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院:房地不⼀致,并不影响处置
原题⽬:执⾏14年仍未拿到抵押房产,男⼦申请复议获法院⽀持
新京报讯(记者刘洋)⼀起以房抵债的案件,因涉案房屋和⼟地登记不⼀致,执⾏14年⽆果。今⽇(12⽉12⽇),当事⼈程平告诉新京报记者,⼭东⾼院近⽇作出最新裁定,认为可单独就抵押房产价值进⾏评估或就抵押房产占⽤范围内的⼟地⼀起评估,然后扣除应当向政府缴纳的⼟地出让⾦,以实现其抵押权。⽬前,程平已到济南中院申请过户。
案件材料。受访者供图
被执⾏⼈反复提出执⾏异议,案件执⾏14年⽆果
当事⼈程平告诉新京报记者,他是⼭东微⼭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微⼭湖实业)的员⼯, 2005年4⽉,他所在的企业从⼯商银⾏历下区⽀⾏通过拍买债权,买到了⼀项有抵押房产的借款债权,同年到法院起诉获胜后申请强制执⾏。
此后,案件被⼭东⾼院指定给泰安中院执⾏。被执⾏⼈⼭东凯旋商务中⼼有限公司在借款时所抵押的房产,经泰安法院执⾏拍卖流拍后,执⾏双⽅同意以房抵债,2009年泰安法院出具了抵债裁定,被执⾏⼈⼭东凯旋商务中⼼有限公司(下⽂简称凯旋公司)的借款抵押房产以房抵债(债务两千余万元)归属微⼭湖实业。
程平⼀⽅以为根据法院裁定,房产可以转到⾃⼰名下,案⼦就此了结。但房产进⼊过户阶段后,被执⾏⼈以房屋和⼟地登记不⼀致为由反复提出执⾏异议、进⾏抗辩、申诉。案件审理期间,凯旋公司多次表⽰“⼟地是⼭东师范⼤学的划拨
登记不⼀致为由反复提出执⾏异议、进⾏抗辩、申诉。案件审理期间,凯旋公司多次表⽰“⼟地是⼭东师范⼤学的划拨⽤地,不归凯旋公司所有,不能拍卖房产还债”,但在执⾏阶段⼜表⽰“⼟地归凯旋公司
所有,没有房地⼀体拍卖违法”。程平的代理律师认为,这违反了民事诉讼的“禁⽌反⾔”原则,有故意拖延时间之嫌。直到 2018年9⽉28⽇,最⾼法院执⾏局裁定将案件发回济南中院重新审查。
据济南中院出具的裁定书,当时房屋登记在凯旋公司名下,所占⽤的⼟地登记在⼭东师范⼤学科技中⼼名下,凯旋公司虽未办理⼟地过户登记⼿续,但系“实际使⽤权⼈”。泰安中院通过裁定仅将房产抵债,违反了“房地⼀体处置”原则,应该撤销。今年4⽉24⽇,济南中院据此裁定,驳回微⼭湖实业的执⾏异议。
⼭东⾼院裁定抵债房产可以执⾏过户
程平说,微⼭湖实业⽬前已经拿到了数⼗份判决⽂书和执⾏裁定书,但债权执⾏仍未落实。“这不是复杂的民事纠纷,是清晰的债务关系,没想到执⾏14年⽆结果。”对于济南中院出具的裁定,程平申请复议。
11⽉21⽇,⼭东⾼院作出了最新执⾏裁定,裁定书指出,济南市国⼟局确认涉案⼟地登记在⼭东师范⼤学科技中⼼名下,⾄今仍有效,这说明涉案⼟地的性质仍为划拨⼟地,⼟地使⽤权⼈为⼭东师范⼤学科技中⼼。济南中院在查明凯旋公司没有办理⼟地过户登记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涉案⼟地的实际使⽤权⼈是凯旋公司,“不仅证据不⾜,在认定的程序上和职权⾏使上也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虽然该抵押房产坐落于划拨⼟地之上,但是微⼭湖实业可在⾏使抵押权的过程中,单独就抵押房产价值进⾏评估或就抵押房产占⽤范围内的⼟地⼀起评估,然后扣除应当向政府缴纳的⼟地出让⾦,以实现其抵押权,该种实现⽅式并不损害国家及他⼈利益,也不会导致国家对国有⼟地失去控制,微⼭湖实业主张对抵押物⾏使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持。山东简称
程平说,⾃⼰现在已经收到了⼭东⾼院的裁定,⽬前济南中院还没有回复他对于过户的申请。⽇前,他到最⾼⼈民法院就此信访,拿到了“拟挂⽹督办”的函件,他希望此事不再“兜圈”折腾。
编辑潘佳锟校对李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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