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细则
山东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细则
(鲁科办发〔2015〕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10号),推动我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工作规范开展,参照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国科发计〔2013〕61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科技报告工作是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各类科技计划管理程序,坚持以服务科技创新为根本目标,以促进科技报告规范产生、持续积累、集中收藏和开放共享为主要任务。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等)。纳入以上范围的科技项目必须呈交科技报告。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省级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的科技报告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规划财务处为全厅科技报告工作主管处室,负责科技报告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宣传培训、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各计划主管处室负责把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计划申报
部署、立项合同或任务书签署、年度和中期检查、验收(结题)等管
理环节,并按照科技报告管理程序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呈交科技报告。
第六条山东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以下简称“省情报院”)负责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接收、复审、收藏和共享服务,具体职责是:(一)编制科技报告工作规范,承担科技报告宣传和培训工作;
(二)建设和维护山东省科技报告的呈交、审核和服务系统,提供科技报告的共享服务;
(三)承担科技报告的接收审核、统一编码、加工处理、集中收藏和分类管理工作;
(四)对科技计划科技报告产出进行统计分析,推动科技报告资源的开发利用;
(五)定期向科技部呈交山东省科技计划非涉密和解密科技项目的科技报告。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七条科技报告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立项报告。主要内容:项目的立项依据、研究背景、工作基础、研究内容和创新点、研究方法、技术路线等。
(二)进展报告。主要包括年度技术报告、中期技术报告。
(三)专题报告。包括专题调研报告以及蕴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数据的分析测试报告、实验报告、工程试验报告等。
(四)最终报告。主要包括最终技术报告、组织管理报告等。
第八条科技报告呈交按如下时间节点:
(一)立项计划下达后、合同或任务书签署前,应呈交立项报告;
(二)项目执行至一定阶段应呈交进展报告、专题技术报告;
(三)项目完成后、开展验收(结题)前,须呈交最终技术报告。
第九条科技报告呈交工作要与科技计划申报指南(通知、公告)的发布同步部署。
第十条在签订项目合同或任务书时,签约各方应根据项目的研究性质和资助强度,明确呈交科技报告的具体类型、时间节点和最低数量等事项,并由计划主管处室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科技报告的撰写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或任务书要
求进行组织,要按规定格式,遵循《国家科技报告编写规则》
(GB/7713.3—2014),并标注使用级别。
第十二条经项目承担单位初审(形式、内容、密级)合格的非涉密项目科技报告,通过山东省科技报告呈交系统或者指定渠道呈交(填报和上传项目基本信息、科技报告全文及有关材料)。涉密项目的科技报告通过机要渠道呈交。
第十三条省情报院对复审合格的科技报告进行统一编码、分类编目、主题标引和全文保存,出具“科技报告收录证书”。存在严重问题并退回修改的科技报告,应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达到要求视同合格,否则视为未完成科技报告任务。
第四章开放共享与权益保护
第十四条合格的科技报告按照“分类管理、受控使用”的原则,通过山东科技报告服务系统(www.sdstrs)向社会开放共享。“公开”和
“延期公开”科技报告摘要向社会公众提供检索查询服务;“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向实名注册用户提供在线浏览和推送服务;“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实行专门管理和受控使用;涉密项目的科技报告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科技报告用户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参考引用的科技报告,确保科技报告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科技报告任务完成情况与项目执行过程管理同步检查,并作为项目验收(结题)的必备条件。
第十七条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科技报告工作考核。对科技报告撰写和组织工作成效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给予鼓励;对科技报告存在抄袭和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要负责人将被记入不诚信档案,五年内限制申请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等);在开展项目验收(结题)前,项目承担单位如不能向计划主管处室提供与项目合同或任务书中对应的全部科技报告
收录证书,视为未完成科技报告任务,项目不予验收或结题。
第十八条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和培训活动,普及科技报告知识,培养科技管理人员的科技报告意识,提
升科技情报信息人员对科技报告的管理和服务能力,增强科研人员的责任感及科技报告的撰写和使用能力。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发布前立项并在研的项目科技报告呈交按本细则第八条第三款执行。山东简称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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