审议程序, 在作出决定之前,进行它认为必要的研究和磋商(参见第Ⅶ章); | 《世界遗产公约》第21(1)条和第21(3)条。 |
f) 委员会决定如何发挥世界遗产基金资源的最大优势,帮助缔约国保护他们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遗产; | 《世界遗产公约》第13(6)条。 |
g) 采取措施设法增加世界遗产基金; | |
h) 委员会每两年向缔约国大会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递交一份关于其活动的报告; | 《世界遗产公约》第29(3)条和《世界遗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49条。 |
i) 委员会定期审查和评估《公约》的实施情况; | |
j) 委员会修改并通过《操作指南》。 | |
25. 为了促进《公约》的实施,委员会制定了战略目标,并定期审查和修改这些目标,保证有效消除对世界遗产的新威胁。 | 1992年委员会通过的第一份《战略方向》载列于文件WHC-92/CONF.002/12附件II。 |
26. 目前的战略目标(简称为“4 C”)是: 1.增强《世界遗产名录》的可信性; 2.保证世界遗产的有效保护; 3.推进各缔约国有效的能力建设; 4.通过宣传增强大众对世界遗产的认识、参与和支持。 | 2002年世界遗产委员会修改了战略目标。《布达佩斯世界遗产宣言》(2002年)可参见以下网址: /en/budapestdeclaration |
I.F 世界遗产委员会秘书处(世界遗产中心) |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地址: 法国巴黎(7, place de Fontenoy 75352 Paris 07 SP France) 电话:+33 (0) 1 4568 1571 传真:+33 (0) 1 4568 5570 : 网址:/ |
27. 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指定的秘书处协助世界遗产委员会工作。为此,1992年创建了世界遗产中心,担负秘书处的职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指派世界遗产中心主任为委员会的秘书。秘书处协助和协调缔约国和咨询机构的工作。秘书处还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其他部门和外地办事处密切合作。 | 《世界遗产公约》第14条。 《世界遗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43条。 2003年10月21日《通函16号》,可参见以下网址: /circs/circ03-16e.pdf |
28. 秘书处主要任务包括: | |
a) 组织缔约国大会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的会议; | 《世界遗产公约》第14.2条。 |
b) 执行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各项决定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的决议,并向委员会和大会汇报执行情况; | 《世界遗产公约》第14.2条。《布达佩斯世界遗产宣言》(2002年) |
c) 接收、登记世界遗产申报文件,检查其完整性、存档并呈递到相关的咨询机构; | |
d) 协调各项研究和活动,作为加强《世界遗产名录》代表性、平衡性和可信性全球战略的一部分; | |
e) 组织定期报告和协调反应性监测; | |
世界文化遗产有哪些f) 协调国际援助; | |
g) 调动预算外资金保护和管理世界遗产; | |
h) 协助各缔约国实施委员会的各方案和项目;以及 | |
i) 通过向缔约国、咨询机构和大众发布信息,促进世界遗产的保护和增强对《公约》的认识。 | |
29. 开展这些活动要服从于委员会的各项决定和战略目标以及缔约国大会的各项决议,要与咨询机构密切合作。 | |
I.G 世界遗产委员会咨询机构 | |
30. 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咨询机构包括:ICCROM (国际文物保护和修复研究中心),ICOMOS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以及IUCN (世界保护自然联盟) | 《世界遗产公约》第8.3条。 |
31. 咨询机构的角: | |
a) 以本领域的专业知识指导《世界遗产公约》的实施; | 《世界遗产公约》第13.7条。 |
b) 协助秘书处准备委员会需要的文献资料,安排会议议程以及协助委员会决定的实施; | |
c) 协助制定和实施加强《世界遗产名录》代表性、平衡性和可信性全球战略和全球培训战略,定期报告以及加强世界遗产基金的有效使用; | |
d) 监督世界遗产的保护状况并审查要求国际援助的申请; | 《世界遗产公约》第14.2条。 |
e) 国际文物保护和修复研究中心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评估申请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提名财产并向委员会呈递评估报告;以及 | |
f) 以咨询者的身份,列席世界遗产委员会及其主席团会议。 | 《世界遗产公约》8.3条。 |
