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批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08.06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批的通知
 
各市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依法保护和使用林地资源,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批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林地审批权限
  (一)林地是《森林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范围。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依据“国土三调”并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森林资源专项调查基础数据,制作并发布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
山东简称
  “一张图”启用之前发生的违法违规占用林地项目应依法处理到位。
  (二)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由国家和省两级
审批;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2号),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的,委托省厅实施。
  (三)省政府授权设区市审批农用地转用项目占用林地的,由省级负责占用林地审批的,委托相关设区市办理林地审批手续。
  二、施行用地用林合并审批
  (四)省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涉及省厅办理林地许可的事项,占用林地许可合并到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办理,各设区市报批时与农用地转用报卷形成一套材料。省厅对农用地转用和占用林地一并审核,不再单独出具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受省政府授权设区市农用地转用审批和林地审批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五)国务院审批农用地转用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涉及占用林地的事项,各设区市报批时将占用林地申请与农用地转用报卷形成一套材料,省厅将用地用林报批材料一并上报自然资源部。
  (六)占用林地需要的公告公示、现场勘验、清点确认等程序,可与农用地转用一并办理。
需要单独提交的材料,包括林地申请表、现场查验表、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占用林地审查报告、公示证明等,随农用地转用报卷一并上报。
  (七)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审批的占用林地事项,省厅单独出具占用林地许可决定书。
  三、执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
  (八)严格执行林地定额占用管理,确保全省每年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在规定的指标之内。“十四五”期间,省厅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占用林地定额和全省建设情况编制定额分配方案,省级预留部分定额用于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其余分解下达给各设区市。林地占用定额应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等建设项目。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强化占用林地监督管理
  (九)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重要矿产资源大中型矿山项目以及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除遵守国家林地分级管理规定外,不得占用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乔木林地。
  (十)严格控制各类工程占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国有林场等生态敏感区的林地,禁止占用以上区域内的林地从事与其总体规划或主体功能不相符的开发经营活动。符合占用条件的重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民生等项目,经有批准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手续。
  (十一)严格限制占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的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区以及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各类建设项目应尽量避让单位面积蓄积量较高的林地,原则上不允许经营性项目占用单位蓄积量高于50立方米/公顷的省级以上公益林林地。
  (十二)加强林地用途管制,禁止毁林开垦、挖塘等将林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行为;禁止借地质灾害治理、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等项目名义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采砂、采石、取土,不得为其办理占用林地许可手续。
  (十三)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督促用地单位严格依法依规占用林地。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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