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1.03.19
施行日期
2021.03.19
文号
鲁银保监发〔2021〕6号
主题类别
社会保险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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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银保监分局,省保险中介协会,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山东银保监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银保监局
  2021年3月19日
  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监管导向,促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规范经营,加强风险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依据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监管规定在
山东省(不含青岛,下同)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估法人机构及辖外法人机构驻鲁省级分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银保监局)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和风险状况、合规经营状况,依据评价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方法。
山东简称  第四条 山东银保监局按照本办法对辖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第五条 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突出风险导向、合规经营的要求,体现正向激励、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分类指标
  第六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指标分为合规性指标、稳健性指标、内控有效性指标、评价类指标4类35项。
  合规性指标主要反映机构在报告事项、注册资金托管、保证金与职业责任保险、高管人员任职、从业人员管理以及业务经营等方面的合规管理情况。
  稳健性指标主要反映机构在业务经营、从业人员管理、股东风险控制、发展模式等方面的稳健性情况。
  内控有效性指标主要反映机构在高管任职、分支机构管理、报告报表报送、舆情投诉处理及外部审计等方面的内控管理情况。
  评价类指标主要反映机构监管制度执行情况及行业自律遵守情况。
  第七条 4类分类监管指标占评分权重分别为合规性指标30%、稳健性指标30%、内控有效性指标30%、评价类指标10%。每一项分类监管指标均为扣分项,按照具体标准扣分。个别指标对外地驻鲁省级分支机构不适用,不作扣分。具体指标见《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评价指标(试行)》(附件1)。
  第八条 分类所依据的信息和数据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及辖内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来源主要有以下渠道: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
险中介行业协会、外部审计机构,举报投诉、舆情动态、其他真实有效的信息渠道。
  第三章分类方法
  第九条 各机构原始分值为100分,按照各项指标的评定情况及其权重进行扣分。根据得分从高到低,将各机构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分数越低,代表其机构经营管理能力越弱,存在风险隐患越大,监管部门将对其加强监管。
  第十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综合评价得分90分(不含)以上的,为A类机构;综合评价得分在80(不含)-90分之间的,为B类机构;综合评价得分在70(不含)-80分之间的,为C类机构;综合评价得分70分(含)以下的,为D类机构。
  第十一条 设立关键性指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年度内出现重大负面舆情、访诉事件及涉银行保险业内案件(风险)或重大业外案件(风险)的,不论其他指标得分情况,对该机构直接评定为D类机构。
  第十二条 开业不满一年的机构不参与分类评价,但应试填分类监管自评表(见附件2)报山东银保监局。
  第四章分类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针对不同类别机构,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加强监管工作:
  (一)A类机构。
  1.以非现场监管为主,重点关注其业务波动和经营模式的变化,收集、总结其好的经验做法;
  2.在业务创新、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支持;
  3.对该类机构分支机构设立予以积极支持;
  4.其他监管方式。
  (二)B类机构。
  1.定期监测该类机构经营数据,重点关注其业务异动;
  2.关注该类机构业务拓展情况;
  3.提示该类机构加强对下辖分支机构的合规巡查,并向监管部门提交巡查报告;
  4.其他监管方式。
  (三)C类机构。
  1.指定专人密切监测该类机构的经营数据,并根据情况要求机构增加非现场报告报表或某类报告报表的报送,若发现重大业务异动或风险隐患,及时建议开展现场检查等工作;
  2.针对存在问题或风险隐患,督促该类机构从管理制度、业务流程、财务管控、人员追责等方面进行整改,并形成书面报告(内容包括问题原因分析、整改情况等)报属地监管部门;
  3.加强对该类机构的不定期走访、会谈和调研等,掌握最新经营情况,督促该类机构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积极化解风险;
  4.加强对该类机构业务拓展情况的窗口指导;
  5.督促该类机构加强对下辖分支机构的合规巡查,并向监管部门提交巡查报告;
  6.其他监管方式。
  (四)D类机构。
  1.指定专人密切监测其经营数据,严密跟踪机构的经营状况,定期对该类机构进行现场指导,及时掌握公司风险、问题情况和变化趋势;
  2.针对存在问题或风险隐患,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状况、降低风险水平,形成书面报告(内容包括问题原因分析、整改情况等)报属地监管部门;
  3.纳入现场检查重点对象名单;
  4.加强对该类机构业务拓展情况的窗口指导,现场指导其研究分析业务拓展情况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提示辖区内保险公司谨慎合作,要求与该类机构合作的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报送合作情况审查报告;
  6.督促该类机构加强对下辖分支机构的合规巡查,并向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7.其他监管方式。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将分类评价结果通报被评价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保险公司及银行保险行业其他相关组织(机构)。
  第五章 分类监管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原则上每年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一次分类评价,评价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六条  各机构应于每年3月1日前填报分类评价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完成自评工作,并将《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自评表(试行)》(见附件2)报送至山东银保监局。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应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和数据,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30日前评定各机构的分类监管类别。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评价后发现相关指标数据信息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指标得分和分类监管结果进行动态调整。机构对评价指标得分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评
价结果30个自然日内向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如能提供相关事实证据并且理由充分,监管部门予以采纳后,可以对分类评价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监管部门将以分类监管为基础,积极关注市场、关注风险、关注舆情动态和举报投诉。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机构,将根据实际及时建议开展现场检查等工作,不受年度分类评价结果影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银保监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监管政策变动和执行情况,适时调整监管指标体系和分类评价方法。
  各银保监分局可参照适用本办法对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分类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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