国际文物保护和修复研究中心 32. ICCROM,即国际文物保护和修复研究中心,是一个政府间组织,总部设在意大利的罗马。195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建了这个中 心。根据规定,该中心的作用是进行调查研究,编撰文献资料,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推行增强公众意识的项目,加强对可移动和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的保护。 | 国际文物保护和修复研究中心地址: 意大利罗马(Via di S. Michele, 13 I-00153 Rome, Italy) |
33. 国际文物保护和修复研究中心和《公约》相关的特殊职责包括:文化遗产培训领域的重要合作伙伴,监督世界遗产文物保护状况,审查由缔约国提交的国际援助申请,以及为能力建设活动出力献策和提供支持。 | 电话:+39 06 585531 传真:+39 06 5855 3349 : 网址:/ |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 34. ICOMOS,即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是一个非政府组织,总部在法国巴黎,创建于1956年。理事会的作用在于推广建筑和考古遗产保护理论、方法和科学技术的应用。理事会的工作以1964年《国际古迹遗址保护和修复宪章》(又称《威尼斯宪章》)的原则为基准。 35.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公约》相关的特殊职责包括:评估申报世界遗产的项目,监督世界遗产文物保护状况,审查由缔约国提交的国际援助申请,以及为能力建设活动出力献策和提供支持。 |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 法国巴黎(49-51, rue de la Fédération 75015 Paris, France) 电话:+33 (0)1 45 67 67 70 传真:+33 (0)1 45 66 06 22 : 网址:/ |
世界保护自然联盟 36. IUCN,即世界保护自然联盟(前身是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创建于1948年,为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和科学工作者在世界范围的合作提供了机会。其使命在于影响、鼓励和协助世界各团体保护自然的完整性和多样化,并确保任何对自然资源的使用都是公正的、符合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世界保护自然联盟总部设在瑞士格朗德。 37. 世界保护自然联盟和《公约》相关的特殊职责包括:评估申报世界遗产的项目,监督世界遗产文物保护状况,审查由缔约国提交的国际援助申请,以及为能力建设活动出力献策和提供支持。 | IUCN——世界保护自然联盟 地址:瑞士格朗德(rue Mauverney 28 CH-1196 Gland, Switzerland) 电话:+ 41 22 999 0001 传真:+41 22 999 0010 :mail@ 网址: |
I.H 其他组织 | |
38. 委员会可能号召其他具有一定能力和专业技术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协助各方案和项目的实施。 | |
I.I 保护世界遗产的合作伙伴 | |
39. 在提名、管理和监督工作中采用合作伙伴方式,有力地促进了世界遗产的保护和《公约》的实施。 | |
40. 保护和保存世界遗产的合作伙伴包括:个人和其他利益相关人,尤其是对世界遗产的保存和管理感兴趣并参与其中的当地社区、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和私人组织以及所有人。 | |
I.J 其他公约、建议和方案 | |
41. 世界遗产委员会认识到,密切协调好与教科文组织其他方案和及其相关公约是受益匪浅的。参见第44段中相关全球保护文书、公约和方案。 | |
42. 在秘书处的支持下,世界遗产委员会将保证《世界遗产公约》和其他公约、方案以及和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有关的国际组织之间适当协调工作,信息共享。 | |
43. 委员会可能邀请相关公约下政府间组织的代表作为观察员参加委员会的会议。如受到其他政府间组织的邀请,委员会可能派遣代表作为观察员列席会议。 | |
44. 与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相关的部分全球公约和方案 v 《关于在武装冲突的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 (1954年) 第一议定书(1954年) 第二议定书(1999年) /culture/laws/hague/html_eng/page1.shtml 《关于采取措施禁止并防止文化财产非法进出口和所有权非法转让公约》(1970年) /culture/laws/1970/html_eng/page1.shtml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 /whc/world_he.htm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2001年) /culture/laws/underwater/html_eng/convention.shtml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 /images/0013/001325/132540e.pdf “人类和生物圈”方案(MAB) /mab/ 其他公约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拉姆萨尔公约)》(1971年) /key_conv_e.htm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1973年) /eng/disc/text.shtml 《养护野生动物移栖物种公约》(CMS) (1979年) /cms/cms_conv.htm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UNCLOS) (1982年) /Depts/los/convention_agreements/texts/unclos/closindx.htm 《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 /convention/articles.asp 《私法协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 (罗马, 1995) /english/conventions/culturalproperty/c-cult.htm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纽约, 1992年) unfccc.int/essential_background/convention/background/items/1350.php | |
II. 《世界遗产名录》 | |||
II.A 世界遗产的定义 | |||
文化和自然遗产 45. 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见《世界遗产公约》第1条和第2条。 | |||
第1条 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 -建筑: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独立的或连接的建筑; -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的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第2条 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自然遗产”:. -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组成的自然面貌; -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 -从科学、保存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 |||
文化和自然混合遗产 46. 只有同时部分满足或完全满足《公约》第1条和第2条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定义的财产才能认为是“文化和自然混合遗产”。 | |||
文化景观 | |||
47. 《公约》第1条就指出文化景观属于文化财产,代表着“自然与人联合的工程”。它们反映了因物质条件的限制和/或自然环境带来的机遇,在一系列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的内外作用下,人类社会和定居地的历史沿革。 | 附件3 | ||
可移动遗产 | |||
48. 对于可能发生迁移的不可移动遗产的提名将不作考虑。 | |||
突出的普遍价值 | |||
49. 突出的普遍价值指文化和/或自然价值是如此罕见,超越了国家界限,对全人类的现在和未来均具有普遍的重要意义。因此,该项遗产的永久性保护对整个国际社会都具有至高的重要性。世界遗产委员会规定了财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标准。 | |||
50. 邀请缔约国提名认为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或自然遗产,以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 |||
51. 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时,世界遗产委员会会通过一个《突出的普遍价值声明》(见第154段),该声明将是以后遗产的有效保护与管理的重要援引文书。 | |||
52. 该《公约》不是旨在保护所有具有重大意义或价值的遗产,而只是保护那些从国际观点看具有最突出价值的遗产。不应该认为某项具有国家和/或区域重要性的遗产会自动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 |||
53. 呈递给委员会的提名应该表明该缔约国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将全力以赴保存该项遗产。这种承诺应该体现在采纳和提出合适的政策、法律、科学、技术、管理和财政措施,保护该项遗产以及遗产的突出的普遍价值。 | |||
