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诉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案
蔡某某诉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案
文章属性
【案 由】行政征收或者征用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规则
  人民法院组织的行政诉讼庭审观摩活动,是一堂生动而深刻的法治教育课,对于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动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相关经验和做法值得借鉴。
正文山东简称
蔡某某诉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案
  基本案情
  蔡某某系山东省泗水县村民,在该村承包土地用于种植果树。2018年初,因鲁南高铁项目施工,蔡某某承包土地上果树在未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强制清除,蔡某某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泗水县政府)征占蔡某某承包地的行政行为违法。泗水县政府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提起上诉。
  出庭应诉情况
  山东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泗水县政府的出庭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出庭负责人认真倾听行政相对人意见,并积极“出声”,表示已经了解了行政争议的根源所在,将与蔡某某积极沟通协商,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争议,申请撤回上诉。山东高院举行了山东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庭审观摩活动,以视频会议的形式进行,在山东高院设主会场,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设分会场。山东省、市、县三级万名行政机关人员共同旁听本案庭审。庭审结束后,参加观摩活动的山东省副省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厅厅长对山东省全省行政机关人员强调,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要严格落实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做到“出庭又出声”。
法院评论
  典型意义
  根据《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负责人出庭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向社会公开,使社会公众可以参与监督、共同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切实发挥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各项功能。公开的形式,既可以是一份完整的统计、分析报告,也可以是一个个生动的现实案例。本案中,山东高院组织的行政诉讼庭审观摩活动,是一堂生动而深刻的法治教育课,对于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动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相关经验和做法值得借鉴。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