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合作与交往,营造山东**员工廉洁从业的外部环境,构建公司与供应商之间公平、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维护公司利益,推动建立“不能腐”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中国**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集团﹝2017﹞351号),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山东省分公司、山东省**通信有限公司,以及各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山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供应商是指为山东**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但中国**控股的子公司除外。
供应商的工作人员或受其委托的相关人员在与山东**合作与交往中所发生的行为,一律视同供应商的行为。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与山东**开展商务洽谈、投标、合同履约等业务合作过程中,因其不当行为导致损害山东**利益或导致山东**员工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存在违
法行为,或者供应商员工与山东**员工存在特殊利益关系,经查实后被山东**采取禁入措施的供应商。
第五条 供应商存在以下不当行为,经查实后列入黑名单:
(一)通过行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谋取利益,致使山东**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被追究责任的;
(二)在采购活动中,存在串标、围标、骗标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为的;
山东简称 (三)有山东**各级领导人员或其配偶、子女、特定关系人投资入股、从事经营活动或代理相关业务的;
(四)其他危害山东**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根据供应商所提供产品或服务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对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采取相应的业务禁入或人员禁入措施。
第七条 若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可替代性,应对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采取业务全面禁入措施,并视其不当行为对山东**利益的损害程度,设定1-3年的禁入期限。
对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所注册设立的与其现有经营业务相似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应同步采取业务全面禁入措施。
对于实施了业务全面禁入措施的黑名单供应商,应同时对其实施了第五条所列行为的实际操作人员、主要决策人等相关人员采取禁入措施,该类人员终身不得代表任何供应商参与山东**的任何业务合作活动。
第八条 若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视为具有不可替代性:
(一)供应商所提供的商品、技术、工程、服务或其他资源,在现网已大量应用且短期内无法停止合作,或含有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二)需继续向供应商采购商品、技术、工程、服务或其他资源,否则将严重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的。
(三)在原网络构架基础上采用同种型号设备进行扩容,或对原设备、原系统、原网络覆盖区域进行设备扩容、容量扩容、软件升级的。
(四)满足政府相关部门的特殊工作需要的。
(五)其他不具备充分竞争条件的。
不可替代性供应商被列入黑名单后,应对其实施了第五条所列行为的实际操作人员、主要决策人等相关人员采取禁入措施,该类人员终身不得代表任何供应商参与山东**的任何业务合作活动。
第九条 在组织产品、服务等采购时,采购部门或需求单位应在采购文件中将供应商黑名单判定和处罚规则列明,并由供应商签订遵守山东**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承诺书。采购部门或需求单位应将黑名单情况纳入供应商资格审核,一旦发现潜在供应商已列入黑名单,应采取相应禁入措施。
第十条 合同主办部门与供应商签订合作协议时,应通过增加合同条款或附加合同等方式将第五条行为及其后果列为合同内容,以约束供应商的不当行为。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应对
第五条行为及其后果列为合同内容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供应商黑名单的确定程序。
(一)纪检机构受理并核实涉及第五条所列情形的问题线索,界定供应商的不当行为,并提出黑名单建议。
(二)业务需求部门根据纪检机构的核实结果,在1个月内组织评估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并提出业务禁入或人员禁入的具体建议。
(三)根据业务需求部门的评估意见,纪检机构在1个月内召集采购、法律及业务需求等相关部门(或单位),集体研究讨论黑名单供应商及禁入建议,并形成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核。
(四)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作出黑名单供应商及禁入决定。
(五)纪检机构在公司办公网公示黑名单供应商及禁入措施。同时,按照“谁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采购组织实施单位将黑名单认定结果送达相应供应商。采购组织实施单位同步在相关支撑系统对黑名单供应商设置禁入的约束、预警提醒等功能。
省公司经评估后认为必须在中国**全系统对黑名单供应商采取禁入措施的,由省公司纪委将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审议意见、禁入建议报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局,由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局组织履行上述程序,确定是否纳入集团公司黑名单管理范围。
各所属单位供应商黑名单的确定程序,参照上述流程执行。
第十二条 实施黑名单动态管理,在业务禁入期满或第五条第三款所列潜在影响消除后,黑名单禁入措施自动解除,并由纪检机构在公司实时更新黑名单,同时在相关支撑系统对黑名单供应商取消禁入的约束、预警提醒功能。
第十三条 采购部门或需求单位违反本细则的规定,与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或其被禁入人员开展业务合作,视为拒不执行省公司重要决策部署,以违反工作纪律和生产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严肃追究采购、需求等单位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 纪检机构通过定期抽查、问题线索核查等方式对黑名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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