II.B 具有代表性的、平衡性和可信性的《世界遗产名录》 | |||
54. 委员会根据第26届会议确定的四个战略目标,致力于构建一个具有代表性、平衡性和可信性的《世界遗产名录》。(布达佩斯,2002) | 《布达佩斯世界遗产宣言》所在网址:/en/budapestdeclaration | ||
构建具有代表性、平衡性、可信性的《世界遗产名录》的《全球战略》 | |||
55. 构建具有代表性、平衡性、可信性的《世界遗产名录》的《全球战略》旨在确定并填补《世界遗产名录》的主要空白。该战略鼓励更多的国家加入《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按第62段的定义编撰《预备名录》、准备申请《世界遗产名录》的提名文件(详情请登陆:/en/globalstrategy) | 关于“全球战略”的专家会议报告及构建具有代表性的世界遗产名录的主题研究报告(1994年6月20-22日)在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8届大会通过。(福克,1994) 《全球战略》起初是为保护文化遗产提出的。应世界遗产委员会的要求,《全球战略》随后有所扩展,包括自然遗产和文化自然混合遗产。 | ||
56. 鼓励各缔约国和咨询团体同秘书处及其他合作方合作,参与实施《全球战略》。为此,组织召开了区域及“全球战略”主题会议,并开展对比研究及主题研究。会议和研究成果将协助缔约国编撰《预备名录》和申报材料。可访问网站:/en/globalstrategy,查阅提交给世界遗产委员会的专家会议报告和研究报告。 | |||
57. 要尽一切努力,保持《世界遗产名录》内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平衡。 | |||
58. 没有正式限制《世界遗产名录》内的遗产总数。 | |||
其他措施 | |||
59. 要构建具有代表性、平衡性、可信性的《世界遗产名录》,缔约国须考虑其遗产是否已在遗产名录上得到充分的代表,如果是,就要采取以下措施,放慢新申报的提交速度: | 缔约国第12届会议通过的决议(1999年)。 | ||
a) 依据自身情况,自主增大申报间隔,和/或; | |||
b) 只申报名录内代表不足的类别遗产,和/或; | |||
c) 每次申报都同名录内代表不足的缔约国的申报联系起来,或; | |||
d) 自主决定暂停提交新的申报。 | |||
60. 如果其遗产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且在《世界遗产名录》上代表不足,这样的缔约国需要: a) 优先考虑编撰《预备名录》和申报材料; b) 在所属区域内,寻求技术交流伙伴并巩固这种合作关系; c) 鼓励双边和多边合作以增强缔约国、负责遗产保护、保存和管理机构的专业技能。 d) 尽可能参加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各届会议。 | 缔约国第12届会议通过的决议(1999年)。 | ||
61. 委员会决定,在第30届大会(2006年)上暂时试用以下机制: a) 最多审查缔约国的两项完整申报,其中至少有一项与自然遗产有关;和 b) 确定委员会每年审查的申报数目不超过45个,其中包括往届会议推迟审议的项目、再审项目、扩展项目(遗产限制的细微变动除外)、跨界项目和系列项目, c) 优先顺序如下所示: 1) 名录内尚没有遗产列入的缔约国提交的遗产申报; 2) 不限国别,但申报须是名录内没有或为数不多的自然或文化遗产类别; 3) 其他申报; 4) 采用该优先顺序机制时,如果某领域内委员会所确定的申报名额已满,则秘书处收到完整申报材料的日期将被作为第二决定因素来考虑。 该决定将会在委员会第31届会议(2007年)上重新审议。 | 第24 COM VI.2.3.3号决定、第28 COM 13.1号决定和第7EXT.COM 4B.1号决定 | ||
II.C 《预备名录》 | |||
程序和格式 | |||
62. 《预备名录》是缔约国认为其境内具备世界遗产资格的遗产的详细目录,其中应包括其认为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或自然遗产的名字和今后几年内要申报的遗产的名字。 | 《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第1、2及11(1)条规定。 | ||
63. 如果缔约国提交的申报遗产未曾列入该国的《预备名录》,委员会不予考虑。 | 第24COM VI.2.3.2号决定 | ||
64. 鼓励缔约国编撰其《预备名录》,并让景点管理人员、当地和地区政府、社区、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参与编撰过程。 | |||
65. 缔约国呈报《预备名录》至秘书处的时间最好提前申报遗产一年。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至少每十年重新审查或递交其《预备名录》。 | |||
66. 缔约国需要递交英文或法语的《预备名录》,且采用附件2所示的标准格式,其中包括遗产名称、地理位置、简短描述以及其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陈述。 | |||
67. 缔约国应将已签名的完整《预备名录》原件递交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 法国巴黎(7, place de Fontenoy,Paris 07 SP,France) 电话: +33 (0) 1 4568 1136 电邮: | |||
68. 如果所有信息均已提供,秘书处会将《预备名录》登记并转呈给相关咨询团体。每年都要向委员会递交所有《预备名录》的概要。秘书处与相关缔约国协商,更新其记录,将《预备名录》上已纳入《世界遗产名录》和已拒绝的申报除名。 | 第7EXT.COM 4A号决定 | ||
69. 登录/en/tentativelists,查阅缔约国《预备名录》: | 第27COM 8A号决定 | ||
《预备名录》作为计划与评估工具 | |||
70. 《预备名录》提供未来遗产名录申报信息,是缔约国、世界遗产委员会、秘书处及咨询团体有用的重要计划工具。 | |||
71. 鼓励缔约国参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和世界保护自然联盟(IUCN) 应委员会要求准备的《世界遗产名录》和《预备名录》的分析报告,确定《世界遗产名录》内的空白。这些分析使缔约国能够比较主题、区域、地理文化和生物地理区,确定未来的世界遗产。 | 第24COM号决定第VI.2.3.2(ii)段文书 WHC-04/28.COM/13.B 1和2 请登陆: /archive/2004/whc04-28com-13b1e.pdf和 /archive/2004/whc04-28com-13b2e.pdf | ||
72. 另外,鼓励缔约国参考由咨询团体开展的具体主题研究报告 (见147段)。研讨内容参考了《预备名录》评估、《预备名录》协调会议报告、咨询团体以及其他具有资格的团体和个人的相关技术研究。研究报告列表已完成,详见:/en/globalstrategy | 主题研究报告异于缔约国申报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时编撰的比较分析 (见第132段)。 | ||
73. 鼓励缔约国在区域和主题级别协调《预备名录》。在这个过程中,缔约国在咨询团体的协助下,共同评估各自的《预备名录》,评论空白并确认相同主题。通过协调,《预备名录》得以改进,缔约国可以申报新遗产,且能与其他缔约国合作编撰申报材料。 | |||
缔约国编撰《预备名录》过程中的协助和能力建设 | |||
74. 要实施《全球战略》,就有必要共同致力于协助缔约国进行能力建设和培训,获取和/或增强在编撰、更新和协调《预备名录》及准备申报材料的能力。 | |||
75. 在编撰、更新和协调《预备名录》方面,缔约国可以请求国际援助(见第七章)。 | |||
76. 咨询团体和秘书处可在考察评估期间,举办地区培训班,对名录中很少的国家在准备预备名录和申报的方法上提供帮助。 | 第24COMVI.2.3.5号决定 | ||
II.D 突出的普遍价值的评估标准 | 这些标准起初分为两组,标准(i)至(vi)适用于文化遗产,标准(i)至(iv)适用于自然遗产。 世界遗产委员会第6届特别会议决定将这十个标准合起来(第6EXT.COM 5.1号决定) | ||
77. 如果遗产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标准,委员会将会认为该遗产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见49-53段)。所申报遗产因而必须: | |||
(i) 创造精神的代表作; | |||
(ii) 在一段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技术、古迹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 | |||
(iii) 能为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 |||
(iv) 是一种建筑、建筑整体、技术整体及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现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 |||
(v) 是传统人类居住地、土地使用或海洋开发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或者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作用,特别是由于不可逆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 | |||
(vi) 与具有突出的普遍意义的事件、活传统、观点、信仰、艺术作品或文学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委员会认为本标准最好与其他标准一起使用); | |||
(vii) 绝妙的自然现象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区; | |||
(viii) 是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包括生命记载和地貌演变中的地质过程或显著的地质或地貌特征; | |||
(ix) 突出代表了陆地、淡水、海岸和海洋生物系统及动植物落演变、发展的生态和生理过程; | |||
(x) 是生物多样性原地保护的最重要的自然栖息地,包括从科学和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濒危物种栖息地。 | |||
78. 只有具有完整性和/或原真性的特征,且有足够的保护和管理机制确保遗产得到保护,遗产才能被视为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 | |||
II.E 完整性和/或原真性 | |||
原真性 | |||
79. 依据标准(i)至(vi)申报的遗产须具备原真性。附件4中包括了关于原真性规定的《奈良文件》,为评估遗产的原真性提供了操作基础,概要如下: | |||
80. 理解遗产价值的能力取决于关于该价值信息来源的真实度或可信度。对涉及文化遗产原始及后来特征的信息来源的知晓和理解,是评价原真性各方面的必要基础。 | |||
81. 对于文化遗产价值和相关信息来源可信性的评价标准可能因文化而异,甚至同一种文化内也存在差异。出于对所有文化的尊重,文化遗产的审查和评估必须首先在其所在的文化背景中进行。 | |||
82. 依据文化遗产类别和其文化背景,如果遗产的文化价值(申报标准所认可的)之下列特征是真实可信的,则被认为具有原真性: ∙ 外形和设计; ∙ 材料和实体; ∙ 用途和功能; ∙ 传统,技术和管理体制; ∙ 方位和位置; ∙ 语言和其他形式的非物质遗产; ∙ 精神和感觉;以及 ∙ 其他内外因素。 | |||
83. 精神和感觉这样的特征在原真性评估中虽不易操作,却是评价一个地方特点和意义的重要指标,例如,在社区中保持传统和文化连续性。 | |||
84. 所有这些信息的采用允许文化遗产在艺术、历史、社会和科学方面的价值被充分考虑。“信息来源”指所有物质的、书面的、口头和图形的信息,从而使理解文化遗产的性质、特性、意义和历史成为可能。 | |||
85. 在准备遗产申报考虑原真性时,缔约国首先要确认所有适用的原真性的重要特性。原真性声明应该评估原真性在每个特征上的体现程度。 | |||
86. 在原真性问题上,考古遗址或历史建筑及地区的重建只有在个别情况才予以考虑。只有依据完整且详细的记载,不存在任何想象而进行的重建,才会被接纳。 | |||
完整性 | |||
87. 所有申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必须具有完整性。 | 第20 COM IX.13号决定 | ||
88. 完整性用来衡量自然和/或文化遗产及其特征的整体性和无缺憾性。因而,审查遗产完整性就要评估遗产满足以下特征的程度: a) 包括所有表现其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必要因素; b) 形体上足够大,确保能完整地代表体现遗产价值的特和过程; c) 受到发展的负面影响和/或被忽视。 上述条件需要在完整性陈述中进行论述。 | |||
89. 依据标准(i)至(vi)申报的遗产,其物理构造和/或重要特征都必须保存完好,且侵蚀退化得到控制。能表现遗产全部价值绝大部分必要因素也要包括在内。文化景观、历史名镇或其他活遗产中体现其显著特征的种种关系和能动机制也应予保存。 | 将完整性条件应用于依据标准(i)至(vi)的申报的遗产之例证正在开发。 | ||
90. 所有依据标准(vii)至(x)申报的遗产,其生物物理过程和地貌特征应该相对完整。当然,由于任何区域都不可能是完全天然,且所有自然区域都在变动之中,某种程度上还会有人类的活动。包括传统社会和当地社区在内的人类活动常常发生在自然区域内。如果对当地的生态并无损害,这些活动就可被视为同自然区域突出的普遍价值一致,具有生态可持续性。 | |||
91. 另外,对于依据标准(vii)至(x)申报的遗产来说,每个标准又有一个相应的完整性条件。 | |||
92. 依据标准(vii)申报的遗产应具备突出的普遍价值,且包括保持遗产美景的必要地区。例如,某个遗产的景观价值在于瀑布,那么只有临近的积水潭和下游地区同保持遗产美景完整相连,才能满足完整性条件。 | |||
93. 依据标准(viii)申报的遗产必须包括其自然关系中所有或大部分重要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因素。例如,“冰川期”遗址要满足完整性条件,则需包括雪地、冰河本身和凿面样本、沉积物和拓殖(例如,条痕、冰碛层及植物演替的先锋阶段等)。如果是火山,则岩浆层必须完整,且能代表所有或大部分的火山岩种类和喷发类型。 | |||
94. 依据标准(ix)申报的遗产必须具有足够大小,且包含能够展示长期保护其内部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过程的必要因素。例如,热带雨林地区要满足完整性条件,需要有一定的海拔层次、多样的地形和土壤种类,落系统和自然形成的落;同样,珊瑚礁必须包括,诸如海草、红树林和其他为珊瑚礁提供营养沉积物的临近生态系统。 | |||
95. 依据标准(x)申报的遗产必须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至关重要的价值。只有最具生物多样性和/或代表性的申报遗产才有可能满足该标准。遗产必须包括某生物区或生态系统内最具多样性的动植物特征的栖息地。例如:要满足完整性条件,热带草原需要具有完整的、共同进化的草食动物和植物;一个海岛生态系统则需要包括地方生态栖息地;包含多种物种的遗产必须足够大,能够包括确保这些物种生存的最重要的栖息地;如果某个地区有迁徙物种,则季节性的养育巢穴和迁徙路线,不管位于何处,都必须妥善保护。 | |||
II.F 保护和管理 | |||
96. 世界遗产的保护与管理须确保其在列入名录时所具有的突出的普遍价值以及完整性和/或原真性在之后得到保持或增强。 | |||
97. 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所有遗产必须有长期、充分的立法性、规范性、机制性的和/或传统保护及管理以确保遗产得到保护。该保护必须包括充分描述的边界范畴。同样地,缔约国应该在国家、区域、城市和/或传统的各个级别上,适当保护申报遗产。申报文件上也需要附加明确说明保护措施的条款。 | |||
立法性、规范性和契约性的保护措施 | |||
98. 国家和地方级的立法性、规范性措施应确保遗产的存在,且保护其突出的普遍的价值以及完整性和/或原真性不因社会发展变迁受到负面影响。缔约国还需要保证这些措施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 | |||
有效保护的界限 | |||
99. 界限描述是对申报遗产进行有效保护的必然要求。划定界限的意义在确保遗产的突出的普遍价值及其完整性和/或原真性得到充分体现。 | |||
100. 依据标准(i)至(vi)申报的遗产,划定界限需要包括所有有形的能够直接体现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的区域和特征,以及在将来的研究中有可能增强这些特征加深理解的区域。 | |||
101. 依据标准(vii)至(x)的申报,划定界限要反映其成为世界遗产基本条件的栖息地、物种、过程或现象的空间要求。界限须包括与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紧邻的足够大的区域以保护其遗产价值不因人类的直接侵蚀和该区域外资源开发而受到损害。 | |||
102. 所申报遗产的界限可能会与一个或多个已存或建议保护区相同,例如国家公园或自然保护区,生物圈保护区或历史文物保护区。虽然保护区可能包含几个管理带,可能只有个别地带能达到世界遗产的标准。 | |||
缓冲区 | |||
103. 只要有必要,就应设立足够大的缓冲区以保护遗产。 | |||
104. 为了有效保护申报遗产,缓冲区是指遗产周围区域,其使用和开发被补充法和/或习惯规定限制,以增加遗产的保护层。缓冲区包括申报遗产所在区域、重要景观,以及其他在功能上对遗产及其保护至关重要的区域或特征。通过合适的机制来决定缓冲区的构成区域。申报时,需要提供有关缓冲区大小、特点、授权使用的详细信息以及一张精确标示界限和缓冲区的地图。 | |||
105. 申报材料中还需明确描述缓冲区在保护申报遗产中的作用。 | |||
106. 如果没有建立缓冲区的提议,则申报材料需要对此予以解释。 | |||
107. 虽然缓冲区并非所申报的遗产的正式组成部分,但是《世界遗产名录》内遗产的缓冲区的任何变动都需经世界遗产委员批准。 | |||
管理体制 | |||
108. 每一个申报遗产都应有合适的管理计划或其他有文可依的管理体制,其中需要详细说明应如何采用多方参与的方式,保护遗产突出的普遍的价值。 | |||
109. 管理体制旨在确保现在和将来对申报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 | |||
110. 有效的管理体制的内容取决于申报遗产的类别、特点和需求以及其文化和自然环境。由于文化角度、可用资源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管理体制也会有所差别。管理体制可能包含传统做法、现存的城市或地区设计手段和其他正式和非正式的计划控制机制。 | |||
111. 考虑到上述多样性问题,有效管理体制需包括以下共同因素: a) 各利益方均透彻理解遗产价值; b) 计划、实施、监管、评估和反馈的循环机制; c) 合作者与各利益方的共同参与; d) 必要资源的配置; e) 能力建设;以及 f) 管理体制运作可信且透明。 | |||
112. 有效管理包括长期和日常对申报遗产的保护、保存和展示。 | |||
113. 另外,为了实施《公约》,世界遗产委员会还建立了反应监控程序(见第Ⅳ章)和《定期报告》机制(见第Ⅴ章)。 | |||
114. 如果是系列遗产,能确保各个组成部分协调管理的管理体制或机制非常必要,应该在申报材料中阐明 (见137-139段)。 | |||
115. 在某些情况下,管理计划或其他管理体制在该遗产向世界遗产委员会提出申报时还没有到位。相关缔约国则需要说明管理计划或体制何时能到位以及如何调动准备和实施新的管理计划或体制的所需资源。缔约国还需要提供其他文件(例如,运作计划),在管理计划确定之前指导遗产的管理。 | |||
116. 如果遗产的内在本质由于人类行为而受到威胁,且满足第78至95段规定的原真性或完整性的标准和条件,概述纠正措施的行动计划需要和申报材料一起提交。如果缔约国并未在拟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委员会将会依据相关程序将该遗产从名单上删除。(见IV.C节) | |||
117. 缔约国要对境内的世界遗产实施有效的管理。缔约国要同其他参与各方密切合作管理遗产,其中包括遗产管理人员、管理权力机关和其他合作者及遗产管理的相关利益方。 | |||
118. 委员会推荐缔约国将风险防范机制包括在其世界遗产管理计划和培训策略中。 | 第28COM10B.4号决定 | ||
可持续使用 | |||
119. 世界遗产会有各种各样已存和拟开发的使用价值,其在生态和文化上是可持续的。缔约国和合作者必须确保这些可持续使用不会有损遗产的突出的普遍价值,以及其完整性和/或原真性。另外,任何使用应该具有生态及文化可持续性。对于有些遗产来说,人类不宜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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